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贡政发〔2022〕6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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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山县县级

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贡政发〔 2022 〕 6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贡山各单位:

《贡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贡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贡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政府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怒江州州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政府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承担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日常运营管理,根据县级政府储备粮布局进行储存,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租赁或委托其他企业库点承储。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指令,按照政策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要求,对储备运营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规范管理、压实责任,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及费用。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除正常轮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承储企业依法给予支持。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拟定县级政府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结构和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拟定县级政府储备粮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对辖区内承储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制度的要求,对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任务的粮食企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所发放的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承储的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擅自处置或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破坏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政府储备粮。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将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承储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根据省、州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贡山县地方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储备粮规模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具体组织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县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

第三章承储条件

第十六条 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仓库容量必须达到核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备信息化粮库条件;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安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等检验能力;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四)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近 2 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承储县级政府储备粮,应具备本办法第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备案。

第四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收购、轮换、销售和验收的政府粮食储备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按照“ 一符三专四落实 ” 规定执行,即县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保证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 “ 四落实 ” ,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照国家现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储备任务,在一般情况下,原粮不得与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收获年度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同货位混存,成品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将县级政府储备粮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不得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建立健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震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检查,应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

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原粮的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成品粮可以根据县内轮换能力和市场需求由承储企业 “ 随行就市 ” 的原则自主采购和轮换销售。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政府储备粮及与储备粮相关的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储备粮食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向保险公司对县级政府储备粮食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企业从财政补助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不可抗拒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赔。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差额部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承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粮食轮换

第二十七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严格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和《贡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政府储备粮成品粮油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 90% ,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均衡轮换。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将下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承储企业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对承储企业轮换申请进行综合评衡、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在每年 12 月底前下达给承储企业下年度轮换计划。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成品储备粮在保证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不低于总规模的 90% 的前提下,实行 “ 边购边销、即出即入 ” 的方式动态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库点、品种等进行轮换,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县级政府储备粮原粮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但轮空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必须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同意,否则按照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处理。实行动态管理的成品粮轮换不存在架空期。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政府储备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运杂费用,并完整、准确记录台账。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要严把轮换出入库粮食质量关,粮食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政府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入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原粮出入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入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原粮不得销售出库。

成品粮在入库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达标后才能入库。在出库时要在供货方提供的报告外,通过承储企业自有的检验能力对出库的成品粮进行常规性检验,作为出库的质量依据。

承储企业应在成品粮质量达标,且库存数量与轮换计划一致时才能向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申请验收,经县发展改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组织入库验收工作,并留痕备查。验收合格的粮食,方可作为县级政府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相关规定,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换情况,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 年。

第六章 粮食动用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

(三)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方案,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后续处理措施等内容。应急情况下需要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按照《贡山县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动用后原则上 10 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三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按照动用命令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负责对动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紧急情况下,由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级有关部门对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必须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补贴资金和补贴标准按照《贡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建立政府储备粮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粮食市场和储备粮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县级政府储备粮补助资金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第三十九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和县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四十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按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粮食轮换销售和采购,实际入库价格为交易价格加上运杂费。承储企业要严格按批次准确核算县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价格和费用,并准确记录好台账。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循降本节费、提质增效,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管理。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贡山县县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季度上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相关台账,准确反映补贴收入,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按贷款政策相关规定及时偿还储备粮贷款、支付利息。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有关要求,设立轮换台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反映轮出轮入数量、成本、盈亏情况及轮换架空期等。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相关利费补贴。

第四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由承储企业负责承贷,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十五条 履行县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及购买政府储备粮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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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县级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金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条 县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审计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储备粮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粮食储备管理问责有关办法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不按规定下达县级政府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四)违反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县级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调整县级政府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变更县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政府储备粮劣变、霉烂变质或损失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未经批准擅自轮换、串换品种,超过轮换架空期或未轮报轮, “ 转圈 ” 轮换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粮,或者以县级政府储备粮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利用县级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或未及时回笼轮换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九)不按规定报送县级政府储备粮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以及承储企业和库点分货位的县级政府储备粮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和分析报告的;

(十)发现县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后不及时报告的;

(十一)其他与县级政府储备粮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六 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擅自更改县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挤占、截留、挪用或骗取县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怒江州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贡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2016 年

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的《贡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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