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 2022 〕 74 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森林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县直各办、局,企事业单位,省州驻县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勐海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21 日
勐海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案火因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结合勐海县林业和草原实际情况,完善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国家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公安机关森林警长制工作实施办法 ( 试行 ) 》《西双版纳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 西办字〔 2021 〕 8 号 ) 《西双版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勐海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勐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行业监管,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安全高效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县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给予必要协调和支持、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4 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 ( 设置 ) 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要目标安全,保护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地林地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县应急委 ) 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 以下简称县森防指 ) 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县森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草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林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员组成,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承担相应职责,防火期严格落实联合值班值守、强化会商预警,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必要时,县林草局或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县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 “ 上下基本对应 ” 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勐海县实际情况,县森防指协调州森林消防大队所属森林消防力量靠前到我县驻防,配合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火源检查、消防监督相关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法制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法用火处罚等相关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森林公安任务分工 “ 一条不增、一条不减 ” ,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委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和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协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处置以及可能威胁到的村庄及群众的保护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并及时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送扑火动态信息;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开展防火宣传。
3.3 扑救指挥
3.3.1 组织指挥体系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坚持 “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统一指挥、专业指挥 ” 原则,由属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县内跨县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州界的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视情参与和组织处置;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协调下开展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本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省、州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扑救指挥必须将 “ 三先四不打 ” 作为铁的纪律,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安全风险。
3.3.2 前线指挥部
县、乡(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现场组织灭火,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前线指挥部设立总指挥 1 名 ( 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或其指定的副指挥长担任 ) 、副总指挥若干名、调度长 1 名 ( 可由副总指挥兼任 ) 、新闻发言人 1 名、联络员1 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讯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电力保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具体组成及任务分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总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指挥协调和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种扑火力量,对火灾扑救有最终决定权。
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决策指挥,共同研判火灾的发展态势,商议应对措施,督促检查落实前线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避险预案,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并监督实施。
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决策命令、指示要求传达和督促落实,综合工作协调,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上报。
联络员负责前线指挥部对上、对外联络,随时接受调度提供火场情况,联络方式报防灭火指挥部。
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管控火场宣传报道工作,组织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适时发布官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情。
前线指挥部应尽量设在相对靠近火场、具备安全条件、便于观察、交通便利、有通讯保障;尽量选择乡镇、林场、村委会、居民点,必要时可搭建帐篷或利用指挥车。指挥所选址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草局提供选址方案,会同州森林消防大队共同协商;指挥部搭建由州森林消防大队牵头负责,配备必要的指挥器材、现地地图、观测器材等设施设备。
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进入火场警戒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3.4 专家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半专业队、护林员和民兵队伍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县市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州森防指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跨县市调动消防救援队伍及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州森防指报告州应急委协调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林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5.2 预警
5.2.1 预警等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 个等级。
蓝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二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可以燃烧,可以蔓延,有中度危险。
黄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三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较易燃烧,较易蔓延,有较高危险。
橙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四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容易燃烧,容易蔓延,有高度危险。
红色预警:本行政区内出现五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极易燃烧,极易蔓延,有极度危险。
5.2.2 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在每年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每天向县电视台向提供24 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向社会发布。重点时段采取 “ 直通式 ” 方式加强短临预报和预警速报。
根据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办公室发布的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及社会公众发布。出现 4 -5 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森防指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送高危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消防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预警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做好准备。视情况申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靠前驻防。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
全县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 “12119” 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
县森防指办公室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督促县林草局对全县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经核查确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报告的同时,向州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 1 )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 2 )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周边、高速公路沿线、铁路沿线、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并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 5 )发生在县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全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12119 。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事发地政府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由县森防指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和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和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县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 Ⅳ 级、 Ⅲ 级、 Ⅱ 级、 Ⅰ 级 4 个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坚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县级响应。
6.3.1 Ⅳ 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 1 )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1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同时发生 2 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 4 )过火面积超过 30 公顷;
( 5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且对我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 6 )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外 10 公里以内且对我县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 7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3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 Ⅳ 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 Ⅳ 级响应。
( 1 )事发地政府立即组织专业扑火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并报县森防指办公室。
( 2 )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县森防指指挥长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加强火灾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
( 3 )成立前线火灾扑救指挥部,由县森防指副指挥长任指挥长,组织县专业扑火队开展火灾扑救。
( 4 )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等扑救力量进行增援;
( 5 )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 6 )县气象局指导当地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 7 )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 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 1 )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 6 人以上20 人以下的;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24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超过 50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
( 4 )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
( 5 )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 5 公里以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 6 )同时发生 3 起以上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 7 )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 8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 Ⅲ 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并报州森防指。
