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陇政规〔2022〕2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21
收藏
详情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陇政规〔2022〕2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陇川农场社区管委,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州驻陇各单位:

现将《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22 年11 月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陇川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科学规划村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 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 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 号)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农村村民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耕地保护及集约原则。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农村宅基地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国有林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河流等;

(二)规划引领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村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定及要求;

(三)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非本集体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四)依法审批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必须严格审查使用资格、使用面积标准,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农村村民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未批先建或者违反规划乱占滥用土地建房。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批准,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纠纷调解等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建环卫等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批工作组或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工作指导。

第八条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交通、路政、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供电、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家庭户。

第十条 农村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

(一)坝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300 平方米;

(二)山区、半山区村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超过350 平方米。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家庭成员年满18 周岁,并符合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在同一宗地上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四)因国家或者集体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搬迁的;

(五)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迁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二)年龄未满18 周岁或达不到分户单独居住申请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将住房改作其它用途又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或不符合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五)不符合“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有关规定的;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权属有争议未解决或违法占地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持相关申请资料,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高层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 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审核;

(三)村级组织审核。村委会重点审核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集体成员资格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土地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核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部门审查。乡镇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及时组织所属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签署审批意见。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水利、交通、公路路政、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公安、供电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由涉及部门签署意见。

(五)乡镇政府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到村组。

第十四条 农户建房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设完工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制度。

(一)实地审查到场。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所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村庄建设管理等部门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二)开工查验到场。经批准用地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三)竣工验收到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房建设(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应避开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隐患地带,以及高、陡、边坡等区域。

第十八条 申请新宅基地的建房户必须拆除旧宅,旧宅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必须注销旧宅不动产权证。新住宅建成后必须严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拆旧,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取得宅基地批准之日起2 年内,应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 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 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及批准书等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在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在承诺办理时限22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最长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45 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 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补正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切实加强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纳入不动产登记管理,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二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当事人应当在2 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在1 年内持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自接到收回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标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第七章 流转和退出

第二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得改变宅基地集体使用权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第三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房屋所有权存续期间,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机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未履行批新退旧协议的;

(三)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四)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六)已无人使用且无合法继承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归村集体所有;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三十六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农民退出宅基地的程序:农户提交书面申请、村审核、评估价值、农户与村集体签订协议、农户获得补偿、县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集体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对宅基地管理负有共同监管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标准、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以及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陇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一条 无权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宅基地的,超越权限批准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本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宅基地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宅基地申请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陇川县农业农村局、陇川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2 月23 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12 月22 日。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