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妇女发展规划和丽江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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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妇女发展规

划和丽江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丽政发〔2022〕2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现将《丽江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 年)》和《丽江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9 月8 日

丽江妇女发展规划

(2021-2030 年)

序言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妇女全面发展程度是监测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工作机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支持妇女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保驾护航。丽江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妇女听从党的号召,主动融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潮流,踔厉奋发,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主战场迎难而上,勇挑重担,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防灾救灾前线发挥了巾帼英雄的担当和作为。

中共丽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二个周期妇女发展规划,2012 年丽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丽江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十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全市妇女健康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巩固提高,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日益优化,社会保障水平持续增强,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全市妇女事业和男女平等发展取得了新成就,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

随着妇女事业与丽江经济社会同步快速发展,妇女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广泛,妇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妇女享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公共资源的水平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差距明显;妇女创业就业面临现实困难;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管理及决策的程度不高,结构不够合理;各种侵害妇女人身、劳动、财产、婚姻家庭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突出;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任重道远。

当前,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为云南发展掌舵领航、把脉定向,省委省政府为丽江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未来十年,是丽江锚定新的发展定位,全力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全面加速期,也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打基础的关键期。为促进丽江妇女事业加快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健全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科学规划新时代丽江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团结引领广大妇女大力弘扬张桂梅精神,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谱写好中国梦的丽江篇章而不懈奋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 年)》《云南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按照《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妇女工作的“指南针”和“定盘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紧紧围绕丽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完善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妇女事业在丽江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妇女事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市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部门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同部署、同落实,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妇女。

3.坚持男女两性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男女两性发展差距。

4.坚持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5.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充分发挥妇女的重要作用,促进妇女积极投身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让性别平等落到实处。城乡、区域和群体之间妇女得到均衡发展,推动妇女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日益形成。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环境更为优化。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与全国、全省妇女一道,更好地担负新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显著提高。

2.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9/10 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持续缩小。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

3.适龄妇女宫颈癌人群筛查率达到70%以上,适龄妇女乳腺癌人群筛查率逐年提高。降低宫颈癌乳腺癌死亡率。其中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以县(区)为单位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全面普及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和避孕知识,促进健康孕育,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妇女生育能力。推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

5.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并持续巩固保持。

6.不断提升妇女心理健康素养水平,减缓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

7.普及健康知识,全市15-69 岁女性健康素养水平达到30%以上。

8.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孕产妇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0%以下,妇女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

9.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10.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健康的制度机制。落实“健康中国”“健康云南”行动,深入实施“健康丽江”和“健康中国母亲行动”,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促进健康政策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督、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体制的改革,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尤其是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投入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大疫情防控救治机制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满足重点妇女人群的特殊需求。加大行业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妇女健康的非法行医行为,促进妇幼健康新业态规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女性健康卫生用品产品质量安全。

2.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促进妇女享有均等化保健服务。市、县(区)至少设有1 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要求,县(区)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或云南省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能力标准要求。规范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保障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依托现有医疗机构,加强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强化危重孕产妇救治保障。加强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强化基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政策,加强复合型妇幼人才和产科、助产等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促进覆盖妇女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医疗保障服务,到2025 年,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门诊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妇女的特点和健康需求,建立全方位健康管理体系。加强在校儿童期、青春期学生的健康锻炼,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学校绩效考核,预防肥胖、慢性病年轻化等健康问题。指导育龄期妇女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加强生育保障政策建设,减缓出生人口下降趋势。加强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管理,关注妇女养老服务、病后康复管理体系建设。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健全产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产科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市、县两级医院产科规范化建设,强化医护人员专业化培训力度,严格助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准入、审批及监管。倡导科学备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提供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农村、流动孕产妇、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持续推进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特别是纳入高危管理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为残疾、低收入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救助。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和约谈通报制度。市、县(区)至少建立1 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不断提高危急重症救治成功率。

5.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不断提高妇女的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和筛查意识,防治、筛查知晓覆盖率达90%以上。积极推进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工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促进70%的妇女在35-45 岁接受两癌筛查,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更灵活的筛查机制,推动实施城镇低保家庭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筛查项目,鼓励用人单位定期对女职工开展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保障筛查经费投入,提高人群筛查率。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运用,加快县级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依托省级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质量控制中心,加强监测评估,不断健全筛查与诊治服务衔接机制,规范医疗机构筛查诊治服务,促进早诊早治,确保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治疗率达90%以上,降低死亡率。持续实施对患宫颈癌乳腺癌家庭困难患者的救助项目。

6.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等疾病防控知识。将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与性健康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中小学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学校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深入开展生殖健康公众宣传,不断提高育龄人群的生殖健康素养,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自主选择权。全面落实人工流产后及产后及时高效避孕节育措施,全面普及生殖健康和避孕知识,预防非意愿妊娠,提高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的可及性。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促进母婴安全,禁止27 周(或胎儿双顶径≥6.5cm)以上的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降低人工流产率。加强生殖医学学科建设和医务人员生殖健康技能培训,鼓励市、县(区)级妇幼保健院设置不孕不育症诊疗服务,并提供更年期保健和男性生殖健康服务,改善男性生殖健康服务水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7.加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加强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及乙肝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和疾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提高孕早期检测率、孕产妇配偶检测率、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率。加大艾滋病防控工作力度,加强妇女对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感染艾滋病的育龄妇女进行健康管理和指导,减少非意愿妊娠,及时发现孕情并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干预服务。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控制在2%以下;先天梅毒发生率控制在15/10 万活产以下;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 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率控制在1%以下,并持续巩固消除。

8.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大心理健康知识宣传,通过培训专(兼)职社会工作者、心理健康工作者和引入社会力量等多种途径,为妇女提供心理疏导、情绪调适、家庭人际关系调节等心理健康辅导服务。加强对青春期、婚恋期、孕产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关怀,对遭受性侵犯、家庭暴力等妇女及时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流动、留守妇女的心理健康服务。鼓励婚姻登记机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组织等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鼓励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具备心理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孕产期妇女开展自助式心理健康状况测评。对发现疑似抑郁症患者,建议其及时到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提高妇女抑郁症治疗率。鼓励社区开展心理健康服务活动。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开展适合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生理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健康素养。因地制宜,推动建立完善妇女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组织和推进“健康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疾病预防、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等知识技能。不断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妇女投身爱国卫生行动,自觉维护和参与生活环境整治,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倡导合理、科学的膳食结构,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特别面向育龄期、孕期、孕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营养监测评估和干预指导服务,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发生营养不良相关疾病。

11.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大力培养妇女运动习惯。引导妇女有效利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入各类健身组织。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组织、社区开展妇女健身相关活动,不断提高妇女运动意识。

