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昭区政办发〔 2022 〕 47 号
昭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阳区保障性
住房先租后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2 年 10 月 31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方案
为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有效供应、良性循环、持续运行,确保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 〕 24 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 2012 〕 876 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云发改物价〔 2013 〕 2094 号)《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稳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体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利益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先租后售、分批实施、自愿购买、公开透明、有限产权、限制上市”的原则,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住户的承受能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建设成本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租售比例和销售价格,真正体现重民生、惠民生、保民生,逐步形成科学、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组
为确保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销售工作有序推进,结合全区实际,成立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领导组,人员如下:
组 长:成 刚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 组 长:刘明波 副区长
成 员:童堂华 区政府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
朱 颖 区发改局副局长
曹玉树 区教体局局长
李兴魏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赵 鑫 区民政局局长
起 华 区司法局局长
秦绍彬 区财政局局长
周清煊 区人社局局长
葛真强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刚柱 区住建局局长
徐国权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母碧友 区税务局局长
时 璐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杨 松 区住保中心主任
高 俊 区公积金中心主任
范力中 省城乡投公司昭通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刚柱兼任,副主任由杨松兼任,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组成,负责保障房先租后售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牵头协调和组织,销售比例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按政策规定计提管理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和维护管理费、业务费,牵头会同公安、民政、税务、人社、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审,并进行终审比对和公示,确保申请人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对结清先租后售房款的申请人进行租金结算。
区发改局:负责依法批复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价格。
区公安分局:负责核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家庭人口、户籍和车辆信息,并提出审核意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土地成本测算、土地出让金收缴等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先租后售购房群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划片入学相关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先租后售相关的来信来访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处。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税收政策、车辆价值审核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销售资金的监管和合规使用。
区司法局: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宣传工作。
区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纳情况。
区人社局:负责审核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金信息。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情况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注册成立公司及个体营业执照情况。
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主要负责配合领导组办公室完成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包括制定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的销售方案等。
三、销售实施
(一)销售平台
针对省城乡投昭通分公司实施的项目(锦绣朝阳小区和祥和佳园小区)由该公司作为先租后售平台公司。其余项目由区住建局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为先租后售平台公司。
(二)销售房源
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的意见》(云建保〔 2012 〕876 号)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出售 20% 的保障房用于偿还项目欠款”要求,本次定价销售的小区分别为:北馨佳园、锦绣朝阳小区、祥和佳园、春晖小区、枫园小区、雨露小区、滋露小、昭露小区。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已列为昭阳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并租住 1 年以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按时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承租家庭;
3. 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有自愿购买意向的家庭;
4. 按《云政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2011 〕 64 号》文件精神,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按“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5. 承租户家庭人口增加或根据实际需求,可调整房源并进行先租后售。
6.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不能再继续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租赁补贴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销售定价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以发改部门批复价格为准。
(五)销售流程
1 . 发布通告、接受申请、联审公示
一是按照政府批复,发布《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通告》,在通告内明确申请条件、报名时间、购买流程、价格、受理地点等内容。二是申请人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书面《购房申请书》,并按《昭阳区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通告》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三是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收件和初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补齐所需资料的次日起计算,对不符合要求的现场解释告知。四是对资料齐全的购房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录入,统计报送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公安、民政、税务、人社、公安、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审、终审并公示。
2. 锁定房源
一是当申购房源为申请人租住的房源时,申请人提交购房申请,通过联审、终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可直接办理签约付款手续。二是当申请人有意向选择购买锦绣朝阳空置的合并户型时,可向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购买条件的,可直接购买;对符合条件但租住未满 1 年的申请人,需在合并户型租住满一年后方可签订租转售合同购买。三是当申请人有意向性选择购买其他保障房小区房源的可以进行调配,优先在清退空置房源中进行调配。
(六)付款方式
1. 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按放贷银行政策执行,但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20% ,剩余部分按相关手续办理按揭贷款。
2. 分期付款:因个人原因无法在银行贷款的,可选择分期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 30% ,剩余房款最长可分 2 年 4 期支付完成,分期部分资金按每年 4.75% 计算分期部分资金占用费。
(七)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云财综〔 2014 〕 16 号)规定,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相关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 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房款收取后,在规定时限内进入两家平台公司专门开设的共管账户(住建、平台公司共管),按程序存入区财政国库,并向购买人开具《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或发票。
2. 出售资金扣除政策规定可计提的公共部分维修基金、维护管理费和业务费后,由区住建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项目还款需求拨付到相关公司和银行的还款专户。
四、售后管理
(一)物业管理
1. 出售的公租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已签订的《物业合同》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2. 保障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保障房住户有服务、管理等义务。
(二)合同备案
1. 由区住建局负责出具现房销售证明。
2. 由区住建局在网签系统中搭建保障房楼盘房源信息表,增加保障房销售模块对已销售的房源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三)产权办理及上市交易
1. 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转让、赠予,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居住满 5 年,且生活和住房条件改善的,经住房保障中心、房管局审查批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原房屋所有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2. 上述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时间从房屋权属登记之日(即合同备案之日)起计算。
3. 已购公、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房产交易时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购房人缴清购房款、维修基金、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按一手房交易有关政策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核发《不动产权证》时须在“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上市交易时间。
4. 已购公、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原产权人不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5. 已购城镇保障性住房未取得全部产权而保障对象去世,且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作为城镇保障性住房房源。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调。 发改、住建局、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施保障等工作,切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工作。
(二)强化审核把关。 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符合保障条件。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