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4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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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科技局迪庆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迪庆 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迪科发〔2022〕43 号

各县(市)区财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 2021 〕 10 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 2022 〕 5 号)《迪庆州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 18 条措施》(迪政办发〔 2022 〕 66 号)等有关规定,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迪科发〔 2019 〕28 号)进行修订,制定了《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说明

迪庆州科学技术局 迪庆州财政局

2022 年 9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和改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18 条措施的通知》(迪政办发〔 2022 〕 66 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州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及政策补助事项。本办法所称的迪庆州科技计划是指根据迪庆州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州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其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项目及资金管理遵循责权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四条 州科技局建立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制度。项目库是对需要州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3 年内没有纳入州级科技计划安排的项目自动离库。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州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研究制定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研究和征集科技创新需求,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编制和申报;

(四)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开展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

(五)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六)授权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科技计划管理服务工作;

(七)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等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八)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九)协助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州财政局是资金预算主管部门,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年度科技计划资金预算和决算,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强化预算执行;

(二)对科技计划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三)对科技计划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包括县(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初审、推荐、管理和监督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及时清理逾期未验收项目,督促项目按时验收;

(二)受州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并按要求向州科技局报送有关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州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及验收中心和州科技局科技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中心是承担项目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的专业机构,按照州科技局的授权分别履行其主要职责。

(一)州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及验收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负责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

2. 负责项目验收的具体工作;

3. 向州科技局报告项目评审及验收中的重大事项;

4. 接受州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二)州科技局科技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 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2. 负责项目的绩效评价分析工作;

3. 向州科技局报告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中的重大事项;

4. 接受州科技局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牵头和参与实施项目的独立法人单位,是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足额筹措并及时安排项目自筹资金,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合同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三)严格执行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科研、财务、预算调剂、绩效分配、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负责项目资金、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资产等管理工作,开放共享本单位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五)动态监管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牵头单位对使用项目资金的其他参加单位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盘活项目结余资金;

(六)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资金等,并接受内部监督;

(七)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八)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

(九)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评价等工作;

(十)积极推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合同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及验收;

(二)按州级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调剂项目资金,合理安排和分配绩效支出,据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验收时编制提交项目资金财务报告;

(三)及时向州科技局和项目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适时提出项目变更、撤销、终止等申请,主动配合执行项目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

(四)据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绩效评价、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加强重大成果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

(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是指受州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估、评价、评审、论证等,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在项目的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遵守承诺书内容。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州科技局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自上而下主动布局与自下而上自主申报相结合,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揭榜制、军令状制、赛马制、悬赏制、定向择优等多种方式遴选组织项目。

(一)公开竞争。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 50 天。有条件的项目类别实施常年征集受理项目。

(二)揭榜制。对于目标明确、应用亟需、最终用户明确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科技揭榜制,明确项目需求目标、时间节点、考核要求和奖惩措施。突出最终用户在“写榜”、“选帅”、“考核”中的主导作用,与州科技局共同投入、联合实施。项目财政资金按事前资助 40% 、事后补助 60% 安排。

(三)军令状制。对于研发风险高、各方分歧大、创新主体愿意承担研发失败损失的科技进展前沿研究、新兴产业培育热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可以实行军令状制。项目财政资金按事前预拨 60% ,通过验收评价后拨付 40% 安排,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全额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四)赛马制。对于战略意义重大,但研发风险高,或时限要求紧迫的重大攻关任务,实行赛马制。在特定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项目中,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支持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同时获得前期立项。项目前期实施动态竞争,阶段性开展节点考核,根据节点绩效动态调整任务目标,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后续支持。按照“里程碑”考核节点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五)悬赏制。以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为主,对于研发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任务,面向社会公开张榜悬赏,限定任务时限及目标,对限期内先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进行事后激励性补助。项目通过评价后一次性拨付项目悬赏资金。

(六)定向择优。对研发任务组织强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较为集中的重大科技专项,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指南,直接委托优势单位或从优势单位中择优委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州科技局根据创新规律和实际需要,采取前资助、里程碑式资助、后补助、科技金融支持等多种资助方式安排项目财政资金。对事前约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果的项目,州科技局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我州科技创新规划部署;

(二)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或项目设定目标要求;

(三)具备按时完成项目的科研团队和必要的科研基础条件;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育种等长周期项目不超过 5 年。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对事关我州产业或社会事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允许州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当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

(二)上年度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三)在所申报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研发优势和工作基础,具备足额提供配套经费的财务实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法律纠纷;

(七)涉及动物实验、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八)有关项目申报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提供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其项目推荐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项目推荐部门开展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

(三)项目推荐部门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州科技局;

(四)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或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申报单位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相关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形式审查意见;

(五)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得出实地核查结论:“优”为具备进入专家评审条件;“良”为基本具备进入专家评审条件;“中”为进入专家评审条件不足;“差”为不具备进入专家评审条件。核查结论为“优”和“良”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州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项目评审克服“四唯”: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综合考虑申报单位、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研发需求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探索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第十九条 州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及验收中心按照州科技局的委托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制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项目评估专家组,采用会议评估、资料评审等方式,按照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对受理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州科技局科技项目评审及验收中心综合项目评估专家组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形成以下评估结论:“ A ”为具备立项条件 ; “ B ”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 C ”为立项条件不足;“ D ”为不具备立项条件。评估结论为“ A ”和“ B ”的项目,通过公示(公示期 7 天)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局按照以下程序组织遴选项目的立项:

(一)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要求,从项目库中遴选项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建议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二)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根据局务会审议结果,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提交州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

(三)州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州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年度科技计划;