12.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动建立“互联网+妇幼保健”,在妇女健康领域创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虚拟仿真等技术。逐步建立妇女健康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妇女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妇女保健专科与综合医院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和上下联动。依托省级妇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视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做新时代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2.以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3.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性别平等的原则和理念充分体现在各级各类教学活动过程中。

4.全面推进大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

5.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以上。

6.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7.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8.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的性别结构逐步趋于平衡。

9.大力培养女性科技人才。男女两性科学素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女性科技人才占比达32%以上。

10.增强女性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女性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11.女性青壮年文盲基本消除。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

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中。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铸牢广大妇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各级各类学校、妇女组织和团体中持续广泛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准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物质和精神”四个关系,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3.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在教育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评估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课程设置、教学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观念,在各级各类师资培训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

4.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推动出台性别平等教育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各类学校因地制宜开发性别平等课程,加强专题师资培训。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实现性别平等教育进学校试点示范创建全覆盖。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5.为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提供保障。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继续完善“一乡一公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办园质量。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入园给予资助,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农村女童接受学前教育。持续推动建立0—6 岁学前一体化教育体系,促进儿童早期发展。

6.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建设,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杜绝空挂学籍。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欠发达地区女童、留守女童、少数民族女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支持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保障女性特别是农村低收入家庭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高中教育的扶持力度,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指导服务,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发展的影响。健全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调整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开展困难女生助学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女生纳入资助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地见效。

7.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提供多元化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鼓励职业院校面向高校女毕业生、女农民工、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大国工匠。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大专业”,采取“类别+专业”模式,加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实训课教学,夯实学生文化知识、产业类专业技能,缩短学生选择并明确专业的时间,增加就业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提高专业素养,适应就业岗位的需求。

8.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在高等院校招生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的比例。

9.提升女性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鼓励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开发促进女性就业、提高女性素质的培训项目。提高女性接受职业教育水平,引导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在职教育的机会,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广大女性进行教育培训,培养女性的创新精神,提高女性的人文素养、实践能力、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

10.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将妇女技能人才纳入全市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各类用人主体全职引进重点产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急需紧缺女性人才。引导高中及职业院校女生培养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加大女性创新型和复合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女大学生选择学习国家战略、社会发展和国防安全等领域急需的学科和专业。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

11.提高女性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大力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提高女性利用新媒体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能力。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动态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女性青壮年新文盲。加大普通话推广力度,普通话培训及各类职业培训向欠发达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妇女、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深化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鼓励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发展老年教育、社区教育,形成校内外相互补充,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区教育有机结合的良好氛围。

12.不断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面向女性开展科学知识的教育、传播和普及,不断提升女性的科学素养。开展女科技工作者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科普活动,充分发挥女性科技工作者服务社会的作用。引导高中阶段及义务教育阶段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和科技竞赛,培养科学兴趣、钻研精神、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农村妇女素质提升计划,扩大农村职成教育覆盖面,支持职业学校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工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13.加强女性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推动高校开设女性学研究及性别平等相关课程。培养具有跨学科知识基础和性别平等意识的专业人才。促进女性文化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对女性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强跨学科研究,鼓励申报与女性或性别研究相关的社科基金项目。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巾帼力量,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获得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女毕业生充分就业。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妇女所占比例达到40.5%左右。

4.促进女性人才发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1%以上,高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5.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男女收入差距明显缩小。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

7.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8.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长效机制,增强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着力打造乡村振兴示范区,充分发挥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

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妇女就业,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促进妇女充分就业。积极落实《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完善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措施。加大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力度,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妇女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完善落实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政策措施。创新制度机制,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严禁用人单位在招聘、录取、晋升、解聘等环节出现性别歧视现象。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推动劳动监察部门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监察内容,开展常态化监察。对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提出纠正意见、依法惩处等。畅通就业性别歧视投诉和处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诉求。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示范引领作用。

3.积极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优化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妇女就业的人岗对接。以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开展就业援助与培训工程,全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创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妇女专业融资渠道。落实支持妇女手工产业发展政策,给予政策扶持。支持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积极申报全省妇女手工编织创业就业示范基地,培树妇女手工产业人才,打造妇女手工品牌,把指尖技艺变成“指尖经济”,提高手工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女能手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和帮助农村妇女面向市场,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促进计划,把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拓宽女毕业生就业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等就业。鼓励开展女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大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提升妇女职业技能水平,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妇女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提高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注重培养女性创业带头人。积极支持妇女灵活就业、自谋职业,强化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制定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

6.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担科技项目、决策咨询等。加强对女性科技人员、技术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创新创业、科研管理等的培训,提升发展能力。提高各级各类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力。大力推行典型引路法,总结宣传女能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施科技创新巾帼行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激励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立足岗位创新进取。引导各行各业城乡妇女立足岗位创先争优,在现代化进程中建功立业。

7.缩小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完善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探索开展薪酬调查,对男女两性收入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8.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执行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监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减少妇女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女性生育后回归岗位或再就业提供培训支持。促进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的建立,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爱心妈妈小屋、孕妇休息室等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管服务和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在集体产权等改革中保障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权,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和继承等各环节,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加大村民会议决议、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及村民自治章程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督促检查,保障进城落户女农民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扶持发展适合城乡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制、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培育致富带头人,巾帼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及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巩固低收入妇女家庭持续增收成果。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发挥妇女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创业创新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现农村妇女劳动力培训就业全覆盖。充分发挥妇女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中的主力军作用。引导女农民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经营管理能手。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切实保障妇女参与丽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全面稳步提升。

2.全市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全市各级党代会女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性比例。

3.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中妇女比例达30%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在2020 年基础上逐步提高;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女性比例在2020 年基础上逐步提高。

4.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至少各配备1 名女干部。

5.全市范围内县(区)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 名女干部,担任乡(镇)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6.市、县(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应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正职。

7.注重选配女干部进入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8.保证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有一定女性,且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业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注重培养和选树女劳动模范和女先进工作者。

9.村党组织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提高女性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比例。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 ≧ 10%,且逐步提高。

10.社区党组织成员、社会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40%以上。

11.鼓励女性参加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及女性负责人比例逐步提高。

12.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人数保持合理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参与城乡基层治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政策、制度和机制,落实妇女政治参与的权利,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水平与妇女地位作用相适应。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党校教学内容,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妇女参政议政。逐步提高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政工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女性比例。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女性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培训。把提升女性领导力相关课程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领导力相关课程,培养年轻女性的政治素养及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推进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实现全覆盖并有效运行,探索打造妇女网上议事平台,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协商。

