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长效运行管护方案(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7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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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政办发〔 2022 〕 75 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长效运行管护方案(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社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勐海县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长效运行管护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5 日勐海县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后长效运行管护方案

(试行)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工作,促进项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成项目良性运行和有效发挥长期效益,根据《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以及国家农业农村部对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的相关要求,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管护原则

本方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和高效节水灌溉的各类工程,以及损毁修复工程、管护修补工程和其他部门联合建设的项目中属于农田建设管理范畴的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农田建设工程)。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按 “ 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谁管理 ” 以及 “ 以工程养工程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 的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管护应该分清楚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毁和日常运行管理管护问题进行分类针对处理和划分责任。质量问题由谁施工谁负责;人为损毁问题由谁损毁谁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对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程移交时,应签订管护协议,并督促合理利用管护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运转。

二、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

(一)土壤改良工程。土壤质量监测站(点)及附属设备设施。

(二)水利工程。小型取水坝设施及配套设施;蓄水设施及配套设施;管排水设施及配套设施;高效节水设施及配套设施。

(三)田间道路工程。机耕道、生产道及其配套设施。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废弃物收集设施、生物通道及配套设施。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其配套设施。

(六)损毁修复工程内容。

(七)其他工程。公示碑(牌)、项目购置设施设备维护等。

三、工程管护主体

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并与管护主体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工程管护需要长期资金投入维护运行的(如泵站)可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补充制定长期运行实施方案。

(一)根据项目工程受益范围,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和审计后,将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进行管护,由项目实施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签订移交管护协议。如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行政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清晰划分的,可以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移交给行政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护,由项目实施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管护协议。

(二)高效节水工程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分为公共部分(供水设施、主输水管道、压力表、减压阀等公共部分)和个人使用部分(入到农户田间的毛管、滴头、喷头等私人使用部分)确定管护主体。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统一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个人使用部分管护主体为使用者。

(三)受益范围可明确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企业 + 农户、企业 + 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和审计后,按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将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由项目实施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由经营主体使用并负责管护。

(四)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意见并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五)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地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所在乡(镇)、村、组为单位成立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小组,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农田水利、农业和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各类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方应对项目的维护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并形成档案。

四、工程产权归属

乡(镇)人民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或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是工程的受益者和产权所有者。

五、管护组织机构

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成立用水协会或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小组,由用水协会或管护小组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用水协会或管护小组的成立必须遵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由用水户或受益户民主推荐协会或管护小组组织机构成员,组织机构成员应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并主动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用水户协会或管护小组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和各用水户协会理事长或相关村委会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的技术指导,以及对用水户协会或管护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二)负责供水调度协调、处理水事纠纷等。

(三)监督用水户协会或管护小组的费用收支情况。

(四)做好其他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工程管护经费

(一)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1. 农田建设工程建设形成的实体,对有承包、租赁、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2. 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受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田建设工程管护。

3.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出资”及“公共部分、大家出资”的原则,公共受益部分组织所在村组农户出资、出工、出料进行维修,减少维护成本,提高村民维护积极性和维护意识,但应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要求,不能盲目加重村民负担。

4. 工程损坏较小的维修由受益者进行维修,损坏较大的维修采取“村民一事一议”形式筹集管护资金,由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请人进行维修。

5. 涉及重大自然灾害、修复资金较大,人工或村组难于组织修复和承担的,由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县农业农村局实地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复,修复资金由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安排。

6. 管护经费的筹集方式采取管护主体筹集和县级财政补助两种方式。管护主体筹集的方式可通过“村民一事一议”形式筹集管护资金,按照工程运行成本、项目受益农户、受益面积制定管护费收取标准(如:每年每亩按 5 - 10 元或按每户 50 - 100 元来收取本区域的管护经费);县级补助的管护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内,每年所需的管护经费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预算及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编制管护资金的使用方案。

(二)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的管理

1. 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中财政资金部分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统筹管理,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县农业农村局实地核实后进行使用。

2. 管护经费中除财政资金以外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乡(镇)、村民委员会、企业、大型农场、合作社、“企业 + 合作社”或“企业 + 农户”等新型主体组织管理,但应当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3. 管护经费(不包括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部分按县级文件使用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管护人员费用、项目维修、协会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和协会管理人员经费。

4. 本区域收取的管护经费,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定期张榜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5. 工程管护经费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三)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县级财政补助部分)的使用范围。 管护经费可以用于县(村)范围内所有年度(工程质量保证期以外)的所有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管护。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及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车辆运行维护、行政事业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开支。

(四)高效节水灌溉产权。 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使用部分和可以明确产权并移交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负责管护的工程,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五)工程管护经费使用的申报和审批。 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由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和申请,经用款部门所属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审批后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财务制度支付资金,如达到政府采购标准或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执行。

七、工程管护制度和责任

(一)农田建设项目应分类按照相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管护主体(乡镇、村民委员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与工程管护无关的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结合各乡(镇)实际,通过广大受益群众民主参与、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农田建设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方案、供用水管理方案、管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案、财务管理方案等,使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田建设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外,还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协调。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应鼓励、支持管护主体积极参与,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项目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2.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与管护主体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3. 在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项目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建立本行政区域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台账,对所有应由本单位管理的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管,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工程运行的检测评价。

(六)所有管护责任人(包括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委托的责任人、农户民主推荐的管护人、承包经营的专业户、管护协会产生的管护责任人等)都必须与管护协会或村组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将管护任务具体分解到个人。制定管护人员考核管理方案,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奖惩”的责任制。

(七)通过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定期进行巡查,确保田间道路畅通和水利设施等不淤不堵不渗漏,排灌功能正常。

(八)为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各乡(镇)要制定有效的,管护奖惩方案。如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按管护奖惩方案或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放养牲畜等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处以罚款;对管护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九)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责任划分质量问题、自然不可抗力问题、人为损坏和日常运行维护进行确定。

1. 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维护的,由项目原承建单位进行无偿维护。原承建单位为主体责任,项目监理单位为监管主责,县农业农村局为管理主责。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如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 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但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损毁的,县农业农村局应积极协调纳入恢复重建,如未纳入恢复重建范围但确实村民需求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损毁修复工程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3. 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于人为恶意损毁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责令整改,如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上报行政执法部门追究其责任。在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资金不能满足修复需求时,可以使用工程管护资金配合进行修复。

4. 项目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较大的(泵站电费、管理用房及泵站维修等),在项目设计时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收益主体和管护主体制定运行机制方案。

八、管护宣传和监督

(一)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管护的通告、规定,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强化农户对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上的主体意识,充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形成管护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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