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
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 2022 〕 76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和改进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 年 8 月 31 日
加强和改进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切实维护边境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边境治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考察云南讲话精神、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重要回信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临沧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紧盯临沧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存在政治站位不高、压力传导不够、打击体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政治站位,认清形势任务,健全完善全市打击走私工作机制,坚守部门职责定位,深入推进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把党中央治边方略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守住安全底线,夯实发展基础,强化责任落实,守好国门、管好边境、筑好防线,扎实做好强边固防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提高认识,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第一议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制度,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关于强边固防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作为政府常务会议以及部门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全面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强边固防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全市广大干部切实增强为国守边、为民负责的政治担当。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打击走私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作用,推动形成各级共同抓好打私工作格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把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谋划推进,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完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督查检查、跟踪问效和考核考评机制,及时研究重点难点工作,定期开展调研督导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打击走私工作,为职能部门依法办案和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持。各行业部门是本领域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行业领域治理要全程领导、全面把关,推动完善落实行业领域相关规章制度。
(三)健全领导机构,强化综合治理队伍建设。市级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商务工作、公安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商务局、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临沧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办)在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内设打击走私综合协调科并配备固定工作人员,负责全市打击走私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县、自治县、区参照市级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和配备固定工作人员。市级各行业部门明确主抓打击走私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推进打击走私队伍的正风肃纪,加强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各级执法部门健全和落实打击走私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保护制度,消除与走私违法犯罪斗争的后顾之忧。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县两级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打私办具体负责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边防部队、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应急管理、商务、金融、司法、税务、外事、烟草、石油、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公路、铁路、民航、水运、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市、县两级领导小组针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特别是认真组织开展“蓝天”“国门利剑”“绿滇”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柴油、象牙等濒危野生物种、“洋垃圾”、非设关地成品油、冻品、偶蹄动物、粮食、烟草等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边境县要组织公安、边防、外事、商务等部门开展打击走私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加强海关监管区、边防巡查区以外的陆路查缉和河道巡航查缉,及时查处破坏边境拦阻设施、监控设施、私开通道、私建码头等违法行为,有效封堵或切断私开的出入境通道,依法及时拆除私建的边境码头。
(三)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统计通报制度。市、县两级打私办建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涉嫌走私案件信息和必要的货运数据,加强资源共享和协作联动。各县、自治县、区的数据(不含辖区内的海关、边防部门)由地方公安部门统计,经县级打私办审核后由地方公安局报市公安局;孟定海关、南伞海关、沧源海关、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数据直接报送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汇总后报市打私办。
(四)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管理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税务、人行等有关部门建立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纳入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反走私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从事走私和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者进行重点检查,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政务网站等其他信息平台,及时公开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结果。
(五)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进口货物的日常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禁止为他人走私或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进口货物、物品持有者在办理运输、仓储、广告时,应当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不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有关单位拒绝提供服务。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物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六)实行举报投诉首办责任制。打击走私执法部门及时公布其反走私工作职责、案件受理范围、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严格执行举报投诉首办责任制,属于受理范围的及时受理并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移交其他反走私执法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因管辖、受理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打私办或者指定部门进行受理。
四、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打私办与行业部门的职能职责
