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政办发〔2022〕38号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腾政办发〔2022〕38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30
收藏
详情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腾政办发〔 2022 〕 38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11 月 7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2 年 11 月

目 录

1 总则 ...............................................51.1 编制目的 ......................................51.2 编制依据 ......................................51.3 适用范围 ......................................51.4 工作原则 ......................................61.5 启动要求 ......................................62 组织机构与职责 .....................................62.1 市减灾委员会 ..................................62.2 减灾委办公室 ..................................72.3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83 灾害救助准备 .......................................94 信息报告和发布 .....................................94.1 信息报告 .....................................104.2 信息发布 .....................................115 应急响应 ..........................................115.1 Ⅰ 级响应 .....................................115.2 Ⅱ 级响应 .....................................145.3 Ⅲ 级响应 .....................................175.4 Ⅳ 级响应 .....................................19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20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206.2 冬春救助 .....................................21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226.4 保险赔付 .....................................237 保障措施 ..........................................247.1 资金保障 .....................................247.2 物资保障 .....................................25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26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277.5 人力资源保障 .................................277.6 社会动员保障 .................................287.7 科技保障 .....................................28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298 附则 ..............................................308.1 救助款物监管 .................................308.2 奖励与责任 ...................................30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308.4 预案解释 .....................................308.5 预案实施时间 .................................3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腾冲市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合理调配救灾资源,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保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保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腾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腾冲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县区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腾冲市行政区域内造成影响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 1 )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受灾生活困难群众实施快速、规范、精准、有效救助,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 3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政府强化协调,发挥主体作用,各涉灾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 4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1.5 启动要求

1.5.1 在全市范围内发生达到启动条件以上的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达到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启动本预案。

1.5.2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公共突发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3 对敏感地区、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1.5.4 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副市长、市人武部部长、市政府办主任、市应

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宣传部、腾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边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腾冲海关、市城投公司、市水投公司、市旅投公司、腾冲机场公司、保山交通运输集团腾冲分公司、保山电力腾冲分公司、腾冲邮政分公司(减灾委组成以腾冲市有关发文为准,今后减灾委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新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2.2 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办)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全体在职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减灾委办职责:

( 1 )承担全市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 2 )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省、保山市各级领导对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

( 3 )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 4 )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重点地区,做好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落实防范措施,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

( 5 )组织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对灾情进行会商,对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 6 )收集、汇总、评估和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及减灾救灾工作,代市减灾委起草减灾救灾方面的各类文稿;

( 7 )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调运和供应,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 8 )负责灾情和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 9 )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2.3 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适时进行灾情评估、会商,对全市重大防灾减灾救灾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和评估,开展工作调研,为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献言建策。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减灾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 1 )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 2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 3 )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公安、交通运输、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 4 )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 5 )向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和腾冲市减灾委负责人报告预警灾害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 6 )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救灾工作情况向腾冲市政府和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 ( 含 10 人 ) 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腾冲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应在 5 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保山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会商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 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 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

( 2 )灾情稳定前,市减灾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3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至低依次分为 Ⅰ 、 Ⅱ 、 Ⅲ 、 Ⅳ 四个等级。

5.1 Ⅰ 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1 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 )死亡(含失踪)人数 15 人以上;

( 2 )紧急转移安置 2 万人以上;

( 3 )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 2 万间或 6000 户以上;

( 4 )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50 万人以上;

( 5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分析评估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 Ⅰ 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Ⅰ 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市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 2 )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3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每天向保山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 4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驻军和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 5 )市减灾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委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 6 )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保山市和省级资金补助请示。

( 7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 8 )市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住建局指导灾区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排查抢修恢复和震损房屋应急评估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生态环境腾冲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农业专家深入受灾一线了解、核实灾情,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 9 )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 10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 11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 Ⅰ 级响应。

5.2 Ⅱ 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1 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 )死亡(含失踪)人数 10 人以上, 15 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 2 )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2 万人以下;

( 3 )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 1 万间或 2500 户以上、 2 万间或 6000 户以下;

( 4 )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30 万人以上, 50 万人以下;

( 5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 Ⅱ 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 Ⅱ 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市减灾委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措施,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 2 )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 3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每天向保山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 4 )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驻军和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做好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 5 )市减灾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减灾委或市减灾委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灾情、灾区需求;编发灾情快报,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 6 )根据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保山市和省级资金补助请示。

( 7 )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 8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市融媒体中心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 9 )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 10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 11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 Ⅱ 级响应。

