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 2022 〕 33 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宗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罗平实际,制定了《罗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9 日罗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21 〕 19 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 2021 〕 140 号)、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财规〔 2022 〕 23 号)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罗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条 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到县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任务,会同县财政局提出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复下达任务清单。各责任单位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及“一平台三机制”相关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2. “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 。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 , 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林)业、民族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发展节水农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绿色标准化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支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及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达到一定规模和推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效果明显的社区工厂、扶贫车间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予以一定补助或奖励。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 补齐必要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电网建设和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
4. 用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为加强村庄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可将村庄规划编制项目作为待实施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按照每个行政村平均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使用衔接资金支持村庄规划编制。主要支持脱贫村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以及需补齐“三保障”和饮水安全短板项目的行政村编制村庄规划,突出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行政村、实施乡村振兴“百千万”示范工程村庄、少数民族聚集特色村寨、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等有序编制村庄规划,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五条 根据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下达到县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省级财政衔接资金中,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 1%和 3% 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市级衔接资金和县级衔接资金不得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评审评估、招标监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资金监管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衔接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和推进乡村振兴实际情况,实行分类分档支持,推动地区均衡发展,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政策及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确保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衔接资金,安排不超过 30% 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和不超过 40% 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库建设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衔接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符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 2019 〕75 )规定,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强资金日常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探索创新衔接资金支持方式,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二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责任,加强项目监管,收到上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后,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分解到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 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申请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涉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决定和项目批复,在 10 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对县级财政部门已下达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仍未启动实施的,要安排专人催办;超过 2 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要报同级党委政府督办;超过 3 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要配合财政部门收回资金,调整用于当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衔接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不成熟或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委监委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