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 2022 〕 62 号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雄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 9 月 8 日
镇雄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根据《昭通市深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昭政发〔 2021 〕 18 号)《镇雄县落实“四个专项行动”推进平安镇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镇办通〔 2022 〕 52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发现和诊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突破口,持续深化精神卫生管理改革,建立医疗、医保、救助一体化保障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政府公共管理、医疗救治、民政救助和监护人责任,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保障机制,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筛尽筛、应治尽治、应收尽收、应助尽助、应管尽管”目标,在全社会营造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明确部门职责,扛实工作责任,做好救治救助,强化社会管控,落实“分类监护”“多点监护”措施,确保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漏报漏筛漏管现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率显著降低。按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确保各乡镇(街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患病率达 5 . 0 ‰以上,村(社区)全覆盖成立关爱帮扶小组,为符合条件的患者 100 %办理残疾证、 100 %纳入特殊慢性病报销,所有患者 100 %落实监护人, 10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100 %落实分类救治救助措施,病情不稳定患者接受个案服务管理比例达 95 %以上,患者规范管理率、规律服药率达 80 %以上。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筛查机制,全面摸清底数
1 . 加强业务培训。 县卫健局要定期组织精神卫生机构工作力量,参照“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附件 1 ),对各乡镇(街道)、政法、宣传、公安、教体、民政、卫健、司法、医保、残联等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初步识别能力和水平,及早发现可疑精神障碍患者。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医保局、县残联等部门。
2 . 可疑人员上报。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要以发现、管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重点,主动提供可疑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对在本辖区内工作、居住或流浪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全覆盖排查,建立疑似严重精神病患者排查登记台账,并根据《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要求,认真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 2 ),于每年 3 月 15 日前汇总后报县卫健局,以后新增排查出的人员,实时进行上报。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3 .开展筛查诊断
( 1 )年度集中筛查。每年 5 月 30 日前,县卫健局组织建华医院、仁安医院、镇雄精神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 3 家”精神卫生机构)精神科医师分片区对全县上报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集中筛查,对既往已诊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复核、诊断、评估。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 3 家”精神卫生机构
( 2 )双月动态筛查。从 6 月份开始,县卫健局负责组织“ 3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可疑精神障碍患者动态筛查、诊断、评估,并及时将新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全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 3 家”精神卫生机构
( 3 )实时筛查。除定期组织开展的年度集中筛查和双月动态筛查外,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可疑精神障碍患者应及时报告县卫健局,县卫健局收到报告后,及时通知精神卫生机构组织人员开展诊断评估。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二)落实救治措施,确保应治尽治
1 . 做好患者送治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督促符合参保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10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时将危险性评估 3 级及以上或危险性评估 3 级以下病情不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到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其中, 有监护人的 ,组织辖区派出所配合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 无监护人的 ,组织辖区派出所、村(社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流浪乞讨的 ,协调民政部门、辖区派出所、村(社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 司法认定需强制医疗的 ,组织辖区派出所、村(社区)将患者送强制医疗点治疗。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司法局、县人民医院、“ 3 家”精神卫生机构
2 . 积极开展医疗救治。 指导县级 3 家精神卫生机构做好危险性评估 3 级及以上患者及危险性评估 3 级以下病情不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住院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患者,确保相关人员“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危险性评估 3 级及以下病情平稳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治工作。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司法局、县人民医院、“ 3 家”精神卫生机构
3 . 做好患者随访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统筹辖区内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所、村(社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控工作。建立由网格员、卫生院精防人员、治安员、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关爱帮扶小组,统筹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管理、救治救助、健康体检、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督促患者按时服药。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
4 . 做好患者救治保障。 患者住院期间,监护人应按照约定缴纳生活费;监护人或乡镇(街道)主动申请医院对患者进行生活护理的,应按约定向医院缴纳生活护理费。生活费和生活护理费由当地党委政府督促监护人或协调申请救助资金一周内( 7 天)支付到医院,由卫健局动态掌握并通报情况。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
(三)强化社会管控,严防肇事发生
1 . 有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由监护人负责督促其规律服药、照顾生产生活,密切关注病情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村(社区)报告,并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治;发现患者有肇事肇祸倾向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治疗,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要定期走访,与监护人密切沟通,建立困难帮扶结对关系,帮助协调民政、残联等部门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生活困难。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
2 . 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由村(社区)或单位配备人员协助监护人履行职责。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村(社区)报告,并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治;发现患者有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诊治。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加强走访,掌握患者病情及生产生活情况,协助监护人一起制定个性化监管措施,协调民政、残联等部门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生活困难。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局、县残联
