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22〕84号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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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盐津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

《盐津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18 日

盐津县地震应急预案

1 . 总则

1 . 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 .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稿)、《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昭通市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盐津县深化县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盐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 .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津县发生地震灾害和邻近地区发生地震波及盐津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 . 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人民政府是处置县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乡镇一般地震事件的主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前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当地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各专业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和公安民警等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实现地震应急救援“科学决策、科学调度、科学救援”。

2 .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 1 盐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视灾情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并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指挥长: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相关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

前方指挥长:分管应急救灾工作副县长(或指挥长临时指定)

后方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县长(或指挥长临时指定)

2 . 1 . 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前、后方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前、后方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防震减灾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防震减灾局、县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

2 . 1 . 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局(含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局、县教体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外事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广电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供销社、县防震减灾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盐津供电局、盐津火车站、电信盐津分公司、移动盐津分公司、联通盐津分公司。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 . 1 . 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指导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重特大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 ×××× 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具体参阅并按《盐津县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执行。

2 . 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 . 2 . 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 1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 2 )按照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 3 )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报送相关情况、信息。

( 4 )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

( 5 )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部队需求计划。

( 6 )组织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 2 . 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 1 )负责震情速报,地震现场震情监视,震情趋势判定。协调配合震情趋势判定。协调配合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和市防震减灾局做好震情监视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2 )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并及时组织下拨。做好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收集汇总,按规定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决定,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负责地震应急期间的相关协调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 3 )负责公共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指导灾区危房排险,组织震区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完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 3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本乡镇的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要求,配合、协助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工作。

3 . 响应机制

3 . 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 . 1 .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7 . 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 . 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 . 1 . 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 . 0 级以上、 7 . 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 . 5 级以上、 6 . 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 . 1 . 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 . 0 级以上、 6 . 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 . 5 级以上、 5 . 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 . 1 . 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 . 5 级以上、 5 . 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 . 0 级以上、 4 . 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 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分级标准 初判指标地震灾害等级

人员死亡 发生在人口较 发生在人口密

(含失踪) 密集地区震级 集地区震级特别重大地震 300 人以上 7 . 0 级以上 6 . 5 级

重大地震 50 - 299 人 6 . 0 ~ 6 . 9 级 5 . 5 ~ 6 . 4 级

较大地震 5 - 49 人 5 . 0 ~ 5 . 9 级 4 . 5 ~ 5 . 4 级

一般地震 5 人以下 4 . 5 ~ 4 . 9 级 4 . 0 ~ 4 . 4 级

3 . 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表 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机构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3 . 3 特殊情况下的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或者其他特殊地区(次生灾害严重的地区),应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表 3 少数民族聚居区及特殊地区地震灾害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一览表

分级

初判标准

标准地震灾害

发生在人口

人员死亡

较密集地区

(含失踪)

的震级

Ⅰ级响应 6 . 5 级以上 7 . 0 级以上 300 人以上

Ⅱ级响应 5 . 5 ~ 6 . 4 级 6 . 0 ~ 6 . 9 级 50 ~ 299 人

Ⅲ级响应 4 . 5 ~ 5 . 4 级 5 . 0 ~ 5 . 9 级 5 ~ 49 人

Ⅳ级响应 4 . 0 ~ 4 . 4 级 4 . 5 ~ 4 . 9 级 5 人以下

4 . 监测报告

4 . 1 地震监测预报预警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资料,根据中国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省、市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 . 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 4 . 0 级以上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 15 分钟内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 . 3 灾情快速获取与评估

县防震减灾局启动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1 小时内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辅助决策建议,并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防震减灾局;县应急管理局按重大紧急信息报送程序 30 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口头报告地震灾害初步情况, 1 小时内收集汇总灾情,书面上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等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报县人民政府,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境外人员,县外事办牵头迅速核实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由县人民政府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和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5 . 地震应急准备

5 . 1 队伍能力建设

5 . 1 . 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加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地质灾害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5 . 1 . 2 县国资局负责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5 . 1 . 3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联合制定专项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联训联演。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发挥基层党组织、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 . 1 . 4 县防震减灾局加强地震监测专业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5 . 1 . 5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5 . 2 指挥体系建设

5 . 2 . 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基础数据库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完善地震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5 . 2 . 2 各乡镇、村(社区)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坚持管用、实用、好用原则,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重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5 . 3 物资与资金准备

5 . 3 . 1 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供应。

5 . 3 . 2 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及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5 . 3 . 3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上级申请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

