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文山州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应急发〔2022〕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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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应急发〔 2022 〕 7 号

文山州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文山州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应急管理厅的部署要求,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文山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文山州应急管理局

2022 年 2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

实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分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应急〔 2021 〕 60 号)和《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实现一个企业一个监管主体,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全州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州正常生产的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尾矿库)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三、风险分级判定标准和程序

1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依照《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风险因素,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五个重点内容,参考安全标准化评级、专家 “ 会诊 ” 结果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情况,将企业按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 A 、 B 、 C 、 D 四个级别(其中: A 级为一般风险、 B 级为较高风险、 C 级为高风险、D 级为最高风险),并满足下列条件:

(1) 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具备风险辨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达到 90% (含 90% )以上,风险分级评定为 A 级企业。

(2)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好,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具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在 75%— 90% (不含 90% ),风险分级评定为 B 级企业。

(3) 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风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较弱,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在 60% (含 60% )—75% (不含 75% ),风险分级评定为 C 级企业。

(4) 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许可的最低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较差,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薄弱,且安全标准化检查得分率在 60% 以下的企业,风险分级评定为 D 级。

2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应当评定为至 D 级:

(1) 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井下采空区独立规模大于 3 万立方米或总规模大于 50 万立方米的;

(2) 露天矿山未进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以及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的;

(3) 尾矿库安全度评定为危库或险库,排洪能力不够、调洪库容不足或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以及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的;

(4) 排土场无正规设计的;

(5) 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6)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3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1) 企业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 县(市)应急管理局核实企业填报信息,进行风险分级;

(3) 县(市)应急管理局在相关网站公示非煤矿山(尾矿库)初次风险分级评定结果;

(4) 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辩,申请复核;

(5) 县(市)应急管理局将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非煤矿山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5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应对措施,以及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

6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为重点岗位员工定制风险告知卡,列明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四、风险等级升降和监管

1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但对符合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根据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越级升降。

2 .非煤矿山企业上一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可降低一个等级:

(1) 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2) 被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3)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的。

3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应当提高一个等级:

(1) 地下矿山单班下井人数超 30 人(含本数,下同)、开采深度超 800 米、 “ 三下 ” 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2) 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 200 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

(3) 尾矿库库址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

(4) 一年内受到 1 次以上(包含一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5) 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

4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级别。被确定由低风险提高到高风险等级的,一年内不得降低风险级别。

5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风险分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应急管理局作出决定,调整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级别,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6 .州、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鼓励 A 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 B 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 C 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 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7 .州、县(市)应急管理局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时,应分别确定不同安全生产风险级别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实施不间断督查指导。

(1) 州应急管理局检查频次: B 级非煤矿山企业每年不少于 1次, C 、 D 级按 “ 双随机 ” 规定的比例抽查。发生事故风险等级升级的非煤矿山企业,下一年度检查不少于 1 次。

(2) 县(市)应急管理局检查频次: B 级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C 级非煤矿山企业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D 级非煤矿山企业每月不少于 1 次。对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尾矿库)的检查,县(市)应急管理局要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8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州、县(市)两级应急管理局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进行,避免重复检查。

9 .安全生产风险被评定为 D 级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县(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报请县(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0 .已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县(市)应急管理局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1) 被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2) 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3) 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4)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达 3 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业务股室负责人,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市)实际,及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扎实做好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落实。

(二)坚持问题导向。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要聚焦矿山集中地区和重点矿山,聚焦尾矿库特别是 “ 头顶库 ” ,组织专家开展安全技术会诊,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各县(市)要严格把关,严禁以资料要件审核代替现场核查,确保行政许可制度发挥应有的约束力;要严把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工关口,依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推动非煤矿山企业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督促指导。 州应急局成立由分管非煤矿山的副局长任组长,非煤矿山科全体人员为成员的非煤矿山风险分级 监管工作 督导组,对全州 8 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中弄虚作假、不主动作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县(市)应急管理局和责任人,开展约谈、通报。

(四)及时报送数据。 各县(市)应急局请于每年 11 月 30日前,及时报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联系人及电话:林南宇, 3038717 ,电子邮箱:wszajjyk@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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