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泽 至巧家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巧家县境内)征地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的通知蒙姑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搬迁安置局:
《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巧家县境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 0 2 2 年 2 月 1 8 日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巧家县境内)征地拆迁安置
补偿方案
为确保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巧家县境内)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 号)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 2 0 2 1 〕 3 8 号)有关要求,结合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和巧家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平稳征迁的原则。
(二)坚持执行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价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乡镇实施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程序合法,运作规范,手续完备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巧家县境内)涉及征收蒙姑镇部分土地。土地征收的面积、地上附着物、坟墓搬迁及房屋拆迁户数等以实物指标调查数据为准。
三、土地现状
该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土地总面积约2 1 . 3 5 3 7 公顷。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农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基本情况以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巧家县境内)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书为准。
四、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途为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巧家县境内)项目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 之规定。
五、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调查。
土地面积参照设计图投影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土地类别、面积、地上附着物以土地征收部门实际调查登记确认为准。具体分类:
1 . 耕地。种植粮食、蔬菜,有少量零星果树的土地,分水田、水浇地、旱地进行登记。
2 . 园地。每亩种植密度按照林业、农业、热区产业发展等部门规定的种植标准确定,桑树每亩种植密度 8 0 0 株以上,核桃每亩种植密度 3 0 — 8 0 株,花椒每亩种植密度 3 0 — 8 0 株。
3 . 林地。林草部门核发林权证、纳入林业发展管理的土地或现状为林地。
4 . 草地。人工种植或天然形成,以割草或放牧为主的土地。
5 . 宅基地。经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以及历史形成的建设用地。
6 . 未利用地。荒坡、荒山。
(二)征收土地的补偿费
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其中: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参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 0 2 0 〕 1 7 3 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2 )。耕地中的零星树木和院内零星树木补偿标准另行计算(详见附件 3 )。
(三)土地补偿方式
本次土地征收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即: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以货币方式一次性补偿发放给被征地集体或农户。
(四)临时用地租用及拆迁
1 . 施工单位持经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共同签字确认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设计图件资料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用地申请需明确使用期限(期限不超过 4 年)、申请用地位置、面积、用地地类及地上需拆迁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情况。
2 . 县自然资源局接到临时用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水田、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应论证不可避让性,并提交报件和土地复垦方案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及时上报审批。涉及林地的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 .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 占 1 年补 1年” 的原则,由施工单位按照巧家县统一年产值及申请使用年限(期限不超过 4 年),再支付临时用地使用费 2 年的土地熟化费,即:临时用地费 = (土地使用年限 + 2 )× 3 3 6 8 元 / 亩。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4 . 临时用地占用其他地类的,按照一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 6 0 % 进行补偿。即:
林地 = 2 8 9 0 0 × 6 0 % = 1 7 3 4 0 元 / 亩
草地 = 2 8 9 0 0 × 6 0 % = 1 7 3 4 0 元 / 亩
未利用地(荒地) = 1 7 3 4 0 × 6 0 % = 1 0 4 0 4 元 /亩
临时用地补偿严禁按照永久用地标准进行补偿。
5 .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 1 年内由施工单位完成土地复垦,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复垦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交还。复垦后退还农户面积 = (复垦后面积÷ 复垦前面积)× 农户原补偿面积,按照同增同减的原则,在退还过程中出现面积差的,按:(农户原补偿面积-复垦后退还农户面积)× 蒙姑镇征收相同地类标准,由施工单位补齐差价进行补偿。
6 . 临时用地耕地中的零星树木、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标准按照会巧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六、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一)房屋调查
针对会巧高速公路(巧家县境内)建设范围内房屋拆迁经确定的被拆迁户(单位)调查,主要分为居住用房、畜圈、加工房、储物房(包括碳房等)四类用房,结构主要分为框架结构、砖(石)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简易结构、简易棚、钢架棚七类。
1 . 认定房屋必要条件。四壁完整,具备上盖、结构牢固、有固定基础且层高在 2 . 2 米(包含 2 . 2 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物。
2 . 层高确定。指地面至楼板或楼板至上层楼板(平面墙)之间的高度,房屋层高大于 2 . 2米的,按地面至楼板或楼板至上层楼板计算为一层。
3 . 房屋面积确定。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基脚以墙体各层的水平投影面积,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与房屋相连有上盖的走廊、檐廊,按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 . 非标准房( 1 . 2 米≤层高< 2 . 2 米)的面积认定。按照下列规定的层高系数乘以该层外围面积计算,系数规定如下:
