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洱源县支行关于印发《洱源县粮食风 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洱财建〔 2022 〕 72 号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洱源县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健全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建〔 2022 〕 69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 < 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云财建〔 2022 〕 200 号)和《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关于印发 < 大理白族自治州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大财建〔 2022 〕 172 号),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洱源县支行研究制定了《洱源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洱源县财政局 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洱源县支行
2022 年 11 月 4 日
洱源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县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我县粮食储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建〔 2022 〕 69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印发 < 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云财建〔 2022 〕 200 号)、《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理州分行关于印发 < 大理白族自治州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大财建〔 2022 〕 172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各级财政共同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粮食储备、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
本细则所称粮油储备补贴资金,是指县级财政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用于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等保障本级政府粮油储备任务落实方面的支出。
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粮油储备补贴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等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遵循管理规范、运行安全和使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全县财政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粮油储备补贴资金保障。负责落实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政府粮食风险基金政策;研究制定本级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安排规定和使用范围等;筹集安排本级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安排拨付本级粮油储备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总结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油储备补贴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负责提出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负责加强资金监管,审核承储企业粮油储备补贴资金申请;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补贴资金运行管理;定期监督检查承储企业粮油储备补贴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粮油储备补贴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配合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政府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二) 1998 年 6 月 1 日以来发生的,并在 2013 年前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等支出;
(四)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等粮食方面的支出。
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非粮食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拨付
第六条 县级承担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纳入预算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补贴项目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留有缺口,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
第七条 省对县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按照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提前下达,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 当年未支出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照资金级次全部结转到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得用上年结转资金抵顶下一年度本级应当安排的分担资金。
第九条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连续两年未执行完毕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交回州级财政。
第十条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准确合理测算年度粮油储备补贴资金需求,在编报年度预算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作为申报年度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出现超支的,由财政预算及时安排补足,确保政策规定的支出需要。
第十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资金,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实现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保值增值。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等),用于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应当安排的分担资金,不得缴入国库或挪作他用。
开展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应科学预测财政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不得影响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需要。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贷款利息据实补贴。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需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结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并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粮食风险基金结转结余规模。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总结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结余及保值增值等情况,于每年2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总结报告上报州财政局、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政府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指向明确、细化量化、相互匹配、可比可测的补贴资金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全县粮油储备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县级应于每年 2 月 15 日前将上一年度粮食风险基金和政府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风险基金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密内容外,主动向社会公开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和粮油储备补贴资金监管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分担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州级财政可以通过州与县财政年终结算扣款,并直接拨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将粮食风险基金挪作他用,以及未严格执行粮油储备补贴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县级财政部门将暂停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直至整改到位。
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县级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洱源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 2025 年底。实施期届满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粮食储备等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