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办发〔 2022 〕 63 号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社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8 月 24 日
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过度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文件的通知》及省州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撬动金融贷款资金的放大效应,推动财政与金融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投放的良性互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在过渡期内,以扶持勐海县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以下统称监测对象)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增强持续增收致富能力为目的,以金融部门的信贷资源为载体,在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评级授信额度基础上,以三年期为其发放 “ 免抵押、免担保 ” 贷款,帮助增收致富。按照应补尽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小额信贷贴息贷款。最终放贷农户户数、放贷金额及贴息资金以实际放贷农户户数、放贷金额及贴息资金为准。
二、实施年限
2021—2025 年。
三、政策重点
(一)对贷款对象的政策限定。 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开发信息系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有发展愿望、生产能力、发展项目和还款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 18 周岁(含) —65 周岁(含)之间均有资格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
(二)对贷款用途的政策限定。 贷款用于支持有贷款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用于发展产业。
(三)对贷款额度的政策限定。 根据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还款能力等因素,每户贷款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 5万元。
(四)对贷款期限的政策限定。 贷款期限最长为 3 年,农户可提前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
(五)对贷款利率的政策限定。 利率执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六)对财政贴息的政策要求。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由财政进行全额贴息,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放款。 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 1 年期市场报价利率( LPR ), 1 年期至 3 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 5 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 LPR )。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贷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使用天数给予贴息,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财政贴息资金按照贷款金额和贷款时间计算,贴息方式根据银行情况进行清算,一季度一贴息。
(七)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 10 万元, 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放贷额度由银行根据农户情况进行审定。
四、组织保障
县级成立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罗庆礼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伟华 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赵永见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康 三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马秋月 勐海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何长生 勐遮镇党委副书记
李佳良 勐混镇党委副书记
郑琪峰 打洛镇党委副书记
王东海 勐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小华 勐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田 建 勐宋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岩温囡 勐往乡党委副书记
马 莹 西定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宋春荣 格朗和乡党委副书记
岩罕叫 布朗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淑杰 人民银行勐海支行副行长
和晓山 勐海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主任由康三同志兼任,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具体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日常管理事务。
(二)工作职责
1.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小额信贷年度计划的制定落实,审核确认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与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一致性,做好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
2. 县财政局:负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管、风险金账户管理、风险代偿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等工作。
3. 人行勐海支行:加大对承贷金融机构的政策引导,配合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发放工作,做好金融政策引导和小额信贷统计监测等工作。
4.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会同各乡(镇)、县乡村振兴局做好贷款风险管理,简化贷款手续,为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5. 乡(镇)人民政府:大力开展金融脱贫人口服务和政策宣传,根据村委会、驻村工作队提交的相关材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核。协同承贷金融机构做好贷款资金发放和回收;负责贷后监督检查、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的审核;负责在辖区内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6. 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大力开展金融帮扶服务和政策宣传,会同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产业需求、生产经营周期等,对贷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
五、贷款步骤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严格按照 “5 万元以内(含 5 万元)、 3年以内(含 3 年)、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 ” 的六个要素,严把对象、严格用途,按照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申请 → 村委会初审 → 乡(镇)组织联合审查审核 →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贷款程序稳步推进工作。
(一)贷款申请。 有贷款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根据其产业发展计划和脱贫计划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附件 1 ),签订《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诺书》(附件 2 )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告知书》(附件 3 )。同时提交承贷金融机构所需的要件。
(二)贷款调查。 村民小组、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对脱贫户和监测对象贷款申请认真进行贷前调查和初审,并在《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附件 1 )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产业等。
(三)贷款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申请上报贷款名单后及时组织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核,在《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附件 1 )签署意见,并填报《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户贷款申请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 4 ),对审核通过的贷款名单(附件 1 、附件 4 )按相关要求及时发函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
(四)贷款审批发放。 一是承贷金融机构收到乡(镇)提交的相关材料(附件 1— 附件 4 )后,对小额信贷贷款户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信用评定、审定,在《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附件1 )签署意见,并填报《勐海县承贷金融机构投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户贷款明细台账汇总表》(附件 5 )。二是各乡(镇)在完成前期工作好后,将所有材料(附件 1— 附件 5 )按月于每月 20 日前报送至县乡村振兴局。三是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农户属性后,将材料返回乡镇,由乡镇将材料报送至同级承贷机构,完成贷款发放。
(五)公示备案。 各乡(镇)、各承贷金融机构对已放贷农户名单(附件 5 )在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按月进行公示 7 天,公示期满后将名单(公示照片)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六)贷款贴息。 一是各承贷金融机构根据放贷情况,按季度将花名册和审批材料发函报送至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根据名册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直接划拨至承贷金融机构。二是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各承贷机构将贴息农户名册进行 7 天公示。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贷款使用管理。 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发展产业。村委会、村民小组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等现象的要第一时间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联系同级承贷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回收资金。承贷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报送至县乡村振兴局。
(二)加强研判预防风险。 县乡村振兴局、承贷金融机构和各乡镇要加强信息共享,全面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类管理台账,承贷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前 1 个月通知到乡到村到户。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逾期风险的情况,要及时发送风险提示函至各方和县乡村振兴局。
(三)加强贷后监督检查。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发放到户后,由乡(镇)负责全程跟踪检查,承贷金融机构定期跟踪检查,县乡村振兴局按年度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贷款用途科学合理有效。
(四)妥善处置各类风险 。一是各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沟通,确保贴息资金按时兑付不拖欠。二是贷款到期时,对于因产业周期较长、项目尚未产生收益,经承贷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共同审核,生产经营正常、还款意愿较好,且产业发展确实需要继续使用资金的,在政策期内可以实行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等办法进行处置;对于贷款户信用意识淡薄、还款意愿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加强思想教育,再由承贷金融机构、县乡村振兴局联合上门进行催收;对于恶意违约户要在适当范围予以曝光,并列入黑名单管理,由承贷金融机构会同司法部门依法收回贷款;对于借款人发生意外死亡、遭遇重特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不能按期还款的,经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可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予以核撫。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承贷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流程方案,全面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信息数据报送工作。
(二)宣传发动。 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挂包帮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广播、会议和发放资料等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同时引导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树立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加强管理。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需按照脱贫人口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管好、用好贴息资金,落实公告公示制,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保证贴息资金真正用到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展产业上来,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四)信息收集。 承贷金融机构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及时办理并发放贷款,建立贷款台账,强化贷后管理,做好贷款贴息资金、呆账代偿、统计报表、系统录入等相关资料收集报送等工作。
附件: 1. 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户贷款申请表
2.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承诺书
3.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告知书
4. 勐海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户贷款申请基本情况
汇总表
5. 勐海县承贷金融机构投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