层高 H (米) 层高系数
H ≥ 2 . 2 1 . 0
1 . 8 ≤ H < 2 . 2 0 . 8
1 . 5 ≤ H < 1 . 8 0 . 6
1 . 2 ≤ H < 1 . 5 0 . 4
H < 1 . 2 0 . 0
房屋调查由蒙姑镇征地拆迁工作组、房屋测绘评估公司和被征收人共同完成。
(二)房屋及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1 . 原居住房屋均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拆迁及内装修补偿标准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测绘和评估确定的数据为准。
2 . 征收宅基地的标准参照附件 2 执行,其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参照附件 4 执行。
3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 9 0 号)规定办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以评估结果一次性补偿。
4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补偿标准中漏项内容及历史遗留问题,由县协调领导小组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具体补偿金额以评估结果为准,并由蒙姑镇与产权人协商签订拆迁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被拆迁人申请复测,复测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由被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测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小于等于 3 % 的,评估机构服务费由被拆迁户承担,房屋拆迁费按复测结果计算,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大于 3 % 的,评估机构服务费由原委托机构和原评估公司承担,房屋拆迁费按重新评估结果计算。
七、拆迁安置
(一)房屋拆迁
1 . 房屋拆迁原则上由被拆迁农户自行拆除,拆迁进度不得影响工程施工。拆迁户自行拆迁有困难的,可协调施工单位出动机械、人力帮助拆迁。
2 . 拆迁的旧房材料,被拆迁户需要的限时搬走,不得影响施工;不需要的,由施工队结合现场处理。
3 . 签订协议后 1 0 日内未搬迁构筑物和建筑物的被拆迁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不搬迁给施工造成影响的,由该搬迁户承担相应责任。
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内在蒙姑镇和涉及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安置选址
自行安置和集中安置选址必须符合巧家县国土空间规划、乡村规划,避开基本农田、生态红线、地灾点、采矿探矿区,减少耕地占用,尽量使用空闲地、未利用地。蒙姑镇要严格控制集中安置点选址用地面积,严禁借用安置名义扩大安置用地面积。
(三)安置方式
鼓励自行安置、分散安置,被征迁户确实不能自行安置,需统一协调安置的,可进行统一协调安置。
1 . 分散安置。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在蒙姑镇的指导下,拆迁户自行落实宅基地建设。
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巧家境县境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自行安置户按户籍或户籍人口给予相应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补偿方式由被安置户选择其中一种:一是按户籍人口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1 8 6 6 8 元 / 人;二是按户籍 1人户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 0 0 0 0 元 / 户, 2 人及 2 人以上户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4 0 0 0 0 元 /户。征地公告发布之后,每户人口数认定为在征迁过程中新出生人口纳入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范畴,死亡人口不再纳入。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后,每户的“ 三通一平” 等基础设施建设自行解决。并按照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2 . 集中安置。难以自行安置的,由蒙姑镇指导村级通过“ 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集中安置。
( 1 )规划集中安置地块列为会巧高速公路(巧家县境内)建设范围,所需土地由蒙姑镇负责统一征收,征收标准按本文件标准执行。
( 2 )选择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宅基地补偿费不再补助到征迁户,资金兑付到蒙姑镇,由蒙姑镇统筹安排,作为征收安置地块的资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费用。公共建设部分的资金由安置户按户按人口公摊;支出费用不够的,由安置户公摊后据实补差,“ 三通一平” 费用从征迁资金中列支。
( 3 )被征收户选择集中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移交房屋的先后顺序,依次作为被征收人选择地块的顺序。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移交房屋的,选择有效。
3 .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安置。
( 1 )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征收土地预公告》(巧政征预公告〔 2 0 2 2 〕 1 号)发布之后,新分户口的拆迁户;
( 2 )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来建房者(会巧高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政府的其他拆迁安置外来建房者除外);
( 3 )一户多宅,户口外迁者;
( 4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选址新建的;
( 5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红线内抢建、旧房加层、临时搭建的构筑物等不予赔偿,由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
4 . 符合宅基地申请的农户。农户申请宅基地需按照《中共昭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昭农领办发〔 2 0 2 1 〕 1 7 号)执行(详见附件 6 ),且要符合实用性村庄规划对建筑风貌的统一管控。
5 . 因户均人口少,面积套算较小,且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即每户家庭人口只有 1 至 2 人的,安置面积每户 8 0 平方米, 3 人及 3 人以上的按人口计算,但最高不超 1 5 0 平方米。
(四)临时安置补助
1 .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房屋自行拆除、自行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5 0 0 0 元 / 户。
2 . 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确定标准,面积在 1 0 0 平方米以下的(包含 1 0 0平方米),每月支付 1 0 0 0 元;面积在 1 0 0 - 1 8 0平方米的,每月支付 1 5 0 0 元;面积在 1 8 0 平方米以上的(包含 1 8 0 平方米),每月支付 2 0 0 0元。时间按 6 个月计算,款项一次性支付。房屋拆迁未涉及主房搬迁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房屋搬迁奖励
1 . 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完毕,经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之日起 7 日内腾空房屋并移交的,户均人口 3 人及以下的(含 3人)每户奖励 8 0 0 0 元, 3 人以上的每户奖励1 2 0 0 0 元。
2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完全搬离房屋,经蒙姑镇征迁办查验视为空房的,以永久性生产生活用房的总面积大小进行奖励,即面积小于或等于 1 0 0 平方米的,奖励 1 0 0 0 0 元;大于 1 0 0 平方米而小于或等于 2 0 0 平方米的,奖励 1 5 0 0 0 元;大于 2 0 0 平方米的,奖励 2 0 0 0 0元,抢修抢建住房面积不纳入计算。