(一)打私办的职能职责。负责打击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导、检查等工作,承担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审议后印发执行;执行领导小组决议、决定,研究打击走私工作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落实措施,协调指导督促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信息和统计工作,收集、汇总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根据工作情况编发简报、总结提炼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行业部门的职能职责。法院:做好走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从严、从重、从快严惩各类走私犯罪;利用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侦查机关解决侦查重大、疑难问题。检察院:做好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工作,对走私累犯、惯犯从严打击,协调解决走私犯罪案件查办中的疑难问题。宣传部:积极宣传反走私法律法规、举报奖励办法、典型案例等,向群众讲解走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升群众法制观念,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合力打击走私行为,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执法行动。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各有关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海关缉私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毒品和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以及走私犯罪衍生的下游、关联犯罪。公安局:履行打击非海关监管区的非涉税走私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发改委:积极做好反走私工作宣传,加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自律和舆论引导;组织申报粮食、棉花关税配额计划,指导、规范企业配额的申领和使用行为。工信局:指导和引导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发现其有参与走私活动、经营走私物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阻止或按照程序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财政局:密切配合打私办工作,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生态环境局:加大对成品油存储、销售企业的生态环境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大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依法提请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林草局:加强与海关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加强监管,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的,及时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商务局(口岸办):牵头协调口岸部门参与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加大对成品油储存、销售企业的检查力度,完善辖区内成品油企业和外贸企业档案信息登记造册,发现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牵头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打击。农业农村局:规范畜产品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调运监管,做好养殖企业特别是牛养殖企业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守法,配合缉私,形成打击养殖参与走私活动的良好氛围。交通运输局(含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加强对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检验登记,严格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车辆非法运载成品油、粮食、烟草、卷烟、冻品、橡胶、食糖等重点商品的行为,发现运输货物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的,及时报告反走私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邮政:要紧盯“购、运、储、销、寄”等环节,对大型仓储、冷库、超市、农贸市场、堆场、停车场、转运货场等场所进行清查和整顿,全面加强寄递环节走私货物查验,全面加强冷链全环节的监管,全面加强加油站及油库质量监管。应急管理:要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强化日常安全监管,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成品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成品油无证经营行为。司法局:将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指导、督促市级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开展打击走私法律法规宣传。外事办:协助处理在打击走私过程中的涉外事宜。税务局:加大对涉嫌违法走私企业、重点人员的资金与税收信息监管力度,加强数据分析、线索追踪和协查,协同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斩断走私资金链,联手打击出口骗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人民银行:加强资金及交易监测,及时移送涉及走私犯罪的交易线索;配合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开展交易调查,共同打击走私贩私、洗钱等违法犯罪。烟草专卖局:负责辖区“两烟”(卷烟、烤烟)市场监管,配合海关、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走私卷烟以及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违法行为;开展反走私政策法律宣贯,加强对卷烟零售客户的教育管理。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负责加强对边境管辖区域的巡查、管控,依法查缉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边境管理支队:负责加强对边境管辖区域的巡查、管控,加大对进出边境管理区货运车辆的检查力度,及时查控可疑车辆、人员和货物;对有情报线索指向的,增设临时查缉站点开展堵卡查缉,力求人赃俱获,积极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边防部队:应加大边境巡查力度,严厉盘查非法过境人员及走私货物,严厉打击破坏边境国防设施行为,对搭接和破坏巡逻道路的走私通道实施重点监控,及时通报情况,共同推进非设关地通道整治。
五、进一步规范和执行走私案件处置办法
(一)严格执行走私案件移交制度。打私办负责组织建立并督促执法部门执行走私案件移交制度,统一协调处理复杂、疑难、有争议的案件。反走私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当地海关处理,查获的涉税走私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办理;海关发现、查获应当由有关反走私执法部门依照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案件管辖分工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移送和处理情况及时书面报送打私办。反走私执法部门在海关监管区以外查获的进口货物、物品,所有人不在现场,有关人员不能随货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由经办人员和其他见证人在开列的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后,交打私办协调处理。依法需要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处理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反走私执法部门要委托检验检疫机构先行检验检疫。
(二)严格执行无主货物、冷冻动物制品及偶蹄动物处理办法。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无主进口货物、物品,严格按照《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2016 年第20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 2014 〕 5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处置走私冷冻动物制品及偶蹄动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打办发〔 2017 〕 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走私冻品及活体后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打私发〔 2018 〕 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归口处置的通知》(云政打私发〔 2019 〕 10 号)、《临沧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沧市打击走私工作中查获无主货物处置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临政打私发〔 2017 〕 1 号)、《临沧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做好近期打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打私发〔 2017 〕 6 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严格执行反走私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走私违法犯罪,对向反走私执法部门、其他国家机关或者职能部门等举报本市辖区范围内走私违法犯罪线索(包括用科技手段提供线索),协助破获走私违法犯罪案件,查获走私物品,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举报人,按照《临沧市反走私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临政办发〔 2020 〕 95 号)进行奖励。
六、进一步探索和实施有效的督导督办和长效评价机制
(一)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市、县打私办每年牵头组织开展2 次综合督导工作,每年确定 1 个重点县或重点单位对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推动。
(二)认真开展责任追究。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单位巡察、督导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打击走私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工作推动不力甚至失职渎职,导致走私活动猖獗、走私案件频发的,坚决纠正查处,精准追责问责;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三)积极开展考核评价。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平安临沧建设考评体系,科学精准设定指标,分析评估落实情况。对工作后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通报督办。
(四)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坚持“严”字当头,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打击走私执法部门“一把手”的日常监督,推动监督工作具体化、常态化。全面梳理打击走私犯罪“全链条”中的廉洁风险点,加强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聚焦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向边境地区、打私部门持续释放高压反腐的强烈信号,从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形成“不敢腐”的震慑。加强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宣传,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