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元政发〔2022〕16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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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政发〔 2022 〕 16 号

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1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整治牛蛙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县所有牛蛙养殖场(户)二、整治时间

自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18 日止。 2023 年 2月 18 日以后,全县全面禁止非法养殖牛蛙。

三、实施步骤

( 一 ) 宣传摸底阶段( 2022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日)。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全面摸底排查,不留死角,逐户登记,建立档案,牛蛙养殖摸底调查情况于 12 月1 日前,上报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制定牛蛙养殖污染整治措施,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整治责任单位。

(二)告知确认阶段( 2022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日)。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应结合治理任务,边排查边告知,明确告知非法养殖场(户)从即日起禁止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主动签收《牛蛙养殖清户(场)理告知书》(附件 2 ),并承诺于 2023 年 2 月 18 日前自行退养并拆除现有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三)专项治理阶段( 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10日)。 从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各乡镇(街道)、 相关单位禁止非法养殖场(户)投放牛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督促各养殖场(户)在 2023 年 2 月 10 日前自行拆除养殖场所的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有面貌,并对退养关闭拆除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对落实整治不力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进行督促检查通报。

(四)执法整治阶段(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2 月 18日)。 从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对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附属设施的养殖场(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联合县自然资源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等单位等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执法,依法拆除设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四、职责分工

为确保全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现就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乡镇(街道): 遵循 “ 属地管理 ” 原则要求,对本辖区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摸清辖区内牛蛙养殖场数量,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检查有无办理相关手续、是否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对非法牛蛙养殖场(户)开展整治清理,对打击非法牛蛙养殖。

(二)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 指导、配合乡镇(街道)对非法牛蛙养殖场(户)进行清理整治。加强流域水环境监测,及时预警,对排放养殖污水的养殖场要进行监测和处置。

(三)县农业农村局: 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管,加强牛蛙养殖业规范管理;指导、配合乡镇(街道)对非法牛蛙养殖场(户)进行清理整治。

(四)县自然资源局: 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与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五)县水利局: 加强沿河巡查,发现占用河道、违法取水等问题及时处理。

(六)县林业和草原局: 严肃查处牛蛙养殖违法违规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县公安局: 依法查处牛蛙养殖对环境破坏的犯罪行为,协助现场执法,维护社会稳定。

(八)玉溪元江供电局: 配合乡镇(街道)对拒不主动整治或整治动作缓慢的牛蛙养殖场(户)停止供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全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牛蛙养殖污染的整治工作,制定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负责区域内牛蛙养殖摸底排查、告知确认、限期关闭、拆除处置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机构健全、责任到位、措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整治目标任务。

(二)强化监督执法。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整治工作,严肃打击牛蛙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把宣传与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各养殖场(户)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措施、进展和成效。(四)强化依法整治。 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牛蛙养殖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以暴力手段抗拒拆除、阻挠治理工作等妨碍公务行为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附件: 1.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2. 元江县牛蛙养殖户摸底调查及污染整治清理任务表

3. 牛蛙养殖户(场)清理整治告知书

附件 1

元江县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守护绿水青山,全力整治牛蛙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牛蛙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鲁智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梦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苏继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剑东 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局长

徐建国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丁 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方江龙 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副局长

杨桥林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接明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李俊燃 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徐 源 玉溪元江供电局副总经理

李建辉 澧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永伦 红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刘 娜 甘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路者 因远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快云兴 曼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关 翔 羊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林强 那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唐 睿 洼垤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白江燕 咪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唐 清 龙潭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红春 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封志强 县水产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徐建国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各成员进行实地指导、调研、督导、巡查,核实土地、环保、排污等方面情况,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措施,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整治工作,切实做到保护生态安全,维护耕地用途。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 2

元江县牛蛙养殖户摸底调查及污染整治清理任务表附件 3

牛蛙养殖户(场)清理整治告知书牛蛙养殖场(户):

为加强对我县元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巩固近年来环境

整治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

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法养殖牛蛙的通告》要求,全县严禁非

法养殖牛蛙。具体清理办法如下:

一、你场(户)自行拆除双方确认的非法牛蛙养殖场所

及其养殖附属设施,养殖池共计 个、面积 ㎡,遮阳

棚 座、面积 ㎡,管理房 座、面积 ㎡,病死

蛙处理设施 处、面积 ㎡,污水处理池 处、面积㎡。(具体尺寸面积以实际验收为准)。

二、 年 月 日起,非法养殖场(户)禁止投放牛

蛙苗种(蝌蚪和幼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养殖场。

三、现有牛蛙养殖场(户),应于 年 月 日前

自行退养拆除牛蛙养殖池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有面貌,

并经当地政府验收组验收确认。

四、 2023 年 2 月 18 日前,逾期未全部清理养殖场所及

附属设施的,由当地政府联合有关执法部门给予依法拆除。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相关费用由养殖场(户)自行承担。

五、在完成牛蛙养殖场所拆除后,养殖场(户)不得在

辖区从事牛蛙养殖及其它影响、破坏河道生态环境、水域环

境等行为。

六、本告知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当地政府(街道办)、养殖

场(户)各执一份。

特此告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年 月 日

养殖场(户)(签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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