八、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一)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专项设施的迁改由产权单位负责,迁改工程费执行设计批准的电力、通信线路概算标准。涉及民用电力线如需还建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还建。
(二)特殊个案(煤矿、砂石场、砖厂等)拆迁补偿。由县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涉及相关部门,按照《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压覆盖矿产资源评估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昭市国土资〔 2 0 1 7 〕 1 2 8 号)相关规定与产权人协商,协商一致后由蒙姑镇与产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由蒙姑镇与产权人签订拆迁协议。
(三)坟墓拆迁补偿标准。土石混单包坟6 0 0 0 元 / 冢,双包坟 9 0 0 0 元 / 冢;砖石混单包坟 1 0 0 0 0 元 / 冢,砖石混双包坟 1 5 0 0 0 元 / 冢,进行自行安置。按迁坟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每冢坟墓除征收补偿外给予 5 0 0 元奖励,不分类型。
(四)原有公路(通村公路、村组公路等)所占用土地未作补偿的,本次征地列入征收,补偿费兑付给集体,按相邻土地现状进行补偿。如需进行还建改移,还建的道路、沟渠只对因还建改移新增的土地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补偿,占用的原道路、沟渠土地及工程设施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五)高速公路红线范围内需拆迁公共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村民小组活动场所)按相应标准进行还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费用从征迁资金中列支。
九、施工损害赔偿
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 2 0 2 1 〕 3 8 号)执行。
十、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
因征地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照《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0 〕 1 6 号)和《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巧政办发〔 2 0 2 1 〕 1 7 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8 )。
十一、征地拆迁相关要求
(一)被征地涉及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农户,应积极配合会泽至巧家高速公路(巧家县境内)土地征收工作,蒙姑镇要组织强有力的征地拆迁工作队伍,及时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征迁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群众工作方法。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单位须持用地设计图、用地报件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自然资源局将涉及的建设用地范围及时书面通知蒙姑镇,及时完成实物量调查及批地前期准备工作。
(三)认真落实征地程序。蒙姑镇要将实物量调查过程及有关表册由六方(业主单位、第三方测绘服务单位、蒙姑镇、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承包人)签字认可。实物量调查完毕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后及时兑付实物量补偿款,提供用地。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对所征用地信息进行公告,确保征迁工作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丈量清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严格控制征地面积。征地补偿面积按照设计图投影面积,由设计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放线确定用地范围,会巧高速公路指挥部、会巧高速公路协调领导小组、蒙姑镇、村(社区)两委等共同现场挖沟定界;征收土地面积由第三方中介测量机构应用 G P S ( R T K )测量技术开展,确保公平公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蒙姑镇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解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组织、协调配合第三方测绘服务单位完成蒙姑镇的征地面积测量、房屋拆迁面积、地面实物量(含附属设施用房)调查、室内装修实物量调查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实物量登记,核查数据需被拆迁农户签字认可。第三方测绘服务单位负责协助蒙姑镇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房屋、室内装修面积真实性、补偿费计算准确性负责。蒙姑镇负责被征收土地地类、房屋结构、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认定调查和登记,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造册到户,征收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地上附着物实物调查、种类数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及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
(五)任何施工单位严禁与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农户私下协商用地,不得未征先用、征而不用、少征多用或多征少用。对征而不用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已支付农户无法收回的,未使用土地的补偿款由施工单位全额支付给县协调领导小组。对施工单位不征就用、少征多用,超挖超占红线外的土地、作物、林木等,其赔偿费及造成的其它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按土地、林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其他事宜
(一)本次征地由巧家县人民政府授权蒙姑镇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与其他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建设项目施工损害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 2 0 2 1 〕 3 8 号)为准。
十三、本实施方案由巧家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 . 土地补偿标准
3 . 耕地上零星树木补标准
4 . 其他构筑物、附属物设施征收
补偿标准
5 .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6 . 《中共昭通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 昭通市农业农村局
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
印发昭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昭农领办
发〔 2 0 2 1 〕 1 7 号)
7 . 《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巧政办发
〔 2 0 2 0 〕 1 6 号)
8 . 《巧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巧家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巧政办
发〔 2 0 2 1 〕 1 7 号)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
附件2
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3
耕地上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附件4
其他构筑物、附属设施征收
补偿标准
附件5
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