3.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妇联组织要面向妇女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深厚感情,深化对党的深刻认识,引导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积极入党的政治意愿。注重从各行各业优秀青年女性中发展党员。在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推荐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作为候选人,确保党代会女党员代表人数达一定比例。

4.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和参政议政能力。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性候选人,候选人中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履职专题培训,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参政议政能力。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理论学习、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执政、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驾驭风险的本领。不断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在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方面为女干部创造条件和机会。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注重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加大优秀年轻女干部培养力度,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应配尽配。创新选拔、培养女干部的方式和渠道,适时推荐各行各业优秀女性进入妇女人才库。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妇女在岗位晋升、职员晋级、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积极为促进单位发展建言献策。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事业单位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金融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用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干部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不断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注重听取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推动妇女有序参与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注重从致富女能手、经商务工女性、乡村女教师女医生、女社会工作者、女大学生村官、女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完善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的体制机制,为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探索建立女性参与城乡治理人才库,定期开展培训,加大培养力度,充分发挥妇女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妇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中,采取优先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缺位增补等措施,提高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依托妇女议事会,组织妇女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事宜及村(社区)发展事务规划和协商议事活动。

9.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培育一批以女性为成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加大培训及指导服务力度,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支持女性成为社会组织的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村(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等各类活动。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强化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各级妇联组织代表妇女群体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以及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缩小男女两性差距。

2.健全生育保障体系。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

4.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符合参保条件的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保持在95%以上,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妇女职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率,及时调整待遇水平。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困难妇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持续提高妇女福利待遇水平,重点向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群体倾斜。

8.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对失能老人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9.加强对妇女的关爱服务,重点为有困难、有需求的妇女提供帮扶。

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落实社会保险领域各项改革任务,持续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实现法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各项待遇水平。支持灵活就业女性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健全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待遇保障制度。巩固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保障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等妇女群体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落实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生育保障问题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推动落实生育三孩配套政策。

3.持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做好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妇女医疗救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年金,鼓励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5.保障女性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特别是女农民工的参保率。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完善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新业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将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及待遇水平动态增长机制。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办理工伤保险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因工伤亡女性享有工伤保险权益。

7.强化社会救助对生活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做好关键时点、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加快建立跨部门、互联互通、及时共享的信息核对平台,完善基层“一门式”受理平台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

8.不断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扩大福利范围,落实各项补贴待遇,逐步提高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等的津贴补贴待遇,动态调整、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妇女社会福利水平。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加快发展以养老服务为主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发展养老行业的主体,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养老。加快区域性敬老院和照料护理区建设,不断完善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鼓励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不断健全完善“互联网+养老”,推动形成智慧养老服务新模式。健全覆盖县、乡、村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鼓励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不断提升我市居家老人的幸福指数。

10.实施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及相关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扩大养老机构护理床位供给,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开展兜底性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工作。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支持建立临终关怀医院这一特殊服务。

11.提高对妇女的关爱服务水平。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指导。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基层社会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妇女群体提供亲情关爱、精神关爱、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权益维护、健康服务、救助保障、家教支持等关爱服务。

(六)妇女与家庭建设

主要目标:

1.树立新时代家庭观,大力弘扬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铸牢家庭成员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高妇女对婚姻的满意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3.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在家务劳动、生育支持、休闲娱乐中给予女性更多支持。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5.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以及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中的独特作用,引领家庭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

8.树立赡养老人的家庭责任意识,不断提升老年妇女家庭生活质量。

9.促进夫妻共同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策略措施:

1.促进妇女和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宣传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风、革命前辈红色家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代家风,弘扬张桂梅精神,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引导妇女和家庭成员自觉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共同升华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培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推动完善生育支持、养育教育、赡养老人、病残照料、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求助关爱等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全面严格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哺乳假、父母育儿假等政策。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研究制定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对家庭发展政策和影响家庭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评估,为保障家庭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3.大力发展家庭公共服务。推动将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家庭教育指导、育幼养老等纳入公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家庭保健、科学育儿指导、留守儿童看护、空巢老人抚慰等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建立完善家庭关爱帮扶长效机制,重点为经济困难、住房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家庭和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退役军人家庭等提供支持和保障。建立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物业等服务网络和线上平台,为家庭提供就近便利服务。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扩大托育服务供给。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组建家庭家教家风宣讲团,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家庭家教家风宣传活动,营造重视家庭家教家风的氛围。持续深化家庭文明建设,将建设好家庭、实施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以及基层社会治理评价考核内容。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区公共活动。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文化在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中的作用,挖掘各民族家风家训中的优秀传统资源,提升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能力。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家庭文明促进社会文明,让家庭成为丽江高质量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实施家庭文明创建行动、家庭教育支持行动、家庭服务提升行动、家庭研究深化行动,不断提升妇女综合素质和引领社会风尚的能力。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大力开展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绿色家庭、平安家庭、和谐家庭、书香家庭、无烟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支持妇女带领家庭成员不断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杜绝浪费。在全市党员干部和家属中开展“清廉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自觉修身齐家,培树清明家风,以好家风促进好作风,以好作风涵养党风政风,为“清廉丽江”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维护家庭成员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家庭观和育儿观,为适龄男女青年婚恋交友、组建家庭搭建平台,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广泛开展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宣传活动。推进移风易俗,保障各民族妇女的婚姻自由,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陋习和不良婚俗,选树宣传婚事新办典型,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社会婚恋活动和婚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县(区)全覆盖,组建规范化、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搭建“互联网+”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多元便捷服务。推动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紧盯婚姻及恋爱纠纷引发的矛盾,加大排查化解工作力度,推行“家家访、月月谈、事事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早处置,做好依法维权、疏导情绪、凝聚人心、化解矛盾的工作。积极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诉前调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室,为群众提供就近就便的专业调解服务。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健全完善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休假、配偶陪产假等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开展家庭相关数据的专项调查,促进男女共担家务责任的落实。

9.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树立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意识。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休假权利,推动建立子女护理假制度,落实国家赡养义务人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努力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开展老年群体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妇女抵御欺诈销售和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10.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云南省相关条例,促进父母共同落实家庭教育监护主体责任,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常态化、专业化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摒弃“重智轻德”等观念,掌握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加强亲子交流,注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七)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的教育和宣传,促进引导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引导妇女积极开展优秀民族文化传承与保护,推动民族文化发展,促进民族文化成果提升。

3.提升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城乡社区、进家庭。

4.健全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

5.提高妇女利用信息技术、数字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6.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妇女的作用,引导妇女在推进生态美、环境美、城市美、乡村美、人文美中彰显巾帼力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保障妇女饮水安全。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保持在90%以上。

8.稳步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为2:3,旅游景区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为1:2。

9.提升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妇女在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

