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政发〔 2022 〕 16 号
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1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整治牛蛙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县所有牛蛙养殖场(户)二、整治时间
自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8 日止。 2023 年 2月 18 日以后,全县全面禁止非法养殖牛蛙。
三、实施步骤
( 一 ) 宣传摸底阶段( 202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日)。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排查,不留死角,逐户登记,建立档案,牛蛙养殖摸底调查情况于 12 月1 日前,上报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制定牛蛙养殖污染整治措施,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责任单位。
(二)告知确认阶段( 2022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日)。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应结合治理任务,边排查边告知,明确告知非法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签收《牛蛙养殖清户(场)理告知书》(附件 2 ),并承诺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前自行退养并拆除现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三)专项治理阶段(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日)。 从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各乡镇(街道)、 相关单位禁止非法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户)在 2023 年 2 月 10 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对退养关闭拆除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对落实整治不力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进行督促检查通报。
(四)执法整治阶段(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18日)。 从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执法,依法拆除设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四、职责分工
为确保全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现就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街道): 遵循 “ 属地管理 ” 原则要求,对本辖区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摸清辖区内牛蛙养殖场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有无办理相关手续、是否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非法牛蛙养殖场(户)开展整治清理,对打击非法牛蛙养殖。
(二)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 指导、配合乡镇(街道)对非法牛蛙养殖场(户)进行清理整治。加强流域水环境监测,及时预警,对排放养殖污水的养殖场要进行监测和处置。
(三)县农业农村局: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管,加强牛蛙养殖业规范管理;指导、配合乡镇(街道)对非法牛蛙养殖场(户)进行清理整治。
(四)县自然资源局: 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与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县水利局: 加强沿河巡查,发现占用河道、违法取水等问题及时处理。
(六)县林业和草原局: 严肃查处牛蛙养殖违法违规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牛蛙养殖对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协助现场执法,维护社会稳定。
(八)玉溪元江供电局: 配合乡镇(街道)对拒不主动整治或整治动作缓慢的牛蛙养殖场(户)停止供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全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负责区域内牛蛙养殖摸底排查、告知确认、限期关闭、拆除处置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执法。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整治工作,严肃打击牛蛙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把宣传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各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四)强化依法整治。 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牛蛙养殖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附件: 1.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2. 元江县牛蛙养殖户摸底调查及污染整治清理任务表
3. 牛蛙养殖户(场)清理整治告知书
附件 1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守护绿水青山,全力整治牛蛙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鲁智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梦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苏继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剑东 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局长
徐建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丁 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方江龙 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副局长
杨桥林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接明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李俊燃 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徐 源 玉溪元江供电局副总经理
李建辉 澧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永伦 红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娜 甘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路者 因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快云兴 曼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关 翔 羊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林强 那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唐 睿 洼垤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白江燕 咪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唐 清 龙潭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红春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封志强 县水产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徐建国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进行实地指导、调研、督导、巡查,核实土地、环保、排污等方面情况,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切实做到保护生态安全,维护耕地用途。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2
元江县牛蛙养殖户摸底调查及污染整治清理任务表附件 3
牛蛙养殖户(场)清理整治告知书牛蛙养殖场(户):
为加强对我县元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
整治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要求,全县严禁非
法养殖牛蛙。具体清理办法如下:
一、你场(户)自行拆除双方确认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所
及其养殖附属设施,养殖池共计 个、面积 ㎡,遮阳
棚 座、面积 ㎡,管理房 座、面积 ㎡,病死
蛙处理设施 处、面积 ㎡,污水处理池 处、面积㎡。(具体尺寸面积以实际验收为准)。
二、 年 月 日起,非法养殖场(户)禁止投放牛
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
三、现有牛蛙养殖场(户),应于 年 月 日前
自行退养拆除牛蛙养殖池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并经当地政府验收组验收确认。
四、 2023 年 2 月 18 日前,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
附属设施的,由当地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给予依法拆除。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在完成牛蛙养殖场所拆除后,养殖场(户)不得在
辖区从事牛蛙养殖及其它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水域环
境等行为。
六、本告知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当地政府(街道办)、养殖
场(户)各执一份。
特此告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年 月 日
养殖场(户)(签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