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规〔 2022 〕 7 号
根据 2025 年 11 月 25 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曲政规〔 2025 〕 2 号)修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曲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道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曲靖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履行、监管和考核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工作,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能源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和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有关工作,对特许经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价格、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
第二章 特许经营授予
第四条 规范燃气特许经营授予。为构建“全市一张网”发展格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曲靖市范围内新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五条 严格规范行业准入门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不得以招商引资协议、投资开发协议、工程建设协议等替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第六条 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全面履行责任义务。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燃气供应、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储气能力、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逐年提升天然气气化率,按照“设施全达标、管网全覆盖、用户全普及”天然气行业标准,加快推进城市供气管网建设,推进城市供气管网互联互通;加大城市天然气管网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各区域主干管网架构,延伸管网至老旧小区、城中村、重点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积极探索乡村天然气供应模式,推进天然气向乡村延伸。
第九条 供应保障能力。合同量达到上一年度实际用气量,且每年合同气量的递增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递增比例。
第十条 天然气价格标准。居民用气价格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非居民用气价格严格按照非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后的天然气价格销售。
第十一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的持续稳定供气和供气安全负责;
(二)科学合理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高效安全的燃气产品和服务;
(三)承担特许经营区域内管道燃气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改造、更新责任;
(四)定期对管道燃气设施进行巡检、检修、保养,保证供气设施运转正常及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于良好质量条件下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进行移交;
(五)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抢修抢险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 24 小时紧急抢险服务;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拓气源,进行气源接收设施和调峰储配能力建设,满足国家储气能力建设指标要求,增加有效供给,保障城市燃气上下游稳定供应;
(七)对政府划定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燃气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无歧视、无差别地提供优质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考核评估机制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工作以维护特许经营协议严肃性为基础,以优化营商环境,改善供气结构,保障民生需求和产业发展为目标,量化考核特许经营企业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十三条 对已签署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但协议内容存在经营范围不明确、双方权责不清晰的,由协议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签订特许经营补充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保障能力;
(二)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管理;
(三)企业服务水平;
(四)“一票否决”项。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以百分制计分,严格按照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执行, 75 分及以上为“合格”, 75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评估工作实行季度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由特许经营企业依照《曲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及相关制度要求,将自评报告及支撑性材料书面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特许经营企业上年度综合考核评估工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估意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向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从全市燃气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结合专家意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最终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将评估报告书面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并报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 评估过程中,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取消燃气特许经营权:
(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特许经营权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
(三)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终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收回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一)未按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特许经营区域内燃气基础设施的;
(二)未完成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 的天然气应急储备年度任务的;
(三)未完成新增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敷设年度任务的;
(四)未完成新增安装居民用户年度任务的;
(五)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居民用户停止供气达 3000 户及以上或企业总供气户数 10% 及以上,且连续停止供气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身因故意或过失原因,导致 1 户非居民用户连续停止供气时间超过 12 小时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评估机制进行评估后评估意见为“不合格”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在3 个月内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提请批准授予的机关按照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终止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办理有关设施、资料、档案等的性能测试、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手续。
第六章 临时接管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被收回特许经营权后,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启动临时接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机制选择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作为临时接管单位并向社会公示。临时接管单位须具备临时接管所需的人员储备及其他条件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启动临时接管程序后,应依法选择临时接管单位,并签订临时接管协议。临时接管期限最长为 6 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至 1 年。
第二十八条 临时接管单位应当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收回后的 3 日内制定临时接管工作方案,保证管道燃气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经曲靖市规范管道燃气经营管理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组织特许经营企业和临时接管单位进行相关交接工作。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应予配合,拒不配合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及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予单位与特许经营企业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协议约定终止特许经营权后,曲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应当尽快完成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工作,同时组织好原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据相关协议做好资产清算工作和资产交割工作,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对阻碍临时接管工作的企业或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曲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附件
曲靖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指标及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 《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 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手续,每缺 1 项扣 3 分;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6 分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扣 3 分。
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6.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统一规程》( DBJ53/T-36 )。1. 供应保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2 气源和场站设
具有管输或者非管输燃气
障能力
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气源场站且满足供气需求
全技术规程》( CJJ51 )。( 70 分)
燃气设施的建设、天然气气
1. 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划或者目标任务进度完成的得 10 分,
1.3 燃气设施、管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化率是否满足燃气专项规
否则不得分;
20 分
2.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划、年度目标任务和城市发