10.支持更多妇女组织参与国际交流,发挥妇女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作用。

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广大妇女,持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融媒体中心、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凝聚广大青年女性、知识女性、新业态从业女性及在网络空间传播正能量的女性群体的力量,引导妇女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培养、评选、表扬、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深化东西部各族妇女交流协作。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健全常态化、分众化、精准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开展学习张桂梅精神等系列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引领妇女有效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开展妇女民族文化培训、重点项目培育、重点人才培养,推动民族文化发展,促进民族文化成果提升。拓宽文化领域和文化形态,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以少数民族文化项目打造为方向,充分发挥妇女在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中的主体作用,支持民族手工艺传承,繁荣发展民族文化,引领民族文化生生不息。持续组织各民族群众开展各类民族文化活动,丰富妇女民族文化生活,推动妇女民族文化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3.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丽江市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大力宣传新时代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宣传以张桂梅老师为代表的优秀妇女典型和性别平等优秀案例。积极推动全市各级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在机关、学校、企业、城乡社区、家庭等以多种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

4.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推动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丽江市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测评体系。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争做文明职工。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

5.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培训、评估和监管。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的监督与管理,杜绝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出现歧视妇女的不良现象,加强公共文化产品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审核管理,完善文化传媒产品中性别歧视、性别偏见、性别刻板印象等内容的警示记录系统和处置机制。强化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意识,使性别平等成为文化传媒工作者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6.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妇女之家、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消除性别数字鸿沟。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推动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讲好优秀女性典型故事,彰显网络正能量,增强学网懂网用网本领,引导妇女群众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7.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围绕我市打造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发展定位,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把建设大美丽江转化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自觉行动。鼓励妇女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浪费。

8.持续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开展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深化爱国卫生专项行动,推动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减少对农村妇女的健康危害。

9.保障城乡妇女饮用水安全。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城市和农村供水保障工程,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为妇女提供安全、可持续的饮水保障。

10.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城乡公共厕所、旅游景区公共厕所的男女厕位比的规范化建设,并将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的评选标准。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

11.不断提高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制订中统筹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障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培训,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为有需求妇女群体提供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

12.加强国际妇女事务交流与合作。支持妇女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开展与国际世遗城市的交流合作,大力开展国际友好城市关系,促进妇女发展交流互鉴,讲好丽江妇女发展故事,宣传丽江妇女事业发展成就。

13.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工作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凝聚妇女人心。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主流媒体,着力宣传丽江优秀妇女典型,树立巾帼示范形象。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协调督促处置,正面引导舆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

2.促进地方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在地方性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加强性别平等评估。

3.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预防妇女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丽江建设中的作用。

4.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6.提升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

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8.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处理权。

9.加大对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歧视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10.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市、县(区)妇女儿童维权服务工作站全覆盖。

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丽江建设全过程。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保障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在审理中获得公平公正处理,提高保障妇女权益问题的督察督办效率,探索法院、检察院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加强地方性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建立完善市、县(区)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明确评估范围和标准,规范评估流程,细化评估指标。加强事前研判、决策中贯彻、实施后评估的制度化建设。开展性别平等评估相关培训,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各环节。

3.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宣传教育。将保障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提高妇女的法治素养,预防妇女违法犯罪。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增强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

4.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宣传、实施和督促检查力度。宣传倡导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加强家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法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监测和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完善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落实首接责任制、强制报告、紧急庇护、告诫、人身保护令制度。完善落实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加大接处警工作力度,推动在110报警系统中对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诫书情况进行专项统计。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重大恶性案件的惩戒力度。及时签发人身保护令,提高审核签发效率,加大执行力度。规范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和辅导、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法治教育、教育警示、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开展家庭暴力案件后续跟踪回访。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和家庭暴力分性别统计。

5.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坚决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活动。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利用网络信息和现代侦查技术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打击拐卖妇女行为,重点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

6.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化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7.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权案件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权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完善互联网自查功能,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及时清理淫秽色情信息。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猥亵、侮辱、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对受害妇女的隐私保护和心理辅导,帮助受害妇女走出困境。

8.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多形式多渠道传播政治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制止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发生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业、学校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推动多部门联动畅通性骚扰维权和救济途径。构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园环境,鼓励学校设置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防性侵、防性骚扰、防欺凌等相关课程。中小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工作机制,高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和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投诉处理和调查处置。

9.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损害赔偿。

11.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扩大妇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覆盖面,简化援助审查程序,放宽法律援助核查条件。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维权指导服务。强化司法、妇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动,保障经济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12.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的实施。加强“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建设,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助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配合打击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妇联组织服务阵地和各级妇联执委作用,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实施规划的组织领导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关于妇女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2.落实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市、县(区)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3.加强规划与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实现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4.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划颁布后1 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5.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妇女事业。

(二)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1.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

2.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将实施规划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内容,建立专项督查与常规督查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3.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各县(区)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县(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

4.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完善委员会议事协调工作规则,每5 年召开1 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5.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完善规划实施示范工作机制,加强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

6.健全表扬制度。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7.健全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建立联络员定期学习交流培训机制,提高联络员队伍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开展定点联系工作。

8.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区)妇儿工委及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要强力推进规划实施,准确掌握规划实施进度,全面总结提炼规划实施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把信息反馈到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三)提高实施规划的能力和水平

1.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围绕解决妇女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实施一批促进妇女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并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具体项目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由各地及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定点联系工作机制,创新定点联系的工作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加大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部门与高校合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实施规划培养人才和提供技术支撑。继续发挥社会力量在实施规划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提高妇女工作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立足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机制,促进区域妇女发展,讲好丽江妇女发展故事。

2.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各类干部学习教育内容,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3.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和国家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的经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4.加强妇女发展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依托高校和社会组织,推动建设妇女发展、促进性别平等、家庭发展等研究与指导中心,加强妇女及家庭工作的智库建设,建强专业队伍,深入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及家庭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5.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等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建立规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展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的审批、监测评估报告的审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的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分性别统计监测。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妇女发展统计指标,纳入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分性别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监测评估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对数据的管理、分析及应用的能力,规范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对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对预计完成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及时预警,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实现规划实施的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干预、高质量推进。

丽江儿童发展规划

(2021-2030 年)

序言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能够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提供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大力发展儿童事业,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中共丽江市委、市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二个周期儿童发展规划,2012 年丽江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丽江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 年)》(以下简称规划),十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快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强化政府管理儿童事业的责任,统筹推进规划实施,促进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儿童优先意识明显提升,儿童健康状况极大改善,儿童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儿童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加强,儿童生存发展条件不断优化,儿童的各项权益得到有力维护。规划确定的目标基本实现,儿童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新成就。

