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农发〔 2022 〕 12 号
开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开远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 2022—2030 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现将《开远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 2022—2030年 )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开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11 月 12 日
开远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
( 2022—2030 年)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应,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 2022—2030 年 ) 》《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2022-2030 年)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有生猪屠宰厂(场)的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 三农 ” 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 优供给、强安全、防风险、保生态、促发展 ” 工作思路,以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任务,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猪肉产品供应保障水平。
二、目标要求
坚持 “ 优供给、强安全、防风险、保生态、促发展 ” 工作思路,以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畜产品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为主要任务,调整优化全市生猪屠宰企业布局和结构,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全面提升生猪产品供应保障水平。到 2025 年,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布局不断优化,规模化经营、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信息化监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有效改善,动物疫病防控安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安全管控能力稳步提高。到 2030 年,全市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安全可控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格局。
——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引导屠宰企业向养殖、屠宰、加工、冷藏及销售一体化方向发展,提升屠宰加工和产品经营、配送、流通能力。到 2025 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稳定在 2个。
——屠宰加工能力稳步提升。 到 2030 年,全市屠宰能力超过 60 万头,其中建成 60 万头以上的现代化屠宰厂(场) 1 个、5 万头以下标准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1 个,标准化屠宰占比超过 80% ,冷链配送体系进一步完善。
——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 生猪屠宰企业依法经营、标准化操作水平有效提升,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屠宰检疫覆盖率、肉品品质检验率、病害生猪及病害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 100% ,生猪屠宰环节畜产品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 98% 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依法监管制度全面建立。 落实属地管理,不断完善 “ 政府负总责、部门监管、条块结合、上下互动、整体联动 ” 的生猪屠宰行业监管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屠宰行业违法行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年屠宰 15 万头以上、 2—15 万头、2 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官方兽医配置分别不少于 10 人、 5 人、2 人,依法监管执法能力明显提升。
三、屠宰厂(场)点设置
(一)调整优化生猪屠宰行业布局。 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有机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市场消费能力、生态环保要求等,调整优化生猪屠宰厂(场)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数量以州农业农村局批准备案数量为基数,开远市保留 1—2 家标准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增一减一、等量置换的原则,在城区新建年屠宰生猪能力 60 万头以上的现代化屠宰厂(场) 1 个,乡镇(街道)建设年屠宰生猪能力 5 万头以下标准化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1 个。
(二)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能够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再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综合考虑区位交通、市场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距离县城 60 公里以上或车程 80 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生猪产品供应的乡镇,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及周边乡镇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 50317-2009 )规定以及动物防疫、环保排污、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备案等相关要求。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程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州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生猪屠宰企业发展规划( 2022—2030 年》,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进行设置审查,经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确定后,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由州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州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时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管理。
(二)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立程序。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生猪屠宰企业发展规划( 2022—2030 年》和《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2022-2030 年)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设置审查,经征求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后,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时将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逐级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核备案,纳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管理。
(三)大力开展标准化创建。 以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模化、检验检测科学化、排放处理无害化为主要内容,大力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清理整顿小散乱差屠宰点。 依法关停《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 “ 三证 ” 不全、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屠宰技术规范和设立条件不达标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注水注药、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或随意抛弃、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监管和市场准入。
(五)建立冷链物流体系。 推行生猪产品冷链运输,鼓励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库、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商场超市、生猪产品经销商、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加强冷鲜肉品牌消费宣传引导,支持屠宰企业开展线上电商冷链配送业务和开设线下冷鲜肉专卖店、销售专柜,逐步提高冷鲜肉消费比重。
(六)推动压实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的肉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等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严格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强化市场肉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经营主体建立购销台账,严格市场索证、明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两证 ” 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分类指导。 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大投入升级改造、完善管理、提升标准和产能,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对从事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大型一体化经营企业,加大养殖用地、用水、用电、信贷等政策扶持,加快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诚信体系。
(三)加强宣传培训。 加强对屠宰企业检验检疫人员、部门监管人员开展各类专业培训。积极宣传生猪产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养成科学的消费习惯。宣传推广标准化屠宰、冷链配送、冷藏分割、精深加工、产销融合经验。
(四)消除环境影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制度。加强屠宰厂(场)建设施工污染源管控,严格落实建设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废等污染防控措施。加强屠宰厂(场)运营期间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加强通风、定期清洗消毒、除臭,消除大气环境染污。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车间采用反渗措施,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降低水环境污染;对宰前检疫不合格猪、不可食用内脏、胴体修整过程产生的三腺等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固废污染。严格执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提高屠宰厂(场)区绿化率,降低噪声污染。
附件:开远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指
导数量附件
开远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
场点设置指导数量
抄报: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