情况
2. 天然气气化率达到阶段目标任务的,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展需求。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
1.4 老化更新改造
3 分
案( 2022 — 2025 年》
改造推进情况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 停止居民用户供气达 1000 户及以上或企业总供气户数 5% 及以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供气期间是否发生停气或5 1.5 供气能力
12 分
2.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断供
每发现一次扣 10 分。
合同量达到上一年度实际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用气量,且每年合同气量的
达到标准的得 10 分,否则不得分。 10 分
2.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递增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
度递增比例。1. 供应保
障能力
1. 未执行政府制定价格的扣 10 分。执行政府定价,但未按规( 70 分)
并按 照 规定在营业场所醒
定将各类气价、代收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及价格投诉电话等
进行公示的,每缺少一项扣 2 分;
目位置将各类气价、代收7 1.7 供气价格
15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非居民年平均供气价格低于政府制定最高销售价格 5% 以上的
费项目、标准、文件依据
得 10 分,高于政府制定最高销售价格 10% 及以上的扣 10 分,高
及价格投诉电话等进行公
于政府制定最高销售价格 5% — 10% 的扣 5 分,其余扣 3 分。
示。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全技术规程》( CJJ51 )。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 未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安全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未参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与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
书 的 ,扣 1 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及
3.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2 分
2. 未按照季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 1 分;
执行情况
( GB/T50811 );
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扣 1
4.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分。
化规范》( T/CGAS 002—2017 )。2. 燃气设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设施
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施运行、
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
全技术规程》( CJJ51 );维护、抢
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2.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修和安全
每发现 1 处缺漏,扣 0.5 分。
管理( 20 分)
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全技术规程》( CJJ51 );
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建
2. 《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
立及落实情况,防雷防静电
( CJJ215 );
未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发现一项扣 0.5 分。 2 分
装置、压力容器、燃气浓度
3.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
检测、检测
检测、安全装置等涉及工艺
技术规程》( CJJ95 );
和安全的相关检测等报告。
4.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
( CJJ146 )等。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 未建立制度的,扣 1 分;
燃气企业制定的燃气设施
2. 制度不完善的,每项扣 0.5 分;
2.4 燃气设施设备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3 分
全技术规程》( CJJ51 )
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
4. 燃气设施和设备,每发现 1 处存在故障或运行不正常的 , 扣 0.5
度。燃气设施和设备台账。
分。2. 燃气设
施运行、
维护、抢
修和安全
管理
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
应满足:
1.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 0.5 分;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综合性检查应由企业主要
2. 缺少一类检查记录的,扣 0.5 分;
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2 分
3. 检查表无人签字 的, 每次扣 0.5 分;
全技术规程》( CJJ51 )。
4. 签字不全的,每次扣 0.5 分。
季节性和重大节假日前后
安全检查 。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企业隐患检查及整改台账
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立隐患治理台账,进行
统计分析,形成书面资料;
2. 对查出的隐患下达隐患
治理通知,明确责任人、治
1. 未建立隐患治理台账,扣 1 分;
理时限;
2. 重大隐患项目未做到 “ 五到位 ” 的,每项扣 0.5 分;
2 分 《安全生产法》
3. 重大隐患项目应制定治2. 燃气设
3. 隐患项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项扣 0.5 分。
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施运行、
任、资金、时限和治理前的维护、抢
监控及应急预案 “ 五到位 ” ;修和安全
4. 按期完成隐患治理;
管理
5. 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 20 分)
见执行情况。
培训上岗制度,企业主要负
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每工种抽查 1 — 2 人,重点检查培训教育记录、持证情况,每发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全技术规程》( CJJ51 );
1 分
现 1 人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相关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持
2.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证上岗情况。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全技术规程》( CJJ51 );
1. 未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的,扣 2 分;
定期开展燃气系统运行安
3.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
2 分
2. 评估结果为良及以下的,扣 1 分。
全评估情况
( GB/T50811 );
4.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2. 燃气设
化规范》( T/CGAS 002—2017 )。施运行、
维护、抢
按计划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和安全
1 分
用气知识普及等社会公益
2.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分。
管理
性工作。( 20 分)
1. 《突发事件应对法》;
1. 未编制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扣 1 分;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 分
3.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
3. 应急队伍和设备物资配备不充分的,扣 1 分。
全技术规程》( CJJ51 )
1. 《燃气服务导则》( GB/T 28885 )
1. 未设服务窗口或 24 小时服务热线的,扣 1 分;
2. 《云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评
2. 未提供用气条件、供气质量的主要参数和燃气销售价格等信息
3.1 服务窗口 设置服务窗口、热线等情况。
价标准》;
查询的,或未公开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的,每项扣 0.5 分;
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未设立用户服务维修网点、营业接待等服务的扣 1 分。
4.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将获得用气优化为用气申
请、接入方案设计、接入挂
表 3 个环节,用户申请用气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 分
2.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料,向用户提供 “ 零见面 ” 服
务。用气报装时间控制在 3
个工作日以内。3. 企业服
务水平( 10 分)
加快推行网上报装系统,
并积极推动政企业务融合,
对接政府部门打通政务系
1.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3 信息化建设
2 分
2.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
脸获取用户身份信息、电子
证照信息等,实现线上为用
户办理报装、线上缴费等。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燃气用户管理相关工作:
1.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与用户
1. 未建立用户档案的,扣 1 分;
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
1. 《燃气服务导则》( GB/T 28885 );
2. 未发放燃气用户安全手册的,每户扣 0.5 分;
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责任;
2. 《云南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评
2 分
3. 未签订用气合同的,或者用气合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户扣
价标准》。
0.5 分。
符合《燃气服务导则》
( GB/T 28885 )的规定;
3. 建立用户档案。3. 企业服
务水平( 10 分)
1. 用户有效投诉处理结果满意度为 60% 以下的,扣 1 分;
3.5 用户投诉处理
2 分 《燃气服务导则》( GB/T 28885 )
处理用户投诉
情况
3. 燃气用户到市级及以上平台投诉,每投诉一次扣 1 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 擅自 转让 、出租燃气特许经营权的;
2.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
3.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4.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5. 擅自停业或者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本办
6. 未按燃气发展规划建设特许经营区域内燃气基础设施的;
“ 一票否决 ” 项
法和协议约定终止燃气特
7. 未完成燃气经营企业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 的天然气应急储备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许经营协议,收回其特许经
年度任务的;
营权。
8. 未完成新增城市燃气中压管道敷设年度任务的;
9. 未完成新增安装居民用户年度任务的;
10. 因气量合同签订不足或燃气经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居民用
户停止供气达 3000 户及以上或企业总供气户数 10% 及以上,且
连续停止供气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
1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自身因故意或过失原因,导致 1 户非居民
用户连续停止供气时间超过 12 小时的;
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注: 1.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75 分及以上为 “ 合格 ” , 75 分以下为 “ 不合格 ” ;每项考核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