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8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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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 2022 〕 88 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善

分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

《永善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6 日

永善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云环函〔 2021 〕 545 号),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的设施,包括污水收集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

“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 实效 ” 的原则,实现 “ 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治理有效 ” 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总负责,各乡镇(街道)管理实施,村级具体落实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为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落实主体,是污水处理设施的业主和产权单位,也是运维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受益村应当在所辖乡镇(街道)指导下,自主或配合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生活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避免污水乱排乱放和乱泼乱倒,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落实专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和监督,建立巡查记录,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 并及时向各乡镇(街道)报告。

第七条 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八条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维护单位,或者委托村级组织自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窖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窖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扩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500m3/d 以下规模(不含 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3/T 953 — 2019 )。 500m3/d 以上规模(含 500m3/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 2002 )。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 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乡镇(街道)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乡镇(街道)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人居办和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村级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应将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对日处理规模在 20m ³ 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通报各乡镇(街道)和运维单位。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或者委托村级自行进行维护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付费”的资金筹措机制,多措并举筹措运维资金,逐步建立政府 + 社会 + 村级 + 村民共担机制,保障处理设施的运维和大修。要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运行电费;

(二)人工费用;

(三)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四)出水水质监测费用;

(五)运行药剂费用。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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