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办发〔2022〕 60号关于印发镇雄县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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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发〔 2022 〕 6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雄县 2022 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造)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9 月 5 日

为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 〕 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2 〕 11 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昭政办规〔 2022 〕 1 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需求为导向,科学合理制定 2022年改建(造)任务,统筹利用符合改建(造)条件房源,通过改建改造,达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标准,确保 2022 年全县 1000套改建(造)保障性租赁住房 6 月底前启动 60 %、 10 月底前启动100 %,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难问题。

三、工作原则

改建(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属地负责”的原则。按照供需匹配原则,统筹改建改造资金,相关单位(个人)按照房源筹集的标准提供房源,县住建局按照改建(造)方案负责房屋改建改造的实施。凡是没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统一建设和管理的,不得享受相关配套政策。

四、房源筹集

改建(造)项目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村集体存量闲置房屋、各类园区存量闲置房屋、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存量闲置房屋、公租房存量闲置房屋、棚改安置房存量闲置房屋及社会存量闲置房屋。利用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改建改造,必须在满足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实施。

改建(造)房源户型可以是住宅,也可以是宿舍或公寓,以不超过 70 平方米的户型为主, 70 平方米以下户型原则上不少于改建(造)房源总套数的 70 %。改建(造)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整层(具备独立交通空间)为基本改建改造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30 套(间)且建设面积不少于 1200 平方米。

五、申报条件

(一)权属合法

改建(造)项目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质押、地役权登记等情形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应已办结预售冻结手续。

(二)主体明确

土地(房屋)产权人、房源运营机构均可作为申请人,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申请人。产权人与实际运营机构不一致的,实际运营机构作为申请人时,须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规模适当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造)项目,房源供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原则上不少于 30 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1200平方米。

(四)配套完善

项目建设要充分利用周边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共享城市资源。应具备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交通方便、服务设施功能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内应根据需求配置公共服务配套功能。

(五)结构安全

改建(造)项目房屋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要求,改建(造)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鉴定结果需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六)消防安全

改建(造)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监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七)下列情形不得改建(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1 . 违法违章类存量房屋;

2 . 不满足结构、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存量房屋;

3 . 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

4 . 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房屋;

5 . 其它经论证禁止改建(造)的情形。

六、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申请受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改建(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人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 申请表或申请书(附件 2 、 3 )。申请表用于新建、普通闲置房屋改建(造)项目,由县住建局审批后发放项目认定书;申请书用于闲置公租房或棚改安置房转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由县住建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住建局审批,由市级发放项目认定书;

2 . 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 . 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

4 .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等分析测算情况,项目建设或改造初步意见(含修规、消防设计、建筑结构等初步意见)。对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意见;

5 . 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6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审核认定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住建局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联合审查,可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七、改建(造)标准及资金补助

改建(造)项目水、电、气、路、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要配套齐全,应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和房屋设备设施配套,具备“拎包入住”条件。改建(造)项目如改变原有结构、增加荷载的,须经原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实施,工程改造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改建(造)项目每套补助总资金原则不超 2 . 69 万元。县住建局制定改建(造)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推动实施,可先行划拨 30 %启动资金,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划拨剩余资金。

八、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制定镇雄县 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造)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对适合改建(造)房源进行初步排查并对其土地权属、产权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初步论证,并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出具安全检测报告,提交项目认定申请表,由县住建局下达项目认定书。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县住建局根据改建(造)方案,严格相关施工程序,制定施工图,按照改建(造)标准实施改建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同步制定管理运营实施方案送审。

(三)总结提高阶段( 2023 年 1 月—长期)。认真总结、分析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查缺补漏,巩固成果,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形成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效管理运行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会同县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改建(造)项目房源监测评价,通过实施改建(造)项目,有效利用闲置房屋,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

(二)强化责任意识。县直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对接跟进,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抓落实的合力。县住建局作为改建(造)项目的主体责任单位,要牵头做好项目论证、报批、认定、改建等工作,协同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对房屋结构安全、土地手续、环保安全等进行论证评价。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管,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

(三)营造浓厚氛围。多渠道、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重要性认识,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引导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积极参与,推动改建(造)项目落地落实。

附件: 1 .镇雄县 2022 年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造)房源信息

2 .镇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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