受地理环境、历史沿革、文化特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丽江市的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全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儿童发展不平衡,欠发达地区儿童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儿童健康保健整体水平不高;婴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供给不足,早期教育的普及率不高,校际、城乡、区域的义务教育发展仍不均衡;儿童福利措施不够丰富多样;儿童家庭教育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并未形成特色;儿童之家、儿童友好城市和友好社区建设比较滞后。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未来十年,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期,是丽江全力打造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全面加速期,也是丽江与全省同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打基础的关键期。为促进丽江儿童事业加快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健全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制度机制,科学规划新时代丽江儿童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促进儿童健康茁壮成长,奋力开创丽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 年)》《云南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按照《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乡村振兴示范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发展定位,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促进丽江市儿童事业系统、科学、健康发展,为实现丽江高质量发展宏伟蓝图夯实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正确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2.坚持对儿童发展的优先保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创造公平社会环境,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

5.坚持鼓励儿童自主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三)总体目标

儿童优先原则得到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儿童权利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儿童发展差距明显缩小。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环境、法律保护等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广大儿童成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推动丽江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新人。

二、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持续提高。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

3.新生儿、婴儿和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降至2‰、3.5‰和5‰以下,地区和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4.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出生缺陷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0%以上,逐步扩大、优化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

7.加强促进儿童早期服务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市级至少建设1 个托幼服务指导中心,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 个示范性综合托育机构。

8.5 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0%以下,生长迟缓率控制在5%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9.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小学生近视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降至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降至70%以下。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60%以上。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

策略措施:

1.优先保障儿童健康。将儿童健康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将儿童健康主要指标纳入政府目标和责任考核。完善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政策衔接。加大对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儿童健康事业的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开展“儿童健康综合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推动儿童友好医院建设。

2.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全市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以妇幼保健机构、妇女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为重点,统筹规划和配置区域内儿童健康服务资源。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的投入,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县级以上儿童医疗保健机构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促进儿童医疗服务均等化。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建设,促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达到1.12 名,儿科执业(助理)医师数及儿科床位数能够满足辖区儿童健康服务需求。建立完善以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2 名专业从事儿童保健的医生。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为儿童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优质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大力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到2025 年,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开展中医药门诊服务的比例分别达到100%和60%以上。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和技能,培养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运用新媒体,推动“互联网+精准妇幼健康科普”。建立健全市级科普专家库,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巡讲、义诊咨询等健康科普活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不断加强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并保护儿童远离毒品,提升各年龄段儿童对控烟限酒禁毒等健康知识的认知,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同时辐射并带动家庭成员的行为改变。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死亡评审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就诊,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运用。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投入,加强市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实行危重新生儿救治分片包干和对口帮扶,形成“覆盖全市、上下协同、及时有效”的安全救治保障网络。市、县(区)至少有1 家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不断加强人员配备,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识,提高目标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识知晓率。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生育指导及医学检查“一站式”服务。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强化婚前孕前保健,对高危孕妇要指导其及时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诊断服务,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能力。力争2030 年全市至少有1 个经批准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产前筛查率达80%以上。依托综合实力强、专科优势明显的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早筛早诊早治,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率达98%以上。加强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征、耳聋、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防治,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母胎医学发展。

6.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儿童保健服务质量。扎实开展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 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以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五类残疾为重点的0-6 岁儿童残疾筛查,建立完善残疾报告制度,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使残疾儿童及时获得相关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幼儿园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心理行为异常、肺炎、腹泻、视力不良、龋齿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口腔保健,12 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25%以内。加强儿童重大传染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科学合理制定罕见病目录,加强罕见病管理。

8.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逐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加强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的服务,提高免疫服务质量,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根据本地实际健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疫苗质量、冷链储运、免疫规划制度落实、预防接种活动的监督检查,健全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和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确保接种安全。完善疫苗伤害补偿相关规定,动态调整补偿目录范围,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

9.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的儿童早期发展工作机制,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儿童早期发展综合服务。规范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展适宜技术培训,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利用各种渠道手段,加强对家庭和托育机构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均等化,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探索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农村边远地区儿童、困境儿童的早期发展服务内容和模式。

10.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 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6 个月内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为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营养充足。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严格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膳食管理,鼓励食堂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完善食品标签体系。

11.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及其相关危险因素监测网络、数据收集。加强0-6 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轻学生学业负担,指导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和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家长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知识并引导儿童科学用眼护眼。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确保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 小时。

12.增强儿童身体素质。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丰富中小学体育课内容,开发与推广适用于儿童特点和喜好的传统体育项目。保障儿童每天至少1 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推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活动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新建扩建公共体育场馆设施,推动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档升级,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进一步加大户外运动、健身休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鼓励家庭营造良好的体育运动氛围,积极引导孩子进行户外活动或体育锻炼,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达到10 小时、初中生达到9 小时、高中生达到8 小时。

13.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学校、幼儿园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水平,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要按国家标准设立心理辅导室或社会工作室,探索引入社会工作方法,培养驻校社工,为不同年龄段学生开展咨询服务。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发展需要。加强妇女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室及专科门诊建设。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儿童及其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儿童心理危机干预预警和干预联动机制,建立学校和专业卫生医疗机构转介机制。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异常的能力。

14.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增强教育效果。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阶段和发展特点开展性教育,加强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协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5.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研创新。围绕儿童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加强与儿科医学领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合作交流。完善儿童临床用药规范,药品说明书明确表述儿童用药信息。

16.加强儿童健康信息管理。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规范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儿童营养与健康监测、出生缺陷监测,获得准确完整监测信息。推进全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前提下,依法促进全市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与电子健康档案、儿童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健康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二)儿童与安全

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20 年数据为基数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减少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和中毒等伤害的发生、致残和死亡。

5.儿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减少食物中毒(包括有毒野果、有毒野生菌等)导致的致残和死亡。

6.提升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水平。

7.预防和制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学生欺凌。

9.有效预防和干预儿童沉迷网络,有效治理不良信息、隐私泄露、网络欺凌等问题。

10.进一步完善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监测报告系统。

策略措施:

1.创新儿童安全理念。树立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并重的儿童安全观,将暴力恐怖袭击、公共卫生、毒品、网络威胁等非传统安全因素纳入儿童安全防控范围内,完善并落实多部门合作机制,在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常态化开展儿童安全防护。

2.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伤害防控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组织机构,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防控工作机制,提高儿童伤害防控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伤害防控。根据丽江地形地貌、民族习惯、环境气候等分层分级制定实施儿童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困境儿童的伤害防控措施。

3.创建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伤害可防可控意识,采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创建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区安全环境。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监护人安全意识,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培养儿童的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并逐一演练,反复演练,提高实效性。提高儿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护、自救、防灾、逃生的能力。社区加强环境治理,排除安全隐患。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儿童安全保护措施。相关企业及组织依法落实维护儿童安全的责任。