(四)州财政局审查年度科技计划,并上报州政府审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立项项目采用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部门与州科技局或受州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就项目目标、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资金预算、进度计划、实施期限、技术合同登记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签订项目合同书通知后 30 天内,应完成所有合同书签订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

后补助项目一般不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 州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报州科技局审批。州科技局视情况对合同书内容调整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指标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经充分论证,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一)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项目原定目标需要适当修改的;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 ( 境 ) 、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三)项目执行期限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五)其他确需要调整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应在项目到期前 3 个月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 年,限延期 1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撤销。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州科技局申请撤销项目。州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退回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撤销后,原项目合同书不再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由州科技局依职权终止。州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或做出终止决定后,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对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经第三方审计、现场核查认定的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科技局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终止并作出处理。

(一)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开发、资金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被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

(二)承担单位未经批准,单方面变更合同书内容,或不按合同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的;

(三)执行期满 3 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项目到期前 3 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四)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满 3 个月内,向州科技局或项目推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前款规定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后补助类项目不需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迪庆州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成果证明材料等;

(五)项目资金决算书、资金支出明细账及相关财务附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州科技局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 , 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分为 A 类项目验收、 B 类项目验收和 C 类项目验收三种类型。 A 类项目是指州财政拨款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项目, B 类项目是指州财政拨款总额在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至 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的项目, C 类项目是指州财政拨款总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A 类、 B 类项目验收由州科技局组织, C 类项目验收委托项目推荐部门开展。具体验收工作可委托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 3 类。

第三十五条 A 类、 B 类项目验收工作可根据项目特点,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评价或实地考核评价等方式进行。验收应当形成验收意见,并对是否通过验收或结题给出明确结论。项目验收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查定和质询,经量化评分做出以下验收决定:

(一)通过验收。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和任务完成度达到90% 以上,项目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综合评分 60 分以上 ( 含 60 分 ) 的项目,确定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综合评分 50 分(不含 50 分)以下,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确定为“不通过验收”。

1 .项目指标任务完成程度整体低于 60% ,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2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 .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4 .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5 .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三)项目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综合评分 60 以下(不含 60 分) 50 分以上(含 50 分)的项目,确定为“结题”。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第三十六条 C 类项目验收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总结评价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评价或会议评价,可向项目推荐部门提出申请。开展书面总结评价方式验收时,项目推荐部门要根据承担单位提交的总结材料及实地核查情况参照 A 类、 B 类项目验收标准作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的建议,经州科技局审核后作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的结论。以现场评价或会议评价方式验收的参照 A 类、 B 类项目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州科技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通过验收和准予结题的项目,州科技局分别发放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结题通知。

第三十八条 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或州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七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技计划经费预算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科技管理业务费。

第四十条 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 / 出版 / 文献 / 信息传播 / 知识产权事务、会议 / 差旅 / 国际合作交流、培训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3.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

1.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2. 绩效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激励科研人员、科研(财务)助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试行项目工资制,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所需费用可从间接费用中列支,按照一项一议原则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3.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 3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 25% ;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 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 60%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参加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直接费用中除 50 万元及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预算编制时应提供各分项费用预算,说明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间接费用只需编制简要的预算说明。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经费在州科技局和州财政局联合行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办理拨款。

(一)安排到县(市)级的项目经费,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将项目经费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级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县(市)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和资金文件的 15 个工作日内,经县(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实拨方式直接将经费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安排到州级的项目经费,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并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州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实拨方式将资金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为州外单位的,由州财政局、州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文件并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州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到州科技局,再由州科技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在指标下达环节,简化财政预算标准化管理平台经济分类科目填报;在资金使用环节,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需要在类款级科目之间进行指标额度调剂,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州财政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情况外,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具体说明理由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争取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第四十四条 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州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州级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项目研发需求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项目绩效目标包含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应尽量细化、量化、可衡量,便于评价考核。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参加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立项前项目经费预算要由财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支持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经费分别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条 预算调剂。项目资金总预算变化、项目参加单位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州科技局审批,其他经费调剂审批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除有特殊规定外,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四十九条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余资金使用与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并且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终止实施、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不通过,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技信用评价不良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实编准项目经费预算,避免大量资金结余。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盘活制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单位项目结余资金额度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于原项目团队不能及时使用的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调剂用于其他急需科研活动支出。项目验收后结余资金结转两年仍没有使用的,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将按原资金渠道予以收回。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内容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

(八)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五十二条 科技管理业务费是指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与实施项目和科技管理相关的调查研究、论证、招标、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监督、检查、培训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科技管理业务费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监督、绩效评价及诚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受州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的指导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州科技局、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监控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州科技局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对财政资助资金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项目,最多开展 1 次过程检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及财政资助资金 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评估,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监管。评估对象随机抽取,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州科技局建立完善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在项目指南编制咨询、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评估及成果发表等科技活动中,全过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

州科技局对参与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抽查、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实施科技信用评级,并将其信用评级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五十六条 强化对失信和违规行为的惩戒。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存在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受州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项目推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州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或停止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财政资金,限制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属于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涉及退回项目财政资金但拒不退回的项目承担单位,州科技局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二)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在项目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列入州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家利用咨询、评审、评估、论证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

(三)项目推荐部门、受州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项目财政资金为目的,故意伪造或者变造虚假证明材料,使申请人(单位)获得项目财政资金资助的,或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将有关单位、个人列入州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财政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受州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9 月 5 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迪科发〔 2019 〕 28 号)同时废止。新旧办法衔接要求:本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旧办法执行;在研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确定执行旧办法或新办法;本办法发布后新立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

迪庆州科技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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