5 . 4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5 . 4 . 1 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消防安全等设施设备。

5 . 4 . 2 学校、医院、影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 . 5 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5 . 5 . 1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盐津火车站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交通管制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5 . 5 . 2 县工信局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5 . 5 . 3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5 . 5 . 4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5 . 5 . 5 县发改局和电力监管部门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5 . 5 . 6 县广电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负责恢复被损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5 . 5 . 7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5 . 6 宣传、培训与演练

5 . 6 . 1 县应急、宣传、教体、科技、文化旅游、广电、红十字会、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人才培养,应急、教体、防震减灾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5 . 6 . 2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救灾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进行地震灾害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5 . 6 . 3 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 2 次地震综合应急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

5 . 7 应急准备检查

5 . 7 . 1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5 . 7 . 2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6 . 应急响应

6 . 1 响应启动

6 . 1 . 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 . 1 . 2 Ⅳ级响应(包含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主要应急工作)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并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住建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对Ⅳ级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地震事件,由乡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情派出工作组指导。

6 . 2 应急启动

6 . 2 . 1 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县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6 . 2 . 2 县内发生 4 . 0 级以上地震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到县地震监测指挥中心(县防震减灾局)召开紧急会议,并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 . 2 . 3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防震减灾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初步灾情信息。

6 . 2 . 4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6 . 3 主要处置措施

6 . 3 . 1 信息汇集与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乡镇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中央、省级、市级领导和县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撰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县级有关部门上报国家、省、市级有关部门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6 . 3 . 2 综合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县人武部牵头,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力量和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6 . 3 . 3 人员搜救。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交通、医疗、电力、通讯等救援人员作为第一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等工作。灾区乡镇、村社区组织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6 . 3 . 4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救治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会商相应职能单位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

6 . 3 . 5 安置受灾群众。各职能部门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供销社等部门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县文旅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县住建局牵头,县教体局、县卫健局等部门配合,指导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灾区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测,同时,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县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国际社会的紧急救助。

6 . 3 . 6 遇难者善后处置。县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县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 DNA 鉴定。

6 . 3 . 7 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盐津火车站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保障受灾群众转移运输需求。

6 . 3 . 8 通信保障。县工信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组织通信保障队伍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调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并对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6 . 3 . 9 水、电、气保障。盐津供电局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区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基础功能。

6 . 3 . 10 灾害监测。县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协助上级地震部门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观测和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灾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气象信息,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6 . 3 . 11 治安维稳。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做好预防暴力恐怖事件工作,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 . 3 . 12 社会动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部门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 3 . 13 涉外事务。县外事办、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县外事办负责做好有关外事服务工作。

凡国(境)外专家和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县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县内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6 . 3 . 14 新闻宣传。县政府新闻办、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6 . 3 . 15 损失评估。县防震减灾局、县应急管理局参与省地震局组织开展的地震灾害调查与烈度评定,县直有关部门与灾区乡镇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县防震减灾局,并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6 . 3 . 16 督查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6 . 3 . 17 应急结束。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6 . 3 . 18 恢复生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 . 4 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政府负责核实灾情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应急救援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 . 5 一般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事件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震区开展相关工作。

6 . 6 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

地震发生后,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所需救灾队伍规模建议如下。

表 4 救灾队伍规模需求建议表

救灾队伍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规模建议(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响应 8000 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响应 3000 - 8000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响应 1000 - 3000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响应 ——

救灾队伍需求随地震灾情发展适时调整。

6 . 7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抗震救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7 . 恢复重建

7 . 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7 . 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基础性工作,为国务院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 . 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8 .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 . 1 邻近地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邻近地区发生地震灾害,视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 . 2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县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 个月内可能发生 5 . 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8 . 2 . 1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8 . 2 . 2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8 . 2 . 3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8 . 2 . 4 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8 . 2 . 5 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盐津火车站、盐津供电局等部门和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8 . 2 . 6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县防震减灾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 5 . 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 . 3 地震传言事件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乡镇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 附则

9 . 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 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县直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村社区制定简便易行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乡镇和村社区要完善重点部位、重点人群地震应急避险方案,做好转移避险线路设计,明确转移避险包保责任,明细“转移谁、谁组织、何时转、转到哪、怎样安置、基本生活如何保障”等关键内容,确保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有序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中石油、中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旅游景区等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 . 3 名词解释

9 . 3 . 1 人口密度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 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 人以上、 101 人以下的地区。

9 . 3 . 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对数量的描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 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盐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 . 5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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