4.落实校园安全常规。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校园安全管理监督机构,明确人员和工作职责,对市、县(区)维稳、宣传、公安、住建、应急、卫生、防疫、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联系、主动作为。定期不定期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检查或联合检查并形成制度,健全安全工作档案,编制《丽江市校园安全手册》。各学校、幼儿园设立安全保卫科室,明确专干职责,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预防校内外暴力事件、突发事件对儿童造成的伤害,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和防范处置。

5.预防和控制儿童溺水。强化家长及监护主体的看护能力,确保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开展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船只、游泳馆等及水上游乐场所的安全管理,配足配强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学校、社区、公共场所、家庭等预防溺水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培训,重点场所配备溺水救生志愿者。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提高儿童自救能力。杜绝野外戏水、游泳、摸鱼捉虾等行为,防止溺水事件发生。

6.预防和控制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培养儿童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严格执行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加强道路尤其是偏远山区道路安全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7.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努力消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使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用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有毒野生菌和有毒野果等常见毒物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误食或接触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预防儿童被动物咬伤,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教育儿童识别野外危险动物并规避风险。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在地震、火灾、泥石流、水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中的防灾避险技能。

8.加强儿童食品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婴幼儿食品国家强制性标准。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严格资质审查,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

9.预防和减少产品引发的儿童伤害。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和儿童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对儿童用品生产、经营及销售的监督管理。对从事儿童用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严格其资质,落实安全检查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并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持续开展儿童用品质量安全守护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积极完成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等有毒产品,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电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市、县(区)每年至少开展1 次儿童用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10.预防和控制针对儿童的暴力伤害。宣传倡导对儿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儿童保护意识,增强儿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家庭、学校、政府、社会保护责任,建立防控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落实针对儿童暴力伤害的发现、报告、干预机制。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告责任。鼓励公众依法劝阻、制止、检举、控告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依法严惩针对儿童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11.加强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部门合作工作机制。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推进“校园智慧安防”建设工作,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提高学生欺凌早期预警水平,规避安全风险、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完善防校园欺凌系统,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转介通道,做好早期预警、及时上报、妥善处置、心理辅导、教育引导等工作。完善校规校纪,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性质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12.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家庭、学校、政府、社会、企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依法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加强网络语言文明教育,坚决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严格落实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时长限制等措施。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健全儿童网络欺凌发现报告机制,有效治理网络欺凌。

13.提高对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施。完善市、县(区)各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相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加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创伤中心建设,配备儿童伤害的抢救设备,建立儿童优先的绿色通道,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儿童康复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4.完善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监测体系,通过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和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儿童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促进0-6 岁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并保持在95%以上。

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提高到97%以上。

4.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5.提高特殊教育水平,保障特殊儿童平等接受基础教育,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6%,巩固率不断提高。

6.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当。

7.全面提升儿童科学素质,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适度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提高中小学学生的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

8.以提高儿童综合素质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更加完善。

9.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友善、平等、尊重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

10.进一步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建立健全立德树人机制,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等各个环节中,积极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的思政工作体系,增强学生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发挥劳动育人功能,帮助儿童锻炼强健体魄、磨炼坚强意志,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增强儿童文明素养,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贯穿儿童青少年成长全过程,各级各类幼儿园、学校根据儿童不同成长时期,积极开展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具备优良品德、认同新时代,具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价值观的接班人。

2.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普及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科学保教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继续完善“一乡一公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园条件和提高办园质量。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探索推动3 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实现从“多元参与”向“体系构建”的转变,探索0-6 岁儿童学前教育一体化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 岁早期教育指导。加快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坚持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符合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保育和教育,积极做好幼小教育衔接。采用“大村联办、小村独办”等方式,充分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村级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增加普惠性幼儿园数量。

3.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以县为单位编制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推广新型办学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区域推进”的原则,按照“办学条件标准化、资源配置均等化、办学行为规范化、教育教学优质化”的思路,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机制,健全中小学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反馈改进机制。高质量推进课后服务,实现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完善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轮岗交流和保障机制。设立义务教育师训教研学区或联盟,基于教育信息化,促进市内、县(区)内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完善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制度和关爱体系。坚持“两为主”政策,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流入地就读和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建立留守儿童登记、结对帮扶、监护联系联络等制度,健全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城镇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建立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导师”制度。逐步提高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提高寄宿制学校运转保障能力。

4.推进普通高中多样特色发展。结合各所高中学校自身特点、地域特点和民族文化,坚持高质量发展和有特色发展相结合,探索举办综合高中、特色高中。创新人才协同培养方式,落实选修制度,积极推进走班制和学分管理,增加和拓展校外活动、社会活动、游学活动形式和内容,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开设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发高中特色课程,促进学校在全面建设德育、智育、体育、美育课程中走特色发展之路。

5.保障特殊儿童受教育权利,提升儿童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水平。巩固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完善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特殊儿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深入研究特殊教育的特殊性,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发展机制。持续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强化残疾、留守儿童、孤儿等特殊儿童教育扶持力度,降低返贫致贫风险。强化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坚持扶志与扶智持续发力,继续压实“双线四级六长”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增强“控辍保学”工作后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改善农村基础教育条件,增强乡村振兴和城镇化的教育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全面落实“一人一案、零拒绝、全覆盖”要求,建立完善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支持保障体系。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逐步实施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养,提升就业能力。

6.提升民族教育发展水平。贯彻落实《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尊重民族特性,尊重民族语言文化。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强化“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做好“云南省民族团结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稳妥推进民族学校双语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普及,编写具有本区域民族文化特色并适合少年儿童学习的乡土教材,在义务教育学段进课堂。民族自治县受过初等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普通话。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当。

7.提高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青少年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8.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评价制度体系。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进一步健全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机制。落实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标准。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甄别选拔与继续激励并重、关注结果与重视过程统一”的原则,发挥评价对学校教学的正确导向作用。完善初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政策,健全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招生机制。

9.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办法和奖惩制度。提升教师专业素质,依托国培计划等各级培训,实行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 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实施“万名校长培训计划”,提升中小学校长办学治校水平。注重教学骨干、学科带头人的培养选拔,造就一批学科骨干,培养一批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教学名师。建立市、县(区)两级普通中小学所有学科,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主要学科的“学科工作室”,作为示范带动全区域学科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10.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美化校园环境,优化学生学习、生活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丰富和培育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