3 . 无法确定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负责指定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村(社区)指定监护人,负责履行监护人职责。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对暂未指定监护人的,应加强走访,掌握患者病情及生产生活情况,制定个性化监管措施,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诊治;发现患者有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各有关单位
4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村(社区)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指定协助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和村(社区)关爱帮扶小组加强随访,掌握患者病情及生活情况,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发现肇事肇祸倾向的,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将患者及时送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 由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协调资金解决。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司法局、县卫健局、县残联
5 . 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综合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发现辖区内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由县级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发现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配合当地公安部门将患者送精神卫生机构诊治。县级公安部门负责统筹查找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有监护人的将患者交监护人,无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履行监护人职责,对患者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由民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将患者送当地精神卫生机构诊治;经治疗病情稳定后,由民政部门办理出院手续,暂时履行监护人职责,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局
6 . 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由公安部门负责挂牌确定医保定点精神卫生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点,并由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必要时派驻警力参与管理。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部门依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医疗后,立即将其送至强制医疗点治疗。
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卫健局
(四)部门齐抓共管,落实保障措施
1 . 基本公卫保障。 县卫健局根据《原国家 12 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方案》按照 250 元/人/年标准向 3 家精神卫生机构打包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筛查及诊断、评估、体检等工作每年按时完成, 3 家精神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室购买基础服务。每年筛查、诊断、评估、体检工作结束后,由 3 家精神卫生机构将相关信息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后报疾控中心、卫健局审核,据实拨付相关费用。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3 家”精神卫生机构
2 . 医疗保障。 医保部门负责按照相关医保政策,认真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审批、待遇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10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部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负担。
牵头单位:县医保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县卫健局
3 .救助保障。医疗救助保障: 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低保等救助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保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 民政救助保障: 民政部门对基本生活有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救助,保障困难患者基本生活。对已纳入民政保障的低保、特困、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民政部门落实医疗救助及生活保障。已在民政供养机构集中供养、集中照看的患者,由所在供养机构送治并保障其基本生活。未纳入民政保障,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流浪乞讨患者救助保障:无法确定监护人或具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落实医疗救助及生活保障。出院后,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民政部门及时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由具备相应供养条件和能力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强制医疗患者救助保障: 对强制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支付政策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医疗机构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打包基金中统一列支。送强制医疗的公安部门负责督促监护人缴纳患者在强制医疗期间的生活费。患者生活有困难的,监护人或医疗机构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民政临时救助,民政部门按照临时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4 . 残疾救治救助。 县残联、县卫健局要定期组织有精神残疾评定资质的专家主动上门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残疾鉴定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做到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办理残疾证,积极组织开展患者社会康复、救治救助工作,落实残疾患者救治救助政策。
牵头单位:县残联、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民政局
5 . 有奖监护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以奖代补”政策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危险度 3 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人每年 3000元的标准(市、县两级财政按照 1 : 9 配套解决)对患者监护人落实“以奖代补”政策。乡镇(街道)与患有 3 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或协助监护人签订有奖监护协议,并督促监护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卫健局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平安镇雄的重要举措,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县人民政府 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 乡镇(街道) 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会议; 村(社区) 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总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关心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损害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协同保护公益原则,与检察机关建立快速办案协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工作的宣传动员,广泛宣传严重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力量发现可疑精神障碍患者,为做好严重精神疾病和筛查、治疗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严肃工作纪律。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县委政法委纳入全县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委、县政府将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工作专项督查,对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诿扯皮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的部门予以通报或约谈。对因工作不深入、管控不细致造成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案)件发生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 1 .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2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 1 :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附件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