5.3 Ⅲ 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1 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 )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 0.5 万人以上, 1 万人以下;

( 3 )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 3000 间或 800 户以上, 1 万间或 2500 户以下;

( 4 )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20 万人以上, 30 万人以下;

( 5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 Ⅲ 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2 )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 3 )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上报请求保山市和省级资金补助请示。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协调民航、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运输的各项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视情况需要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

( 4 )市减灾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 5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布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 6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组织开展灾害评估、核定,统一上报、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 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终止 Ⅲ 级响应。

5.4 Ⅳ 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1 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1 )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 3 人以下;

( 2 )紧急转移安置 2000 人以上, 5000 人以下;

( 3 )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 1000 间或 200 户以上, 3000间或 800 户以下;

( 4 )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 10 万人以上, 20 万人以下;

( 5 )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分析评估并确定灾情达到启动响应标准,提出启动 Ⅳ 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 Ⅳ 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 )市应急管理局进入紧急状态,实行 24 小时值班,与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 2 )市直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掌握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 3 )市减灾委办收集、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 4 )根据灾情发展、灾区需求和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上报请求保山市和省级资金补助请示。

( 5 )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市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 6 )灾情稳定后,组织专家和专业社工人员开展灾害评估工作。

( 7 )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 Ⅳ 级响应。

6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由市减灾委办组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加强对过渡期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安全无事故。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的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1.4 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 9 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制定本级冬春救助方案,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 10 月 20 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向保山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冬春救助补助资金请示;联合下拨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口粮、衣被和取暖等问题;市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和保障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2.5 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款物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2.6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对冬春生活救助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自然灾害结束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立即核查灾情,建立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核定灾情损失。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遵循恢复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帮扶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尊重群众意愿与受灾户自建为主相结合的原则;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3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6.3.4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房屋倒损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5 市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市发改、教育体育、应急管理、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健、广电等部门要统筹做好灾区学校、福利院、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电力、供排水、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通信、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7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保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

6.4 保险赔付

各类灾害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灾害保险的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相关部门协调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便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市财政安排救灾预算资金,并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分级管理、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使救助政策和有关补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7.1.3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考虑上年度救灾资金支出和本年度灾害趋势预测等因素,提出市本级当年救灾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综合考虑上级专项灾害补助、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救灾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7.1.4 市发改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严重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需要,制定灾区重建总体规划,倾斜安排灾区市级救灾建设项目,帮助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1.5 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救灾物资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适时组织开展接收救灾捐赠,多方筹集社会资金帮助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 “ 统筹规划、规模适度、标准统一 ” 的原则,建设符合市实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 “ 布局合理、规模适度 ” 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的需要。逐步推进贫困、多灾、边远、道路通达条件差的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快速调运救灾物资,保障救助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 “ 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 ” 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完善物资出入库手续。各部门应当准确掌握本地、本部门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分布情况,做到灾情发生及时调运。

7.2.4 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综合调度、重要物资政府监管、紧急生产、租用征用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凭有关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调运军地联动机制。市级启动 Ⅰ 级、Ⅱ 级应急响应的灾害,需运送大批量救灾物资时,采取部队官兵搬运、部队车辆运输、警车开道等方式,保障物资最快运抵灾区。

7.3 交通、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决定对灾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重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受灾群众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由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宣布解除交通管制。灾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灾区实行交通管制后的有关情况和道路交通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7.3.2 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应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建设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3 采用卫星电话、无线对讲机及其他自建的集群通信装备,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快速的灾情信息数据,提高全市灾害监测、预报和评估能力。

7.3.4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形成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部门间灾害信息数据共享。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装备和设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根据当地自然灾害发生和居民人口数量及分布等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或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建立专家队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气象等部门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 1 名灾害信息员。

7.5.4 支持、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建立和完善市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健全与有关县市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与有关县市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多方支持。

7.7 科技保障

7.7.1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7.7.2 积极推进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积极利用 “ 全国防灾减灾日 ”“ 国际减灾日 ” 等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各类新型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8.2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

7.8.3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灾害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及救援资源共享联动机制,依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不同规模、不同专业、形式多样、多种救援力量共同参加的灾害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检验、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准备、快速反应和高效指挥的能力。

7.8.4 根据本地灾害特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每年开展至少 1 次以上的防灾应急演习,提高基层单位应急准备、指挥、响应和处置能力。

7.8.5 积极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落实社区各项减灾措施,提高社区抵御各类灾害风险的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腾冲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理。

8.3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