11.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和谐校园建设,优化儿童学习、生活条件,为儿童提供优美的校园环境,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培育积极向上、格调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加强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建设,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长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加强家园、家校协作,积极争取家长支持学校德育工作,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丰富校外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科技、文化、体育、艺术、劳动等实践活动,支持儿童参加专题调查、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强化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统筹各类场地、设施和队伍等校外育人资源。教育引导家长合理利用校外教育资源。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四)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应保尽保。

2.提高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满足城乡、区域和不同群体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医疗权益。

4.构建连续完整的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基本建成覆盖城乡的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3 岁以下婴幼儿入托比例不低于15%。

6.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不断增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康复服务质量,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全覆盖。

7.健全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

8.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更加规范,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作用进一步发挥。

9.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工作机制,拓展未成年人保护渠道。县级、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建立并有效运行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儿童关爱保护机制。

10.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权责关系更加明晰,保障服务更加高效。

11.培育发展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 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儿童救助政策的统筹力度,实施分类分层综合救助,拓展专项救助覆盖范围。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儿童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儿童及其家庭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临时救助供养范围。为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中儿童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障力度。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欠发达地区、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提高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发挥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作用,为儿童提供服务场所。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方式执行。

3.强化儿童医疗保障机制。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衔接互通、相互连通机制。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健全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确保国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儿童重大疾病治疗药物及时落地。完善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机制,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孤儿等困境儿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儿童断保、漏保及救助问题。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罕见病、重大疾病和出生缺陷患儿医疗救助。

4.推进实施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巩固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效果,扩大项目覆盖范围。深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完善地方各级财政、家庭的费用分摊制度,逐步建立根据各地物价水平动态调整补助标准的机制。加强3-6 岁学龄前儿童营养改善工作,探索实施农村在幼儿园营养改善计划,构建婴儿期到学龄前期儿童连续完整的营养改善项目支持体系。

5.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多元化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依托医疗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通过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宣传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落实国家关于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切实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强化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丽江市妇女儿童医院普惠托育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各县(区)积极规划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多渠道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托育服务体系,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坚持普惠优先、布局合理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各类托育班,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照护服务。规范托育服务,建立完善托育服务机构监管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6.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明确保障对象,规范认定流程,提高保障标准。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育养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法规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促进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且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成年后就业。

7.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优化提质,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器具辅助等基本康复服务,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建设,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不断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支持具备康复服务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

8.加强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加强街面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落实街面巡查和护送救助职责。探索建立流浪儿童的早期预防和干预机制,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专业化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丽江市“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流出地县(区)级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儿童保护和救助工作。

9.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健全和完善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健全未成年人监护体制机制建设,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落实国家监护职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依法严惩恶意弃养等情形的监护人,探索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投入,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极倡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进城务工的家长进行教育引导,切实履行父母的责任。落实支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相关政策,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区。

10.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发展。以市为重点,打造集“养育、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于一体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争取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探索向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家庭开展康复服务。推动县(区)级儿童福利机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依法做好符合临时监护情形的未成年人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11.提高儿童之家管理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各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之家的工作格局,巩固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并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儿童之家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村(居)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及使用效能。保障儿童之家服务时长,拓展服务内容,确保服务安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之家建设和管理,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为儿童及家长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充分发挥儿童之家在基层社会治理和儿童保护中的作用。

1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依托丽江市“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强化多部门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县(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建设,实现全覆盖。督促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强制报告义务。充分发挥“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的作用,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实现“统一平台、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介入、限时办理、统一回复”的未成年人保护处置机制。

13.提升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有效整合县级、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实现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社工站和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全覆盖。通过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分析、实地考察、实景演练、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与未成年人保护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心理健康、性别平等、被害人救助支持、儿童利益最大化意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基层儿童工作队伍服务能力。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人员队伍培训率达到100%。

14.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的方式,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加强儿童服务人员培训。鼓励高校、职业技术学校设立儿童社会工作专业。

(五)儿童与家庭

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

3.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

4.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

6.构建覆盖城乡、符合各民族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村(社区)至少建成1 个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7.建立完善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

8.加强家庭领域的实证研究,加大研究队伍建设,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明确立德树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提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能力,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对于儿童道德养成和价值引领的基础作用。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学习红色故事、学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怀。增强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小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坚持以儿童为本,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发挥儿童主观能动性,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合理安排儿童在家庭中的学习和生活,合理确定儿童成长预期,增加儿童体育锻炼、休息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处理儿童自身和家庭事务时,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主动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3.增强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创造良好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引导家庭积极落实“双减”政策,避免加重儿童学习负担。禁止对儿童殴打、体罚、虐待、辱骂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根据不同需求为家庭提供指导,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提供分类保障和支持。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4.引导家庭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育爱国爱家、民族团结、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富有教育意义的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结合丽江民族特色打造系列家风文化服务产品。发挥家长榜样和示范作用,引导家庭立家规、传家训、正家风,身体力行绿色生活方式,引领儿童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引导儿童做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日常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开展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亲子实践活动。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增进情感,提升互信。指导帮助调适家庭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应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纳入常规工作范畴。加强亲子阅读指导,结合不同年龄段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便于参与的亲子阅读活动,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室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好家庭教育规划,完善家庭教育政策措施。市、县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发挥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作用,探索家校社协同育人模式。依托各类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办线上家长学校,设计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提供线上线下相互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村(社区)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结合职责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指导服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社会宣传,推出一批家庭教育专题专栏、新媒体产品等,丰富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供给。鼓励支持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和活动。

7.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支持保障。加强家庭教育专业队伍建设,用好家庭教育工作志愿者队伍管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家庭教育志愿服务组织,培养稳定规范专业的指导服务队伍,不断提高家庭教育专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鼓励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引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8.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全面落实产假、家庭育儿津贴政策和父母育儿假等制度。落实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分类救助体系,优先完善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与保障的家庭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创办母婴室和托育托管服务设施。探索智慧托育建设,为育儿家庭、机构建设与服务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的服务。

9.加强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与高等院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女性文化研究基地等合作,建立家庭领域研究基地,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和课程,培养壮大家庭研究队伍,提升研究水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家庭建设、家庭教育、家风培树等开展研究,吸收优秀家风家教研究成果,及时推进研究成果转化,为家庭领域相关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六)儿童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将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平等、儿童参与理念纳入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形成关爱、尊重、保护儿童的社会环境氛围。

2.加大开发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不断满足儿童精神文化需求。

3.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游戏、广告、图书、影视及其他新兴传媒不良信息的影响,提升儿童媒介素养。

4.儿童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5.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

6.增加儿童校外公益性活动场所,每个县(区)至少有1个可提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的儿童公益性综合服务场馆,提高场所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空气、水、土壤达标,降低自然灾害对儿童的影响。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

8.提高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做生态文明建设的践行者。

9.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中充分考虑儿童的身心特点,优先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