在 Ⅳ 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县森防指指挥长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县森防指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 2 )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县森防指指挥长任指挥长(或指派副指挥长),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 3 )视情况申请州森防指派出州级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4 )州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州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支援;
6.3.3 Ⅱ 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 1 )造成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 20 人以上50 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 2 )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 48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3 )过火面积超过 100 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 4 )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县境内, 48 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 5 )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或需要州级支援扑救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 6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州委、州政府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 Ⅱ 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县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 级响应,并报州森防指。
在 Ⅲ 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县应急委主任坐镇前线指挥中心指挥,同州森防指一起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 2 )确定火场前线指挥部及工作组,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 3 )县级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 4 )县气象局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5 )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 6 )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和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由州应急委协调调派综合消防救援队伍、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扑火并给予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等增援;
( 7 )协调省级和州级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视情况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 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 1 )造成 20 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的, 72 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 2 )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 200 公顷或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 3 )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 4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县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 5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 Ⅰ 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县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县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 Ⅰ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 Ⅰ 级响应。在 Ⅱ 级响应的基础上,在省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 1 )县应急委主任坐镇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2 )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根据需要,请求省增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 3 )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 4 )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5 )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并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并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地方半专业扑火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勐海县 Ⅰ 级火险县要组建不少于 100 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防火重点单位、防火重点乡镇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分别组建不少于 20 人、 15 人的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
县、乡、村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 100 人、 30 人、 15 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规定由州森防指统一协调,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州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州财政局负责保障;县需要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需要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办公室会商省应急委办公室按照程序协调增援。
7.4 物资保障
县、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县、乡按照不低于 30 万元、 5 万元的标准,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请求省、州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国家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5 相关部门支持保障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林区施工用火和林业农事用火监管;宣传部门常态化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 “ 防期有阶段、宣传不间断 ” ,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识险、报险、避险、救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森林草原防灭火失职渎职行为,强化追责问责,形成震慑;森防指采取 “ 四不两直 ” 方式开展督查检查,对各乡(镇)各部门落实防火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工作推动滞后、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发出 “ 两书一函 ” ,点对点开列问题清单、提出任务清单,督促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由州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向县人民政府和州森防指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者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乡(镇)按照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事途径协调的由县外办负责。
9.2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县林草局及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各乡(镇)的应急预案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备案。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
2.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 重要森林火情报告
4. 灾害分级标准、涉外森林火灾附件 1
勐海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
指挥长:白银辉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陈 超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朱家均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岩温扁 县森林和草原局局长
杨建国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成 员:高 宇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娅玲 县科学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洪 伟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岩 光 县民族宗教局局长
曾海波 县公安局副局长
岩罕香 县民政局局长
欧 蓉 县财政局局长
杨如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朱莲仙 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局长
马 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代 云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 忠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玉班坎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岩坎比 县外事办主任
李 沿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依 腊 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杨新任 县气象局局长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的副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森林和草原局分管防灭火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人员职责根据州森防指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单位职责分工,按照 “ 上下基本对应 ” 的原则,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中予以确定。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附件 2
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根据需要设立县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和草原局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和草原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扑救组下设航空救援组。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火灾监测和灾情评估组
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有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实时跟踪评估,为扑火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扑火抢险救灾方案。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火灾现场区域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扑火抢险队伍的生活保障。
五、通信保障组
由县科学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移动版纳分公司、中国联通版纳分公司、中国电信版纳分公司、中国铁塔版纳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交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火灾现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火灾现场区域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火灾现场区域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火灾现场区域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区域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火灾现场区域;组织指导火灾现场区域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火灾现场区域、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九、专家支持组
专家组成员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邀请森林火灾、气象、地质灾害、森林消防、综合消防救援、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扑火抢险救援方案。
十、宣传报道组
由县新闻办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和草原局、县广电局、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附件 3
重要森林火情报告
第 ×× 期
××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年月日时
×× 县(乡镇)森林火灾情况报告( × 序号)县委办、县政府办(或 ××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一、火灾情况
(一)(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林相)
据 × 乡镇 × 月 × 日 ×× 时报告: × 县 × 乡 × 村 × 山 × 月 × 日 ×× 时 ×× 分发生(发现)森林火灾,起火原因为 ×× ,火场林相为 ×× 林。
(二)(当前过火面积、火场态势)
目前火场火势平稳(较弱、中等、较强、剧烈),火场内有× 处火点(烟点)。火场东(南、西、北)线有 × 条连续(断续)火线,长 × 米(公里)。向东(南、西、北)方向发展,蔓延速度较快(慢),目前已经(没有)得到控制。过火面积为 × 公顷。
(三)(火场风力、风向、温度、降雨量)
火场天气晴(多云、少云、阴),风力 × 级,风向 × ,温度×℃—×℃ 。
二、扑救情况 (兵力部署、指挥员、扑救方式)
火灾发生后截至 × 日 ×× 时已经投入兵力 × 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 × 人、专业扑火队 × 人、武警部队 × 人、驻军 × 人、群众 × 人),其中火场东(南、西、北)线有兵力 × 人(其中武警森林部队 ×人、专业扑火队 × 人、武警部队 × 人、驻军 × 人、群众 × 人),目前正在扑打(阻隔、清理)林火(余火)。从 × 调集增援的兵力 ×人(其中武警森部队 × 人、专业扑火队 × 人、武警部队 × 人、驻军× 人、群众 × 人),预计 × 日 ×× 时到达火场。
火场前线指挥部设在 × 县 × 镇,县长(副县长) ××× 为前线总指挥。火场前指的电话为 ×××-×××××× 。
三、扑火前指工作情况 (批示、扑救方案、飞机、省区工作)
×× 县领导对火灾扑救高度重视,批示 “×××××” ,前指拟定了×× 的扑救方案。火场现有飞机 × 架、消防车辆 x 辆、运兵车 x 辆、无人机 x 架等执行灭火任务。县领导 ××× 在防火指挥中心坐阵指挥。 ××× 为组长的工作组已经于 × 日 ×× 时前往火场协调扑救工作。
四、其他情况( 火案查处、支援等)
现已查明火因为吸烟(烧荒、高压线、上坟烧纸、计划烧除 … )引起,肇事者( ××× ,男, × 岁,为 × 县 × 镇 × 村村民)已经被拘留。
需要上级支援事项 …… 。
有新情况再续报。
(特此报告。本次为第 × 次报告。或本次为最后一次报告)附件 4
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 1 人以上 3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 人以上10 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 公顷以上 1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 公顷以上 1000 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 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 30 人以上的,或者重伤 100 人以上的。
涉外森林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情况时,由边境乡镇按联防协定进行处置;需要通过外事途径协调的,由县外事办负责指导或请示州外办对接外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