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威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发〔 2022 〕 162 号
宣威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 ,保证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和储存安全,实现布局优化、 品种结构合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云粮发〔 2020 〕 51 号)、《 曲靖市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曲发改粮储供〔 2021 〕24 号)精神,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 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省、 曲靖市、宣威市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承(代)储企业从事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年度轮换总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根据库存粮情、 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安排, 以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 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主要采取同品种轮换方式。
第五条 轮入的粮食须符合省、 曲靖市、宣威市政府储备粮质量要求。
第 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纳入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年度考核。
第二章 计划申请与下达
第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市级政府储备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按均衡轮换原则,研究提出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同品种轮换建议,合理确定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确保储备常储常新。承储企业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国家标准评价结果,对不宜存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必须轮换;对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 ,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要把握轮换时序,避免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承储企业对市级政府储备粮品种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在市级政府储备规模内逐步充实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结合市场供求、应急需要及运营管理能力合理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研究审定,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综合研究后,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和成品粮规模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九条 市级政府储备稻谷、玉米轮换量原则上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二分之一,小麦不超过其规模总量的三分之一, 品种串换的,必须保证口粮品种规模不少于总规模的 70% 。成品粮在规定的轮换周期内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实行动态轮换。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或调控需要,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研究同意后可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成品粮油在轮换周期届满当月,实物库存要达到计划规模,质量要符合相关要求,且储存安全。承储企业按照粮油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最低库存量。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于每月 7 日前将分品种、分库点轮换计划执行开展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串换粮食品种以及变更粮食储存库点。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分品种、分库点计划的,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照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主要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省级联网市场以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 以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出销售的市级政府储备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进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强化全过程痕迹管理,有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 年。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为保障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保障调控应急需要,各每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储存规模的 70% ,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以储备轮换调控市场和紧急动用的情况除外。
入库粮食必须储存在符合《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要求的仓房中,入库平仓后,承储企业应尽快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粮油质检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按照入库必检项目进行检验,不得自行扦样送样。入库粮食质量指标必须达到省、 曲靖市规定的标准且库存数量与轮换计划一致方能验收。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轮换计划,市级政府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 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 以下简称“轮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确需延长“轮空期”的,经市 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轮空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应于 5 个工作 日 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提出延长轮空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承储企业不得擅自超轮空期轮换。
第四章 财务资金与统计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补贴按照《宣威市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市级成品粮油轮换补贴按照《宣威市市级政府粮油动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代储市级政府储备粮,应按照代储协议明确的代储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代储企业。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采取实物兑换的方式,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组织粮食轮换销售和采购,实际交易价格即为购销价格。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购销费用,并完整准确记录台账。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轮换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作为认定轮换价差损益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及时上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要加强对承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合规使用。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及轮空期等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严格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 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按照有关贷款规定,依据轮换计划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企业要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不得故意拖欠。如该批次销售收入低于该批次库存成本,暂按销售收入收回贷款,价差亏损部分按照《宣威市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加强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储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监控网络 ,做到轮换全程监控,确保计划如期完成。
因未及时申报或未落实轮换计划导致市级政府储备粮出现储存事故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依据职能职责对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对市级政府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给予支持和协助。市级政府储备粮成本管理、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纳入市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考核内容。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测 ,每年随机开展 1 次以上抽查,抽查样本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储备规模的30% 。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对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等有关单位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轮入的市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二)未轮报轮,“转圈”轮换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 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空期的;
( 四)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五)未按照市级政府储备粮布局储存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轮换、销售和采购工作的;
(七)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宣威市支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