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梁河县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梁河县人民政府2022 年11 月18 日公布 自2022 年11 月18日起施行)
梁河县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效保护我县地理标志产品“梁河葫芦丝”,规范梁河县葫芦丝的生产经营秩序及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 号)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梁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梁河县九保阿昌族乡、曩宋阿昌族乡、河西乡、遮岛镇、芒东镇、勐养镇共6 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第三条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梁河葫芦丝”文字组成。
第四条 凡在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梁河葫芦丝的企业及从事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梁河葫芦丝是指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经过特有的工艺加工,其品质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要求的梁河葫芦丝。
第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梁河葫芦丝生产企业申请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梁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葫芦丝地理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下设梁河县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葫芦丝地理标志具有保护、管理、监督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梁河葫芦丝产业发展政策;
(三)组织对申请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的审核和申报;
(四)组织梁河葫芦丝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五)监督管理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
(六)组织梁河葫芦丝质量的评定工作。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辖区内葫芦丝生产企业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二)负责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辖区内梁河葫芦丝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条 任何企业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葫芦丝生产和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制作葫芦丝的原材料全部来自于保护区范围内;
(三)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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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
(五)能严格执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雷家店薄皮核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3年190 号)的质量技术要求;
(六)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 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 葫芦丝生产和经营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质检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产品包装盒标识、标签样本;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葫芦丝生产和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 年内不得申请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四条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于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和具备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申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颁发《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五条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持有《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且其生产的梁河葫芦丝符合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准要求的生产者,有权在其生产的梁河葫芦丝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葫芦丝相关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生产者需要在外包装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其专用标志的设计图案及所选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报经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定量印刷制作。生产者对梁河葫芦丝包装物、标签使用情况,要做到每年年初有计划和说明、年终有确切使用数量统计,并及时上报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每年复审一次,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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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梁河葫芦丝生产、销售企业不得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等生产的梁河葫芦丝产品上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销售梁河葫芦丝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第四章 标志的保护和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质量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对梁河葫芦丝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企业未按标准组织生产或其产品质量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格的,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责令该生产企业暂停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且抽检仍不合格的,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撤销其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葫芦丝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葫芦丝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葫芦丝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志,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是梁河葫芦丝专用标志保护产品的;
(四)未参加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从事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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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2015 年12 月29日发布的《梁河县梁河葫芦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梁政告〔2015〕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