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水 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 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12 月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善县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永善县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善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征地拆迁范围仅限于纳入永善县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复征收永久用地、批复租用的临时用地,以及批复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高效征迁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坚持保障与发展原则; (四)坚持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五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永善县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征收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房屋等各类设施的补偿补助。
第二章土地征收及征用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 征地程序。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调查范围,锁定实物现状并听取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意见。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所调查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启动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征地补偿面积由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国家测量标准及测绘规范采用GPS、RTK 实测。县用地保障办与涉项乡镇(街道)组织用地单位、村(社区)、村民小组、农户按地类现状以户为单位进行实物指标调查,填写表册,并由被征地农户签字认可之后,各涉项乡镇(街道)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造册、核算补偿补助金额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为10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涉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乡镇(街道)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在第一榜公示期内被征迁人对实物指标调查数据或者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向涉项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涉项乡镇(街道)将及时组织复核,无异议后进行第二榜公示。(三)开展征地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八条 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土地涉及永善县码口镇新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大兴镇老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老街三、四居民小组,老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糖厂一、二、三、四居民小组,河口村民委员会河口二村民小组;黄华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朝阳一、二、三居民小组;永兴街道明子村民委员会颜家坝一、二、三村民小组,水田村民委员会花坪子第一村民小组;团结乡大毛村民委员会茅坝、哨楼上村民小组;桧溪镇得胜村民委员会滚子坡村民小组;青胜乡青胜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共7 个乡镇(街道)9 个村(居)民委员会19 个村(居)民小组。
第三章征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 根据2020 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的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云自然资〔2020〕173 号)标准,结合实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大兴镇老街社区、黄华镇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1.水田:58700元/亩; 2.旱地:51360 元/亩; 3.宅基地等建设用地:51360元/亩; 4.未利用地:14400 元/亩; 5.林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永兴街道明子村民委员会、水田村民委员会;大兴镇河口村民委员会;码口镇新民村民委员会;桧溪镇得胜村民委员;团结乡大毛村民委员会;青胜乡青胜社区居民委员会。 1.水田:41250 元/亩; 2.旱地:37500 元/亩;3.宅基地等建设用地:37500 元/亩; 4.未利用地:14400元/亩; 5.林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永善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确定本项目征收地上经济林果(林木)补偿标准,地上经济林果达到行业标准的,按园地林木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未达到行业标准的,按零星林木进行补偿;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按零星林木进行补偿(具体详见附件2)、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具体详见附件3)、水利设施补偿标准(具体详见附件4)、通讯、电力设施补偿标准(具体详见附件5);青苗标准为大棚蔬菜地4480 元每亩,水田2700 元每亩,旱地1800 元每亩;坟墓迁移补助标准:2000 元每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迁中涉及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取得的,按照本方案第九条确定的标准补偿;有偿取得的,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剩余年期进行补偿。临时用地占用的土地补偿由施工单位按照占一年补一年的原则以及2 年的土地熟化费给予补偿〔即:临时用地费=(土地使用年限+2)×本方案标准〕;占用其他地类的,由施工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详见附件1),使用完毕后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复绿。 永久用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临时用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21〕38 号)执行。
第四章房屋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范围:永善县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根据设计、施工需要确定拆迁范围,向县用地保障办或涉项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县用地保障办和涉项乡镇(街道)与用地单位根据批复的规划设计图现场勘察认定拆迁范围,并发布拆迁公告。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认定 (一)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已审批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据实调查予以补偿。 (二)拆迁公告发布后,在锁定红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调查 (一)县用地保障办与涉项乡镇(街道)、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装饰装修、附属物等进行调查登记,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二)房屋调查登记结束后,各涉项乡镇(街道)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造册、核算补偿补助金额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为10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涉项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后,由涉项乡镇(街道)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在第一榜公示期内被征迁人对调查数据或者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向涉项乡镇(街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涉项乡镇(街道)将及时组织复核,无异议后进行第二榜公示。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程序和标准 (一)协议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涉项乡镇(街道)与被拆迁人签订。(二)房屋调查公示结束后,由县用地保障办组织涉项乡镇(街道)向被拆迁人送达拆迁通知,被拆迁人按通知要求及时腾空交房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三)拆迁安置:被拆迁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实行货币化安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由涉项乡镇(街道)按协议确定价款一次性兑现补偿补助资金。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内,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等法律法规,被拆迁人可申请农村宅基地自行建房。(四)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 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助,计发2 次(不含彩钢瓦雨棚和简易房)。 (五)临时过渡期生活补助: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 元每月每平方米,计发期12 个月(不含彩钢瓦雨棚和简易房)。 (六)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办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第五章水利、通讯和电力设施迁改
第十七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的人饮、沟渠等水利设施的征拆,由县用地保障办、涉项乡镇(街道)、施工单位和产权人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登记,产权单位需恢复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恢复,不予补偿。确不能恢复的,按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产权人进行补偿(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涉及通讯设施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
第十九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电力设施迁改,需要恢复的按照《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输配电设施迁改管理业务指导书(2021 年版)》执行,不需要恢复的按照附件5 补偿标准执行。
第六章企业迁建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 本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具有合法完备手续的生产企业补偿补助,涉及土地、地上建构(筑)物、专项设施、开采设备设施的拆迁,本方案有补偿补助依据的按标准执行,无补偿补助标准的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用地保障办、涉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侵占、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及有关费用,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移交土地,拒不按时拆迁和阻挠建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迁和移交土地。被征收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涉项乡镇(街道)依照本方案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土地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 日。
第二十三条 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妨碍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建设施工的,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涉及的项目用地、房屋测量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测量标准及测绘规范采用GPS、RTK 实测。
第二十五条 对房屋的征收补偿,是针对房屋合法所有权人作出的补偿。存在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展过程中,本方案补偿标准漏项内容及历史遗留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同期市场标准核算共同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土地补偿标准明细表
2. 地上经济林果(林木)补偿标准明细表
3. 房屋及附属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明细表
4. 水利设施补偿标准明细表
5. 通讯、电力设施补偿标准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