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发〔2022〕100 号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东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东川区支行:
《东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 修订 ) 》已经六届区政府第 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8 月 23 日
东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 , 健全和完善区级储备粮管理体系 , 确保东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全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东川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东川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东川区人民政府。未经东川区人民政府批准 ,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确定储备粮食的购销和随意变更储存品种、数量。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用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做到制度严格、管理科学、责任落实;粮食储存应当做到储粮安全、调度灵活、科学储存;储备粮食必须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环节进行监管;负责承储企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规性;承担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管理,并对承储企业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强化基础管理,做好储备粮的收购、轮换、保管、检测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级储备粮规模,筹措区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轮换价差等资金 , 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核;负责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结果运用;承担加强财政补贴资金运行监管、绩效管理的指导责任。
农业发展银行东川区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区级储备粮食的信贷资金及监管 , 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以承储企业在粮食交易中心平台公开交易价格为准,以交易合同为依据。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储备粮安全存储工作。
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储存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是经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认定具有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条件的粮食企业。
第六条 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区级储备粮食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自觉接受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东川区支行等部门对区级储备粮食的监管。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和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区级储备粮食的质量监管,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每年3 月和 9 月定期对库存区级储备粮质量进行储存品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建立区级储备粮食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粮食霉变、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等)要边处理边上报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不得隐瞒。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按有关程序报批;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轮换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区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食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依据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指标,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专题向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示轮换数量,批准后进行粮食轮换。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将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承储企业必须按照均衡轮换的原则,原则上按库存总量的三分之一轮换,根据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有关标准评价结果,以储存年限(按生产时间计算:稻谷 2 - 3 年;小麦 3 - 4 年;玉米 1 - 2 年)作为参考指标,不宜存的区级储备粮,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按照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及入库、出库必须依据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开展。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库、出库。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有关网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轮出销售的区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自主择机进行,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有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 6 年。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 4 个月。确需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经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东川支行研究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德超过6 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入的,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东川区支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补贴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用于补贴承储企业必要、合理承储费用的预算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从区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激励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预算资金,管理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拨付的补贴标准进行复核,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办理补贴资金拨付;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交区财政局复核。同时,按照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
农业发展银行东川区支行负责区级储备粮信贷资金供应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区级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 0.12 元;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06 元。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若期间昆明市人民政府储备粮调整补贴标准,参照市级调整范围由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调整费用补贴标准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
第十九条 利息补贴。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实际贷款数额、占有贷款天数和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的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及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二十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区级储备粮保管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轮换费补贴按实际轮换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区级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以轮换交易合同价差为依据进行核定。定额内损耗补贴包干在轮换费用补贴内,不得另行核定损耗补贴;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区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东川区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东川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完善区级储备粮库存监督检查机制,每季度组织对区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轮换销售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抽查数量不低于计划总量的 30% 。
第二十五条 东川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半年组织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一次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的,由东川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追究违约责任,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区级储备粮储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报区级储备粮数量、账实不符,或库存总量达不到规定的;
(二)承储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要求,或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储备品种,或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未经批准将区级储备粮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的;
(五)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六)违反储粮技术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七)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八)在政府紧急调用储备粮时,不服从调配的;
(九)以区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的;
(十)虚报或挪用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区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造成较大损失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或因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区级储备粮计划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川区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东川区支行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 2014 〕159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