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G4216 宜 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 永善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 通知黄华镇、务基镇人民政府,溪洛渡街道、永兴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因政策调整,结合永善实际,现将《G4216 宜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永善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已印发的《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G4216 宜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永善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和施工损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
〔2022〕28 号)作废。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12 月5 日
(此件公开发布)G4216 宜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永
善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G4216 宜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永善连接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征收(租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对被征收(租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补助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征地拆迁范围仅限于G4216 宜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永善连接线永善段建设项目批复征收永久用地、批复租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批复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高效征迁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坚持保障与发展原则。 (四)坚持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及征用
第五条 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六条 征地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调查范围,锁定实物现状并听取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意见。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所调查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启动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征地补偿面积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国家测量标准及测绘规范采用GPS、RTK 实测。县用地保障办与涉项乡镇(街道)组织用地单位、村(社区)、村民小组、农户按地类现状以户为单位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填写表册,并由被征地农户签字认可之后,各涉项乡镇(街道)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造册、核算补偿补助金额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为10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涉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乡镇(街道)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在第一榜公示期内被征迁人对实物指标调查数据或者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向涉项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涉项乡镇(街道)将及时组织复核,无异议后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七条 根据2020 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云自然资〔2020〕173 号)标准,结合实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黄华镇、务基镇 1. 水田:48000 元每亩。 2. 旱地、园地:37500元每亩。 3. 宅基地等建设用地:37500 元每亩。 4. 未利用地:14400 元每亩。 5. 林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溪洛渡街道、永兴街道 1. 位于永善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内的土地按《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6〕46 号)执行。中心城区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范围区域为准。 2. 位于永善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外的土地(干河村、桐堡社区、白沙村、雪柏村)。 (1)水田:58700 元每亩。 (2)旱地、园地:51360元每亩。 (3)宅基地等建设用地:51360 元每亩。 (4)未利用地:14400 元每亩。 (5)林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第八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迁中涉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取得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标准补偿;有偿取得的,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剩余年期进行补偿。
第九条 临时用地占用的土地补偿由施工单位按照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以及2 年的土地熟化费给予补偿〔即:临时用地费=(土地使用年限+2)×本办法标准〕;占用其他地类的,由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详见附件1),使用完毕后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复绿。
第十条 永久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临时用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21〕38 号)执行。
第三章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一条 青苗补偿费:大棚蔬菜地4480 元每亩,水田2700元每亩,旱地1800 元每亩。
第十二条 地上经济林果达到行业标准的,按园地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达到行业标准的,按零星林木进行补偿;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按零星林木进行补偿(详见附件2)。第十三条 坟墓迁移补助标准:2000 元每座。
第四章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范围:G4216 宜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永善连接线设计图为依据,县用地保障办、涉项乡镇(街道)与用地单位根据批复的规划设计图现场勘察认定征地拆迁范围,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依法开展征地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认定 (一)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已审批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据实调查予以补偿。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预公告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调查 (一)县用地保障办与涉项乡镇(街道)、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二)房屋调查登记结束后,各涉项乡镇(街道)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造册、核算补偿补助金额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为10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涉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由涉项乡镇(街道)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在第一榜公示期内被征迁人对调查数据或者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向涉项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涉项乡镇(街道)将及时组织复核,无异议后进行第二榜公示。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 (一)溪洛渡街道、永兴街道位于永善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内的房屋按《永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规划区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2〕13 号)执行。中心城区以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范围区域为准。 (二)溪洛渡街道、永兴街道位于永善县城规划中心城区外的房屋和黄华镇、务基镇的房屋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程序1. 协议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涉项乡镇(街道)与被拆迁人签订。 2. 房屋调查公示结束后,由县用地保障办组织涉项乡镇(街道)向被拆迁人送达拆迁通知,被拆迁人按通知要求及时腾空交房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3. 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化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涉项乡镇(街道)按协议确定价款一次性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内,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等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可申请农村宅基地自行建房。 4.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 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助,计发2 次(不含彩钢瓦雨棚和简易房)。 5.临时过渡期生活补助: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 元每月每平方米,计发期12 个月(不含彩钢瓦雨棚和简易房)。 6. 奖励政策:拆迁实行奖励政策,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房屋调查,且在搬迁通知送达之日起20 日内(含20 日)腾空交房并经拆迁工作组验收合格的,按房屋主体(不含彩钢瓦雨棚、简易房、附属物设施和室内外装修款)补偿金额的20%进行奖励;25 日内(含25 日)腾空交房并经拆迁工作组验收合格的,按10%进行奖励;30 日内(含30 日)腾空交房并经拆迁工作组验收合格的,按5%进行奖励;超过30 日的不予奖励。 7. 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办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第五章水利、通讯和电力设施迁改
第十九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人饮、沟渠等水利设施的征拆,由县用地保障办、涉项乡镇(街道)、施工单位和产权人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登记,产权单位需恢复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恢复,不予补偿。确不能恢复的,按本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对产权人进行补偿(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通讯设施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迁改,需要恢复的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配电设施迁改管理业务指导书(2021 年版)》执行,不需要恢复的按照附件5 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章企业迁建补偿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具有合法完备手续的生产企业补偿补助,涉及土地、地上建构(筑)物、专项设施、开采设备设施的拆迁,本办法有补偿补助依据的按标准执行,无补偿补助标准的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报告进行补偿。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用地保障办、涉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及有关费用,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移交土地,拒不按时拆迁和阻挠建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迁和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涉项乡镇(街道)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土地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 日。
第二十五条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建设施工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用地、房屋测量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测量标准及测绘规范采用GPS、RTK 实测。
第二十七条 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是针对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作出的补偿。存在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展过程中,本办法补偿标准漏项内容及历史遗留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同期市场标准核算共同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项目涉及红线外施工损害参照《G4216 宜宾新市至攀枝花段高速公路雷波卡哈洛至永善连接线施工损害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土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2. 地上经济林果(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3. 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