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后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华政办〔2022〕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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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办〔 2022 〕 4 号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华宁县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项目后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单位:

《华宁县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后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8 日

华宁县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项目后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县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9 〕 50 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做好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 2020 ) 48 号)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 2020 〕 27 号)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 2020 〕 36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华宁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后续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后续 500 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做为综合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推动和建立工作协调、推进、督查机制。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在县政府网站开设的“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向社会公开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和建设进度。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玉溪市商务局,并经云南省商务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规范资金使用。凡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设施(含有形和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承办主体在项目建设运营期内,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二)公开规范原则。 遵循公开、公正、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项目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分配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三)开放共享原则。 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四)政府引导、示范带动原则。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项目建设配套相关的财政资金、政策措施、人员力量、设备设施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华宁县 2020 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后续专项资金共计 500 万元。按照中央财政资金实行“鼓励发展 +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备注: 建立项目监督审核机制:由县工信局牵头,与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和专家(机构)组成综合示范建设推进小组,作为县政府和综合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顶层设计和方案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和数据支撑;对综合示范项目实施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内容开展阶段性评审,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无实施财政资金项目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按要求及时向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及资料台帐;

(四)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且应为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

(五)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完成建设;

(六)申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华宁县出台的有关项目承办企业、服务商、运营人员准入及淘汰制度;

(七)承诺按要求向省、市、县报送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

(八)符合当年电商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承办单位(企业)应向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申报项目,提交承建项目相关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项目工作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并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公示项目及承办单位(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需项目承办企业向项目业主单位报送书面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在接到申请 15 个工作日内,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委托第三方或成立县级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查验的方式组织分项验收或进度验收,并出具分项验收或进度验收的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整体项目进行终期验收。在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中发现问题,要求承办单位(企业)限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专项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

根据本办法及县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方式及拨付要求按双方合同约定拨付。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要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督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及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如因新冠疫情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需要延期的,由承办主体向县电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延期申请(附延期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

承办主体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需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因项目调整导致财政资金出现结余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进行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必须长期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标识,同时建立资产台账,便于资产统计管理。未能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未进行专账核算,未建立规范详细的资产管理台账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承办主体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账核算要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管理机构,制定专项资金专人专账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独立核算,并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编制拟建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验收,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建立健全综合示范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对项目审核公示、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及资金拨付使用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程序合规、手续齐备、资料详实。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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