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墨政发〔2022〕6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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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

墨政发〔2022〕65 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 年9 月7 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 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 号)、《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普政发〔2010〕9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墨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墨江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储备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适度规模、规范有序、统一管理、权责明晰”的原则,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储备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落实“熟地”供应政策,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兼顾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推动墨江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县规储委”)应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墨江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简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包括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统筹推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运营等工作,统计上报土地储备数据、报批税费缴纳及业务费支出、前期开发费支出、征地拆迁内业资料复核及资金支付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拟订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对收储中心进行管理及业务指导;依法按程序报批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草、国资、政务管理、税务和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好做好土地储备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县人民政府完成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实物指标调查、补偿登记等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管理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及收储中心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投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镇规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于每年11 月15 日前编制完成,提交县规储委审定,11 月30 日前报县财政局,按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须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以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九条 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时,应根据城镇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县政府债务限额、乡村振兴政策等因素合理制定,需结合下年度土地收入预算,测算土地收入与支出平衡,落实收支两条线,做到预算收支平衡。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 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 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 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四章土地储备入库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政府储备范围:

(一)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 依法收购的土地;

(三)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 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收储中心应按照制定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实施方案报规储委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土地坐落、范围、面积、利用现状;

(二) 土地权属、用地手续批准情况;

(三) 征地拆迁费、有偿收储费、前期开发费、报批税费、勘测定界费、土地评估费、储备土地临时管理费等支出;

(四) 储备土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块的规划条件,通过前期开发达到“熟地”条件;

(五) 土地供应方式和价格估算,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土地报批相关规定开展用地申报(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工作。

(一) 公益性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直接纳入城镇批次用地组卷报批,无需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在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以单独选址项目组卷报批;

(二) 涉及经营性用地的首先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成片开发方案的地块必须在国土空间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地块开发时序纳入城镇批次用地报批,其中公益性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总规模的40%。

第十四条 农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政策实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墨江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自2020 年1月1 日起,征地补偿标准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 号)执行,补偿标准有变化的按政策实时进行调整;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以按程序批准的补偿标准或评估报告为依据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对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国有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转受双方申报转让时点的价格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纳入储备。对拒绝收购而擅自转让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对土地不再予以补偿,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按城市拆迁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九条 收储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垃圾焚烧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用地,拟变更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简称“一住二公”用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

第二十一条 收储中心负责对拟收储土地的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调查摸底,查清地块的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拟储备土地规划红线,明确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建设条件。

第二十二条 收储中心与土地权利人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协商议定补偿价格,拟定收购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自然资源局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不动产权证;协商不成的,暂缓收购。

第二十三条 按照储备土地的批准文件,支付完结收购补偿价款后,经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证载事项为:

(一) 土地权利人为“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二) 权利性质为“国有”;

(三) 记事栏中注明“该土地为政府储备土地,经申请进行土地储备登记”;

(四) 证书附图可使用宗地图或勘测定界图。

第五章土地开发整理、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收储中心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工程实施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收储中心应结合墨江县实际,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辅助性服务。

第二十六条 依据储备土地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可按照土地前期开发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依法按程序确定相关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业务费按不高于工程总费用的5%计算;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应当拟定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提交县规储委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最终确认以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承接前期开发的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工程施工、项目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土地前期开发工程施工期间,收储中心应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收储中心应积极配合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开展工程竣工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按有关规定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收储中心应对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察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土地管护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支出。具体管护方式包括:

(一) 采取打围墙、树栅栏、彩钢瓦围档、埋水泥界桩、拉铁丝网、树标识等措施;

(二) 开展专人看守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 对地上建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 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 根据环保、园林、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求投入的管护费用;

(六) 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收储中心按规定报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土地储备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储备土地供应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具备供应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严格执行划拨供地和土地出让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划拨方式供地

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依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宗地规划条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组价提交县规储委,综合商定划拨价款等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取得地块“电子监管号”信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出让方式供地

1.协议出让: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非营利性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按照“鼓励有偿使用”的原则,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委托具体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组价提交县规储委,综合商定出让价格等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取得地块“电子监管号”信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招拍挂出让:国土空间规划中心依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宗地规划条件,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土地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土地组价提交县规储委,综合商定出让起始价等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县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组织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必须进行拍卖出让),成交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取得地块“电子监管号”信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供应前产生的土地勘测定界、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不动产权籍调查等相关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三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价格,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成本、用地规划条件、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出让土地起始价格由县规储委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供应后,税务部门负责催缴土地价款,自然资源部门应支持税务部门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等形势开展追缴工作,按程序向土地使用者移交土地,并签署《交地确认书》,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价款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收储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日常所需的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县财政局安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照储备土地出让收入的1%安排收储中心土地储备管理费;按照征地、拆迁费总额的2%向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支付拆迁工作经费,上述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储备成本;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结束后,用地单位缴纳了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收储中心应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汇报,收集相关土地成本清算资料提请县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联合行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及时拨付土地成本清算款。

第四十条 土地出让后,由县乡村振兴局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乡村振兴工作需要,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相关政策,规范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第四十一条 土地成本清算工作完成后,收储中心应及时整理收集资料,形成完整的一套卷宗,及时进行归档。

第八章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和开发时限要求使用土地,否则由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第四十三条 土地供应后,县自然资源局将供应土地数据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实行全程监管。约定动工时间一般为一年内,逾期未动工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视为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启动调查和认定程序。经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储备涉及部门应按各自职能职责,积极为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做好服务和保障,不履行职责的,由县政府督查室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土地储备涉及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行文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暂试行叁年。墨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墨政办发〔2013〕2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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