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个政办发〔 2022 〕 11 号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个旧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个旧市地震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 年 3 月 10 日
个旧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红河州地震应急预案》《个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个旧市发生地震和邻近县(市)、周边地区(国家)发生地震波及个旧市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个旧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履行全市重大及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市人民政府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主 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办主任,市应急局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融媒体中心、市政府新闻办、团市委、市应急局、市科协、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民宗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机关事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和物资局、市红十字会、云锡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个旧市供电局、中国邮政个旧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个旧分公司、中国移动个旧分公司、中国联通个旧分公司、中国铁塔个旧分公司。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副局长担任。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门指挥机构,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恢复重建有关工作;配合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配合省、州地震局开展灾害调查评估;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自然灾害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市地震局局长。
副指挥 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人武部、云锡公司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市人武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草局、市统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供销社、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能源局、市外事办、市粮食和物资局、市政府新闻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云锡公司、中国移动个旧分公司、中国电信个旧分公司、中国联通个旧分公司、中国铁塔个旧分公司、云南电网公司个旧市供电局。
市人民政府实行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即为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 3 个办公室,即防震应急办公室(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和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分设在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并由3 个单位的分管领导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
2.3 市地震应急处置及抗震救灾工作组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由市长(市自然灾害应急委主任)任总指挥长。市自然灾害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部成员。
总指挥部分设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部。
前方指挥部由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前方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地震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由前方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防疫、综合保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公共安全、善后处置、地震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新闻报道、督查监察、恢复重建、后勤保障等 13 个工作组组成,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组成。
后方指挥部由常务副市长(市自然灾害应急委副主任)任后方指挥长,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相关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副局长为指挥部成员。由后方综合协调、涉外事务协调、应急资金和救灾捐赠筹措、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4 个工作组组成,人员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组成(详见附件 1 )。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工作联络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单位防震减灾具体事务,平时为本单位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单位防震减灾日常工作;震时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应急工作联络员,负责单位与指挥部三个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3 地震灾害与应急响应分级管理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 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6.0 级以上、 7.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5.5 级以上、 6.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5 级以上、 5.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 5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 4.5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 4.0 级以上、 4.5 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表 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3.2 应急响应分级与管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市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 Ⅰ 级、 Ⅱ 级、 Ⅲ 级。
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Ⅰ 级响应,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立即按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全面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辖区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Ⅱ 级响应,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按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援。
辖区内发生有感地震时,启动 Ⅲ 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三个办公室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 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年度地震危险区以及全省、全州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市地震局在州地震局的指导下开展震情跟踪监视、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辖区内发生 3.0 级以上、红河州内其他(县)市发生 4.0 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1.1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前期应急处置
5.1.1.1 应急响应启动( Ⅰ 级响应)
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时,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按照以下措施及时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下全面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 1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提出启动 Ⅰ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发送给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 2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启动Ⅰ 级应急响应,组建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州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 3 )市人民政府召开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紧急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 4 )市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前方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震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 5 )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1.1.2 应急处置措施
( 1 )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市应急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向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市统计局、市民政局、灾区乡镇(街道)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应急局,以便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市应急局。震后初期(震后 3 天内),震情灾情等信息应随时上报,后期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上报。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 2 )综合协调。市应急局负责市人民政府与驻个旧辖区部队前来我市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
( 3 )搜救人员。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驻个旧辖区部队、云锡矿山救援队等立即组织各自的救援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市人武部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 4 )医疗卫生。市卫健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 5 )人员安置。市应急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协助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会同市民政局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教体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红十字会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市住建局、市教体局、市卫健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 6 )应急通信。市工信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 7 )交通运输。市公安局、市交运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毁损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需对周边县市和州外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时,立即报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批准,并报请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实施。
( 8 )电力保障。市发改局、市工信局、云南电网红河个旧供电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 9 )基础设施。市住建局、市水务局、云锡公司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路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 “ 生命线 ” 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 10 )灾害监测。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在省、州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应急局、云锡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尾矿库垮坝、矿山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 11 )治安维护。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应急民兵连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12 )社会动员。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市民政局、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请求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 13 )涉外及港澳台事务。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等部门会同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市事宜;有序组织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 14 )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政府新闻办、地震局、公安局、市数据发展中心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 15 )损失评估。市地震局协助省、州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乡镇(街道),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 16 )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 17 )恢复生产。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云锡公司、中国财产保险个旧支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Ⅱ 级响应)
