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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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

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 年8 月13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十四届县委常委会第3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

年9 月21 日起施行。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 年8 月19 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生态产品

价值实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宁碳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是“宁碳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宁碳惠”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由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管理“宁碳惠”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为“宁碳惠”项目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NCER”)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以及提供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内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可按相关规定参与“宁碳惠”体系的相关活动,并在交易平台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

第六条主管部门建立“宁碳惠”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主管部门、交易平台、业内相关专家等组成,专家遴选方式采用自主报名或组建专家库抽取方式,专家评审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宁碳惠”方法学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宁碳惠”方法学,均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用于交易的NCER 基于具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八条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宁碳惠”方法学备案。

第九条“宁碳惠”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宁碳惠”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符合要求的“宁碳惠”方法学,开发者可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备案表(附件1、附件2);

(二)编制说明(附件3);

(三)该方法学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

第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可依据实际情况,选取具有良好推广条件和基础、相对成熟的经验和技术、有良好社会效益的项目,开发成为“宁碳惠”方法学。

第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宁碳惠”方法学备案申请材料后,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宁碳惠”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时间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宁碳惠”方法学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进行备案,由交易平台在“宁碳惠”体系上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章 “宁碳惠”项目及减排量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宁碳惠”项目以及NCER 备案,均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用于交易的NCER 基于具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十四条“宁碳惠”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交通和工业低碳领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森林碳汇、农林领域的甲烷减少及利用,垃圾填埋处理、污水处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项目,以及根据宁洱县“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县发展和改革局允许抵消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及未来依据国家和国际标准允许抵消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投入运行的时间应于2005 年1 月1 日之后;

(二)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17 年1 月1 日之后;

(三)项目全部减排量原则上以在宁洱县行政区域内为主,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项目。

第十五条“宁碳惠”项目及NCER 应采用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的方法学,第三方审定与核证机构应当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定(以下简称“审定核证机构”),并属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经营实体(DOE)和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定与核证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备案的“宁碳惠”项目在申请前应由审定核证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及步骤;

(二)项目额外性、减排量测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第十七条申请“宁碳惠”项目备案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4 和附件5);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规要求的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

(六)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宁碳惠”项目产生NCER 后,申请方在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NCER 备案前,应由审定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

依据备案的方法学相关规定,当减排量达到一定规模,审核备案减排量项目的审定机构不得对同一项目进行减排量核证工作。核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证程序及步骤;

(二)监测计划执行情况;

(三)核证的主要结论。

第十九条申请方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NCER 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6 和附件7);

(二)监测报告;

(三)核证报告。

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收到“宁碳惠”项目、NCER备案申请材料后,组织“宁碳惠”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评估,并同步考虑市场稳定性和“宁碳惠”项目收益,评估时间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技术评估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宁碳惠”项目、NCER 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进行备案,由交易平台在“宁碳惠”体系上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NCER 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宁碳惠”减排量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条减排量(NCER)应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机构须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基本运营功能,及时公布交易信息,定期监督管理交易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成功注册交易账户的企业或其他参与者,依据“宁碳惠”相关规则和要求,在交易平台进行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五条减排量(NCER)交易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各部门及“宁碳惠”专家委员会确定,具体交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宁碳惠”减排量抵消管理

第二十六条纳入宁洱县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配额管理单位使用NCER 进行履约时,需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履约抵消申请(附件8),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履约相关规定的履约抵消申请予以确认,将履约信息交由运营主体对相应NCER 予以注销。

1 吨NCER 抵消1 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二十七条配额管理单位购买NCER 进行履约的,使用比例按照国家CCER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自愿购买NCER(附件8),实施碳中和,并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碳中和”认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易平台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宁碳惠”方法学、“宁碳惠”项目、NCER、NCER 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等信息等。

交易平台应定期将NCER 成交信息提供至县发展和改革局,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三十条对积极参与宁洱县“宁碳惠”体系建设工作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开展气候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一条“宁碳惠”项目及NCER 按照自愿原则参与“宁碳惠”项目活动。作为“宁碳惠”项目业主,应依据“宁碳惠”方法学申报“宁碳惠”项目及NCER 核证减排量。如果申请人委托有关法人组织或专业机构代理申报“宁碳惠”项目及NCER 核证减排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项目业主在申报前,应将项目委托、服务(咨询)、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向利益相关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举报评估论证、交易管理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宁碳惠”体系:是指构建以“宁碳惠”为品牌,涵盖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即:通过开发宁洱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减排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交通和工业低碳领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森林碳汇、农林领域的甲烷减少及利用,垃圾填埋处理、污水处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项目,以及根据“十四五”宁洱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县发展和改革局允许抵消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及未来依据国家和国际标准允许抵消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进入宁洱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模式,丰富配额管理单位履约方式的“碳履约”市场机制;探索建立以大型会议及活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载体,以NCER 抵消为主要方式的“碳中和”实现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促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所产生的量化减排量及获益的“碳普惠”机制。

(二)国家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三)碳履约:是指纳入宁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与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NCER 或CCER 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

(四)碳普惠:是指利用NCER 或CCER 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机制,通过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温室气体减排行为,依据特定的方法学可以获得碳信用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为的确定、碳普惠行为产生的减排量的量化及获益等环节。

(五)碳中和:通过获取相应数量NCER 或CCER 等其他国家允许的产品的减排量额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学计算得到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实施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个人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情形。

(六)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提出的《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履约机制,其目的在于协助非附件1 中缔约方国家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和促进达成《公约》的最终目标,同时协助附件1 中缔约方国家履行量化的排放限制和排放减少的承诺。

(七)指定经营实体(DOE):是由联合国执行理事会(EB)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主要负责对CDM 注册前进行项目合格性审定,以及对CDM 项目签发前进行减排量监测的核查和核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提及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及监测报告等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 年9 月21 日起施行,试行期满,根据运营实际情况修订后另行发布。

附件:1.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方法学备案申请函

2.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方法学备案申请表

3.方法学编制说明

4.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项目备案申请函

5.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碳惠”项目备案申请表

6.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NCER 备案申请函

7.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NCER 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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