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盖章)(巧政办发〔2022〕4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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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 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巧家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 0 2 2 年 9 月 2 9 日

巧家县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充分发挥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作用,进一步筑牢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防返贫致贫底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专指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拨付到我县的药山镇洗羊塘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容量对应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管理,在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由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医保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管理,具体日常事务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

第四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按照“ 总额控制、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结余结转、滚动使用” 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优先保障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内的监测户安全住房、助学补助、医疗补助、公益岗位资金需求。

第二章 收益分配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管理办法》(云开办〔 2 0 1 9 〕 3 7 号)的主要精神以及上级关于防止“ 简单分红、一分了之”和坚决杜绝“ 不劳而获、养懒汉” 的相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筑牢防返贫致贫底线工作的需要,每年取得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分配用于以下支出:

(一)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定向支持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内且具备产业发展条件的监测户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

(二)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住院后,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扶助、医疗救助、防返贫保险等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仍较高并影响基本生活的监测户进行医疗补助。

(三)对确因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部分的监测对象进行助缴。

(四)对因家庭有 3 个及以上高中或大学在读学生,通过助学补助、民政兜底、民政临时救助、防返贫保险等措施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监测户进行助学补助。

(五)对因安全住房不达标,住建部门补助资金下达后,自身无能力自筹资金(需政府帮建)的监测户进行建房补助。

(六)用于支持集体经济薄弱村(社区)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而实施的产业增收项目。

(七)用于设置公益岗位,定向聘用不能外出务工的监测户家庭成员,增加监测户工资性收入。

第六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不得用于下列情形:

(一)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原始证据的,提供虚假证明和涂改、篡改原始单据的。

(二)因违法驾驶车辆、违法犯罪等造成人员伤亡或引发伤害或赔偿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安全生产责任等意外事故,有第三方全额承担责任的,且补偿金额能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

(四)过度医疗治疗、超范围使用报销名录范围之外营养类药物、进口类药物和进口类材料产生的医疗费用。

(五)拒绝接受驻村干部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隐瞒、虚报家庭相关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发展到户产业的,按县直部门确定的行业标准进行奖补,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户均补助不超过 1 万元;到户产业补助资金按照当年总收益的 1 5 % 计划安排。

第八条 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救助补助:以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正规票据为准,给予合规药费自付部分 1 0 % 的救助;每户每年享受救助补助累计不超过 1 万元;医疗补助资金按照当年总收益的1 0 % 计划安排。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助缴,按当年个人自付部分应缴金额计付;助缴资金按照当年总收益的5 % 计划安排。

第十条 家庭有 3 个及以上高中或大学在读学生的监测户,不论其是否享受其他助学政策,每年每个学生补助不高于 2 0 0 0 元,至高中或大学毕业为止;教育补助资金按照当年总收益的 1 0 %计划安排。

第十一条 对自身无能力自筹建房资金的监测户,除住建部门政策补助外,每户再补助 1 万元;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总收益的 1 0 % 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产业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 5 0 万元以内且每村(社区)限支持一个项目,具体申报及项目管理方式参照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产业补助资金按照当年总收益的 2 0 % 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用于定向设置监测户公益岗位,每人每月工资为 8 0 0 元;设置公益岗位资金按照当年总收益的 3 0 % 计划安排。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产业补助: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监测户产业项目实施情况,协助并指导奖补对象向按要求填写《巧家县监测户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表》(附件 1 ),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度汇总监测户申请情况,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 2 5日前组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财政所、产业办、村(居)“ 两委” 和村(居)监督委员会、驻村工作队等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监测户申报内容进行核实、验收,并将核实、验收结果及申请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 7 天(乡镇、村同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公示资料等相关附件报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

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补助: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每月排查情况,通知并协助申请对象填报《巧家县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救助补助申请表》(附件 2 ),附诊断报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打款帐户信息等资料,经村(社区)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社保中心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医保局核实是否属于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并经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

第十六条 申请助学补助: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每月排查情况,通知并协助申请对象填报《巧家县助学补助申请表》(附件 3 ),附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读学生在校证明等资料,经村(社区)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教体局业务股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

第十七条 申请建房补助: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每月排查情况,通知并协助申请对象填报《建房补助申请表》(附件 4 ),附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纳入住建部门建房指标等资料,经村(社区)初审签字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规划中心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住建局业务股室审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

第十八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产业增收项目,按照“ 村申请、乡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参照财政整合涉农资金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助缴对象和公益岗位的需求数,由乡镇(街道)申请,报县医保局及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各类补助项目具体分配金额,由县乡村振兴局按季度汇总全县资金需求情况,根据收益资金可用额度,按季度提出分配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审核确定后,对于直接补助到户的资金,由县乡村振兴局按照所审定后的资金使用内容,通过“ 一卡通” 直接兑现给奖补对象。对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产业增收项目,参照财政整合涉农资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县乡村振兴局开设专户,设立专帐,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在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收益资金收入、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并按季度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监测户实施的以奖代补产业项目的抽查、复验、审核及监督管理;县教体局具体负责助学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县医保局具体负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救助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建房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收产业项目的申报、评审、审核和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助缴对象和公益岗位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于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补助对象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应乡镇(街道)承担主要责任,行业部门承担审核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资金的管理、使用全过程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对违反规定使用收益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 2 0 2 5 年 1 2 月 3 1 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一解释。

附件: 1 . 巧家县监测户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项

目申请表

2 . 巧家县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救

助补助申请表

3 . 巧家县助学补助申请表

4 . 巧家县监测户无力建房补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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