5.2.1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5.2.1.1 应急响应启动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在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 1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提出启动 Ⅱ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发送给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 2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启动Ⅱ 级应急响应,组建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州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 3 )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听取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视灾情请求州政府支援。
( 4 )市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前方指挥部成员迅速赶赴震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按照职责,赶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 5 )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批示和工作部署。
5.2.1.2 应急处置措施
( 1 )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市应急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向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市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市应急局,以便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市应急局。震后初期(震后 3 天内),震情灾情等信息应随时上报,后期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上报。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 2 )人员搜救及医疗救护。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卫健局、市应急局、云锡矿山救援队等立即组织各自的救援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 3 )人员安置。市应急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协助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 4 )交通疏导。市公安局、市交运局根据震情和灾情,报经批准后,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 5 )基础设施。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市广电局、云锡公司分别组织力量保障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路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 生命线 ” 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 6 )灾害监测。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在省、州地震部门的指导下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水务局、市住建局、云锡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严密监视地震次生灾害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次生灾害应对防范和抢修排险紧急处置。
( 7 )治安维护。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应急民兵连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8 )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数据发展中心等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 9 )损失统计。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建局、市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乡镇(街道),积极做好统计及报灾工作。协助市应急局开展好地震灾害损失统计工作。
( 10 )应急结束。当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 11 )恢复生产。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云锡公司、中国财产保险个旧支公司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3 有感地震应急处置( Ⅲ 级响应)
应对有感地震,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办公室(市应急局)、防震应急办公室(市地震局)、抗震防震办公室(市住建局)协调联动和组织实施。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提出启动 Ⅲ 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发送给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听取三个办公室关于震情、灾情汇报。三个办公室分别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调查了解灾情与社情,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对应部门报告。震后 48 小时内,将震情、灾情、震后社会反响及地震应急行动等情况以正式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及州级对应部门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将由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协助;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将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市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协助;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视抗震救灾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州直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市人武部要加强市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
市应急局和地震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能力建设,为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支持。
7.2 指挥平台保障
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震情会商与地震应急响应技术系统,充分发挥其对地震应急处置、指挥的辅助决策作用。立项建设全市综合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指挥中心,尽快建立省、州、县市 3 级以及军地之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提高地震应急指挥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应急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省、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财政局要保障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抗震救灾所需工作经费,并负责上级各级救灾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同时对社会各界所捐赠物资、资金等进行全程监督使用。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相关经费支持灾区。
7.4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能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信局牵头通信运营商联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 1 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住建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市广电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和电力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 “ 绿色通道 ” 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委宣传部、市教体局、市文旅局、市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法律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市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地震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 应急检查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危房改造、中小学校校舍工程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邻县(市)地震事件
邻县(市)地震是指在个旧市周边县(市)发生并且波及个旧市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市地震局要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 邻国地震事件
邻国地震事件是指在周边国家发生,对个旧市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地震发生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 1 )市地震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情况。
( 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 3 )市应急局、市外事办、市工信局等部门要及时了解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反应等情况报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 4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游客、商务人员和受灾群众的避震避险、撤离、安置工作。
8.3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 3 个月内可能发生 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州内、市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 1 )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加强与省、州地震局汇报联系,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
( 2 )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 3 )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 4 )市工信局负责牵头通信运营商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 5 )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地震局、市卫健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 6 )市粮食和物资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 7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 8 )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8.4 地震传言事件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各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州应急局和州地震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乡镇(街道)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和地震局备案,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地震局备案。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地震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局、地震局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 “ 以上 ” 包括本数, “ 以下 ” 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个旧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应急处置分组及职责分工附件:
个旧市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应急处置
分组及职责分工
机构 名称 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