10.积极开展儿童事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平等、儿童参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政府部门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和需求,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儿童精神文化产品,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支持鼓励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少儿广播栏目、少儿频道增加儿童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总量和黄金时段播出量。公共图书馆单设儿童阅览区,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区为盲童阅读提供便利,社区图书馆设立儿童图书专区。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领域的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各类文化产品和网络视听平台的监管,实施绿色网络计划,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内容。开展“净网”“清朗”等专项行动,坚决清除网络平台上有损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内容,禁止传播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和迷信等内容。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禁止售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出版物、文化用品及玩具,坚决取缔非法出版物。加强对网络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的执法监管,严厉查处接待未成年人、雇佣未成年人的行为。加强对零售业的监管,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酒及含酒精饮料。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播出。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加大对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对以未成年人为拍摄对象的短视频进行监管,严禁泄漏未成年人隐私,严禁利用未成年人牟利。未成年人开直播应有年龄限制及取得监护人同意,不得利用儿童进行直播带货,严厉打击利用未成年人或以未成年为噱头的网络直播。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提高数字生活质量。引导儿童安全、健康使用网络媒介,将媒介素养内容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教师、儿童工作者等的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帮助儿童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提高学习交流能力,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偏远地区儿童、残障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广泛宣传和尊重儿童的参与权,促进儿童参与家庭事务和社会事务。建立儿童参与渠道,培养儿童参与的意识和能力,在制定实施涉及儿童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场所建设、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充分听取儿童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工作、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根据儿童年龄特征采取多种方式,让儿童参与到各类活动的设计、实施、评估过程中。畅通学生参与学校、社区及家庭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7.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将儿童优先、以儿童为本的理念纳入城市规划,推动建立各部门合作机制,探索不同创建模式,加强分类指导,着力打造一批社会政策友好、公共服务友好、权利保障友好、成长空间友好、发展环境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和儿童友好社区。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科普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及偏远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的扶持力度,推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构建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据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公共文化设施向儿童免费开放,提升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特色鲜明、参与面广的儿童主题活动品牌。

9.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全面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加强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空气质量监测、土壤监测。加快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水资源科学开发、合理调配、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全面提升农村儿童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建设,稳步提高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断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人居环境。农村卫生户厕2025 年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30 年实现基本普及。

10.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开展丽江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节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11.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在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为儿童提供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应急救援、转移安置、物资发放等优先保障服务,并及时提供灾后心理干预和司法援助。丰富儿童类食品、药品、用品等应急物资种类,增加储备数量。社区、学校和各类教育机构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儿童灾难风险辨识和防灾应对能力。

12.促进儿童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我省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利用云南省现有的多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寻找儿童交流合作契机,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在儿童领域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扩大丽江儿童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及周边国家的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七)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障儿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

2.加强保障儿童权益和执法工作。

3.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司法工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殊需要。

4.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成长环境进一步净化,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5.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

6.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对未成年人的经济剥削。严格监管安排未成年人参与商业活动的行为。

8.依法严惩性侵害、家庭暴力、拐卖、遗弃等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9.依法严惩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分级干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人口数量的比重。

策略措施:

1.贯彻落实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健全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对我市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强化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儿童福利等未成年人权益工作调研,为制定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提供有效实践经验。

2.严格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全面落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主体责任。加大未成年人保护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综合执法制度,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强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形成执法、保护、服务于一体的工作合力。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加强未成年人审判机构建设,实现市、县(区)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机构全覆盖。强化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及人员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加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织及人员建设,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提升司法机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强化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扎实做好未成年人引导教育、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

5.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平台建设,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资源进驻实体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托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司法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及法治进校园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作用,积极推动法治资源教室建设,依托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通过法治进校园、以案释法、模拟法庭、少年警队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平安丽江建设内容,引导媒体广泛宣传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不妨碍司法的前提下,依法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7.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落实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人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未成年人和胎儿权益。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传播以及其他领域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完善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加强家庭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的儿童及时获得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村(居)儿童主任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核实、报告工作。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加强监护干预,及时制止和纠正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依法依规对监护人予以训诫、教育、惩处,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法恢复监护人资格。落实国家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依法妥善安置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劳动保护监察力度,加强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健全对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督、惩处机制。对企业、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0.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村(社区)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建立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排查机制。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建立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次伤害”。建立多部门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联动协作机制。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1.预防和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强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意识,促进和落实相关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调查、立案和转处。根据《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制定相关工作指引,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的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为有需求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2.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儿童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提高未成年人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儿童吸毒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惩处涉及未成年人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儿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3.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空间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释法,提高公众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14.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采取干预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职责,防止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学校,确保及时发现不良行为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等工作,拓宽专门教育渠道。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组织实施全过程。贯彻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规划实施。

2.落实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责、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市、县(区)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相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3.加强规划与丽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事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实现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

4.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划颁布后1 个月内报送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5.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儿童事业发展重点领域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儿童发展,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共同发展儿童事业。

(二)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

1.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实施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

2.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将实施规划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督查内容,建立专项督查与常规督查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查。

3.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各县(区)妇儿工委每年向市妇儿工委报告本县(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

4.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完善委员会议事协调工作规则,每5 年召开1 次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妇儿工委全体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

5.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完善规划实施示范工作机制,加强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单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

6.健全表扬制度。对实施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7.健全联络员工作机制。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建立联络员定期学习交流培训机制,提高联络员队伍的履职能力和责任意识,开展定点联系工作。

8.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区)妇儿工委及市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要强力推进规划实施,准确掌握规划实施进度,全面总结提炼规划实施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把信息反馈到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三)提高规划实施的能力和水平

1.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回应儿童及家庭关切,推动建立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围绕解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实施一批促进儿童发展的重点工程项目,并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具体项目根据各领域目标任务由各地及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善定点联系工作机制,创新定点联系的工作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加大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实施规划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部门与高校合作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理论研究、社会服务”四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为实施规划培养人才和提供技术支撑。继续发挥社会力量在实施规划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断提高儿童工作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立足区位优势,加强与周边地区的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机制,促进区域儿童发展,讲好丽江儿童发展故事。

2.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儿童优先原则、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各类干部学习培训内容,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能力建设,促进机构职能优化高效,为更好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3.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和国家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的经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4.加强儿童发展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作用,依托高校、儿童早期发展研究与指导中心和社会组织,加强儿童工作智库建设,建强专业队伍,深入开展理论及实践研究,为制定和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5.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等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实施规划情况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建立规划统计监测报表制度。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监测评估方案的审批、监测评估报告的审核等。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的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和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调整扩充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统计工作,完善儿童发展指数,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建立完善市、县(区)两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丰富儿童发展和分年龄统计信息。科学设计监测评估方案和方法,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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