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财综〔2022〕4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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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彩票公益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财综〔 2022 〕 48 号各县(市)财政局,州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实际,文山州财政局制定《文山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 年 11 月 21 日

文山州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提取并按规定比例留归我州使用的,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中央和省下达的彩票公益金,按中央和省级管理办法安排使用。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筹集,当年使用,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一般公共预算。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留归本州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安排使用。

(一)福利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 107 号),先提取 8% 由州残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剩余部分中, 70% 由州民政部门商州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30%由州财政统筹建立彩票专项公益金。

(二)体育彩票销售收入提取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省政府令第 107 号),先提取 8% 由州残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剩余部分中, 70% 由州教育体育部门商州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全州体育事业发展; 30%由州财政统筹建立彩票专项公益金。

中央和省关于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应当充分体现公益属性,突出支持重点,并向欠发达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等倾斜。坚持科学规范、厉行节约,依法依规安排预算。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管,主动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和社会监督。坚持统筹谋划、讲求绩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与实施彩票公益金项目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支出、日常运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相关支出;

(五)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七条 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残疾人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

(一)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

(二)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群众性体育、竞技性体育等体育事业发展。

(三)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主要支持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及其他残疾人服务项目。

(四)彩票专项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除社会福利、体育、残疾人事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民政、教育体育、残联等部门应当分别会同州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注重加强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彩票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都安排支出的项目,实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和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州级财政安排用于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州财政局每年根据彩票销量预测情况及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指标控制数,分别列入州本级支出和州对下转移支付预算。

(二)列入州本级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残联以项目库为基础,根据预算指标控制数,提出具体项目支出预算,报州财政局审核,分别编入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残联的年度部门预算,经州人大批准后在部门预算中批复。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残联根据批复的预算以及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

(三)列入州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的彩票公益金,由州民政局、州教育体育局、州残联结合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分别根据相应的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州政府批准。县(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残联根据州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建议,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具体项目分别报州级主管部门。州级主管部门商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批复,以及县(市)上报的具体项目拨付下达资金。县(市)民政局、教育体育局、残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拨付下达的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州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州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其他公益事业的彩票专项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审批执行。

(一)州财政局每年根据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核定彩票专项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和资助范围,列入年度预算,报经州人大批准后执行。

(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州财政局根据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结合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提出彩票专项公益金分配建议,报州政府批准。

(三)州级部门或县(市)根据州政府批准的彩票专项公益金分配建议,以项目库为基础,提出具体项目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按照州政府批复,以及州级部门或县(市)上报的具体项目拨付下达资金。

(四)州级部门或县(市)根据州财政局确定的项目及拨付下达的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州财政局审核批准。

(五)州级财政安排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因政策到期、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报州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和县(市)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彩票公益金三年中期规划,强化规划的政策导向和约束作用,年度预算须在中期规划的框架下编报。

第十一条 申报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省、州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支持的方向和使用范围。

(三)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重点。

(四)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申请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申报依据及主要内容,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具备完整的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支出预算。

(五)项目绩效资料。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民政、教育体育、残联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建立健全项目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将项目库作为申报彩票公益金的唯一入口。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以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范围为依据,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

第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安排使用资金,定期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民政、体育、残联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加强彩票公益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彩票公益金支出绩效自评及评价制度,提高彩票公益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州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相关费用可列入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七条 强化彩票公益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和成效,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彩票公益金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

第十八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或者服务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的设施和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应当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未完成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已完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第四章 宣传公告

第二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器材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 “ 彩票公益金资助 —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 ” 、“云南省专项彩票公益金”、“文山州专项彩票公益金”标识。

第二十二条 州财政局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州政府和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全州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州民政、教育体育、残联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 6 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具体包括:

(一)彩票公益金项目总体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二)彩票公益金具体项目的资金规模、支出内容、执行情况等;

(三)彩票公益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虚报冒领、套取彩票公益金,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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