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
巍政发〔 2022 〕 10 号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2 年 9 月 28 日
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1 〕 45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 16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2012 〕 1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 2015 〕 6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租赁、轮侯、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包括下列方面: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
(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的住房;
(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五)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
(六)政府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五条 县住房保障领导组是公共租赁住房领导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土地、资金安排、项目布局、套型结构和工作机制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三)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每年及时向社会公布运营情况;
(四)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划入资金专户,并将公共租赁住房专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划拨相关手续,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年审对象的房产情况审核;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上报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户口户籍关系及车辆情况审核;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审计、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建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机关、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 住 房建设应当遵循经济适用、保障民生的原则,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满足实际用地需要。
第十三条 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融资;
(四)出租、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出售、出租收入;
(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 50 平方米以内,最大不得超过 70 平方米。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地规划区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地低于 15 平方米;
(二)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 85% 计算;
(三)生活用车含增值税价低于 15 万元;
(四)在县域范围内无商业用房登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地规划区外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城镇或申请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规划区内有 1 年以上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 1 年以上的);
(二)外来经商满 1 年以上个体户且收入低于税务部门纳税起征点的;
(三)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含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县级招商引资引入重点企业工作人员;
(四)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十七条 建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房源、分配入住等情况,可适当提高收入标准。
第十八条 一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重复申请,原则上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为同一乡镇时,以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财产和婚姻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五)车管所出具的车辆购置证明;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七)非巍山籍外来务工人员出具公安机关的临时居住证、户口所在地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证明;
(八)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提出申请、部门审核、审查公示、审核批准的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经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由申请人据实认真填报。
(二)部门审核。申请资料联审联批机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安、人力资源、退役军人、民政、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资料进行联审联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相关部门职责如下: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作单位审核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县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情况;县公安部门审核申请人的户口户籍及车辆情况;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申请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县税务局审核申请人的纳税情况;县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申请人的合同备案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情况;县退役军人局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县公务员局审核公务员的在职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申请人的经营状况。
(三)审查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15 天;
(四)审核批准。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轮候库,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房和建设局进行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异议成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领导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侯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居住在 D 级危房的;
(五)原住房因国家建设被征收后无住房的农民;
(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第二十五条 已享受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 3 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 3 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缴纳租赁保证金(包括原来廉租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
(四)按时缴纳环卫、供水、供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停车、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完好或者足额赔偿;逾期不缴纳水、电、气、通信、电视、停车、物业服务等费用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住户建立住房保障档案,档案资料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清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或住房状况,采取提供虛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
(二)发布出租信息,转借、转租或者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擅自调换承租房屋的,除按上述处理外公共租赁房屋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及附属设施设备的;
(四)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承租房屋,在出租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五)累计逾期 6 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的;
(六)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采取一年一审制度,每年对承租人的住房、劳动合同、工作调动以及是否经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户进行清退。
第三十三条 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承租人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退住房。逾期不清退的,停止供水供电,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县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和租金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对违规转租、转借、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进行查处并清退。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不具备委托条件的,由管理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物业管理达到规定标准,同时承担下列职责:
(一)管理、维修小区设施设备,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受理公共租赁住房报修申请,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现场管理等工作;
(三)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登记住房入住、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及时报告;
(四)开展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制止承租户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并及时报告;
(五)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承租户,收集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承租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变化情况;
(六)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实地验收,并协助办理退出等相关手续;
(七)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八)其它受委托事项。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涉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 70% ;对不同申请条件的承租人租金标准按相关规定分级定租。结合我县实际,具体为:
(一)主城区公租房小区租金
1. 锦巍嘉园小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残疾家庭、单亲困难家庭、低保户)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 3.0 元 / ㎡ / 月。其他人员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 5.0 元 / ㎡ / 月执行。
2. 开南小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残疾家庭、单亲困难家庭、低保户)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 4.0 元 / ㎡ / 月。其他人员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 6.0 元 / ㎡ / 月执行。
3. 兴巍嘉园小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残疾家庭、单亲困难家庭、低保户)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 5.0 元 / ㎡ / 月。其他人员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 7.0 元 / ㎡ / 月执行。
(二)属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5.0 元 / ㎡ / 月;属乡人民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建筑面积 4.0 元 / ㎡ / 月。
(三)属教体、卫生和漾江林业局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租金标准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场租金变动、承租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调整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运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取后统一上缴县财政,再由县财政按租金收入的 10 %返回管理单位用于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维修。
第四十一条 县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由公司负责。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制定支出计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审核报批后列支。
第四十三条 环卫、供水、供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停车、物业服务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相关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直接收取。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度建设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信息;
(三)分配的政策、对象、房源、程序、过程、结果及退出情况等;
(四)申请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信息;
(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更新和维护公共租赁住房信息数据,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档案检索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承租人档案,做好档案的录入、管理、使用、移除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将应当公开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布、更新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行政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退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读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巍山县公共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大府登 [2013]6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