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凤庆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发〔202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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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政发〔2022〕61号凤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凤庆产业园区

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 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云南凤庆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10 月 8 日云南凤庆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工业强县战略,规范入园企业管理,建立园区企业进入与退出的良性机制,培育优质企业,促进云南凤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庆滇红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入园企业。

第四条 入园企业在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时,须书面承诺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入园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成立云南凤庆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县级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发改、工信、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审计、税务、投促、园区管委会等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管理。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园区管委会,负责评审小组日常事务和企业入园审核等工作。

第六条 入园条件

入园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符合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

(二)符合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要求。

(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及发展方向。其中,凤山洛党片区以滇红茶生产加工、核桃坚果精深加工为主;勐佑片区以肉制品加工、生物药业加工、新型建材制造为主;营盘片区以现代农业产业、农特产品初深加工、商贸冷链物流、轻工业制造为主。

(四)入园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的信用信息情况良好,没有或不存在影响本项目实施的信用及处罚决定记录。在凤庆县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地在凤庆县,注册类型为企业,实行独立核算。

(五)投资强度。在以下投资强度约定中,自建厂房的企业不含土地购置;单位面积指自建厂房的用地单位面积、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单位面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机械设备投资以发票为准。

1. 自建厂房的企业: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180 万元 / 亩,年税收贡献不低于 5 万元 /亩;非生产性项目(含现代物流类、文化旅游类、信息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000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100 万元 / 亩,年税收贡献不低于 4 万元 / 亩。

2.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项目机械设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0 元 / 平方米,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不得低于 3000 元 / 平方米,税收不得低于 150 元 / 平方米,解决就业原则上不得低于 6 人/1000 平方米。

3. 申请入园时,虽然暂时达不到管理办法中投资强度要求,但是对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优质企业,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放宽入园条件。

第七条 入园流程

(一)拟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云南凤庆产业园区企业入园申请表》,并按准入条件提供投资人状况、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企业信用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实行双向实地考察,洽谈入园事项,形成投资协议初稿。

(三)评审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园企业开展资格审查和入园论证。

(四)通过资格审查和入园论证的拟入园企业,通过县政府常务会决策审批。

(五)拟入园企业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 入园手续

(一)自建厂房的企业

1. 入园企业原则上租赁使用园区标准厂房,但是对投资体量大、涉及特殊生产经营或现有标准厂房满足不了生产经营条件而需要自建厂房的企业,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允许自行投资建厂,但是厂房建筑风格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要求。

2. 企业在开工前应取得立项、环评、消防、安全预评价等前期手续。

(二)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

1. 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厂房租赁需求。

2. 园区管委会会同凤庆县滇红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企业生产需求、投资强度测算厂房租赁面积,安排厂房栋号。

3. 企业与凤庆县滇红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厂房栋号、使用面积和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配套条件、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报园区管委会备案。具体租赁事宜由入园企业与凤庆县滇红工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约定。

4.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严格执行《云南凤庆产业园区核桃产业园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园发〔 2021 〕40 号)。

5.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严格按照厂房用途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由评审小组撤销其入园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园区规划区外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园区管委会积极配合,企业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共同管理。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条 入园企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人民政府根据自建厂房企业的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确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用地实行“招、拍、挂”程序依法出让,土地价格按相关规定确定。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程序进行挂牌后,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本着集约、节约、合理用地的原则,企业需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取消入园资格。地块规划、厂房建筑设计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须在 3 个月内完成项目环评、水保、规划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等相关手续。否则,将取消企业入园资格。

第十四条 企业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 4 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 4 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取消企业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造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自建厂房的企业,须按程序审批规划建设方案。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完善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时动工建设,严禁超规建设。同时,须向园区管委会上报总的工期计划。

第十六条 自建厂房的企业,宗地建筑系数不低于 40% ,容积率按所属行业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 2008 〕 24 号)规定执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总计容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 7% 。

第十七条 自建厂房的企业,厂区建筑风貌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大门、企业标识标牌设置等建设方案,须经园区管委会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参照《云南凤庆产业园区核桃产业园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园发〔 2021 〕40 号)执行,厂房装修方案须报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和系统管线,装修风格符合园区整体风格。如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并对所有建设过程、结果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入园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或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附方案),经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批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配合做好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及招商引资投资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建设、装修行为要服从园区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安全、文明、封闭、规范施工,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开口铺设、搭接管道管线,不得在园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等。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监督。

入园企业承担上述建设的所有安全责任。

第五章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企业内部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正式投产前,须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项目备案证、环评手续、消防许可证、安全预评价等必备文件的有效复印件提交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依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依法纳税,一律不得私自转产厂房。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一律不得改变厂房用途,一律不得私自转让场地。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企业应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厂房维护及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等,逾期责任由入园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要建立和落实、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要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环保设施必须与项目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运转,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杜绝未批先建、非法排污、未验先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应积极成立党、团组织和妇女、工会等群众性组织,落实专兼职人员、落实活动场所及经费,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导。入园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规,按时兑现员工工资,落实员工“五险一金”待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承担所用工人的所有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要注重科研经费投入,充分认识技术创新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及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性。营业收入小于5000 万元(含)的企业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 R & D )经费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营业收入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占比不低于 4% , 2 亿元以上的占比不低于 3% 。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并承担相关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投产后,要明确财务统计人员,健全财务统计制度,规范财务统计工作程序,按园区管委会及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和月、季、年报等统计报表。

第六章基础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气、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他任何设施。如生产需求确需建设,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实施。项目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第三十六条 入园企业对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第三十八条 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土地、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时,需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同时,租赁方或被转让方须重新走入园程序,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因企业破产、倒闭,法院、金融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拍卖时,需会同园区管委会对有竞拍意愿者进行审核,竞拍者入园后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服从园区管理。

第八章退出管理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区管委会书面责成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或达不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合同,并收回该企业租赁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二)改变场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三)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缴纳厂房租金的。

(七)私自转产、转租、转借、分租、与他人调剂场地等的。

(八)不遵守物业公司管理及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租赁合同,园区管委会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并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一)自签订正式入园协议之日起超过 4 个月未动工的;正式动工后,无正当理由累计停工 3 个月以上的,或连续 5 个月严重滞后于上报的倒排工期表计划进度的。

(二)项目环保、消防、安全预评价等生产所需手续不齐全的。

(三)正式投产后 2 年内未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项投资强度的。

(四)超过协议约定的投产期限 6 个月以上仍未投产的。

(五)正式投产后连续停产 6 个月以上的。

(六)拒不履行投资协议,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强制退出的入园企业,不再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自建厂房的,按建设成本收购已建厂房(不含设备投资)。

第四十三条 鼓励入园企业用市场化手段进行战略兼并重组,园区内优势企业或园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兼并重组拟退出企业,且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及发展方向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继续使用标准厂房,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根据《云南凤庆产业园区入园企业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企业连续两年考核分在 60 分以下的,与企业签订协议的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租赁合同,园区管委会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及凤庆滇红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修改时,依国家新规进行相应调整。以修改或颁布补充办法的方式调整。

第四十六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凤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发 ﹝2015﹞53 号)。本办法由凤庆滇红生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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