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 2022 〕 3 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平县保障性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罗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14 日
罗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6 〕 3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 〕 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6 〕 281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 2009 〕 145 号)、《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云建保〔 2016 〕 18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罗平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县民政部门同年度低保标准为准)。
申请人为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农业转移人口,并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家庭):
1. 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含租住公房的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含 15 平方米);
2. 申请之日起前 5 年内(含 5 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予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 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 1 年以上(含 1 年);
5.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条件。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3 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1. 申请人为我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 1 )在本地工作满 1 年以上(含 1 年),由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
( 2 )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 3 )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工作所在地无自建房以及工作单位未建有公共租赁住房;
( 4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2. 申请人为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3 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 1 )申请人员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并在我县实际居住;
( 2 )申请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 3 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金 2 年(含)以上,同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我县目前最低工资标准 1.2 倍;
( 3 )申请人在我县无住房;
( 4 )申请之日起前 5 年内(含 5 年)无交易、转让和赠予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 5 )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 6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 7 )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 1 年以上(含 1 年);
( 8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租住或购买保障性住房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县常住户口的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障性住房租住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证明)。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障性住房租住申请表;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 1 年以上(含 1 年)的证明;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3 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 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表;
2. 由我县公安部门出具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暂住证》;
3.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下列住房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三)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安置住房;
(四)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满 3 年(含3 年)的原住房面积。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租住或购买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有工作单位(企业)的直接向单位申请,由其单位(企业)审核上报,无工作单位或到我县外来务工人员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罗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 3 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初审。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 30 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和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三)审核。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接到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县民政局或县人社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县住建局。每年审核两次,具体审核上报时限为每年的 6 月 15 日前和 12 月 15 日前。
(四)核准。县住建局应在接到单位(企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报告和审核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建局在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不予核准,并由县住建局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核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五)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轮候。对已登记备案的家庭,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将轮候到下一批分配名单中。在轮候期间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程序造册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建局,经审核后,县住建局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取消资格。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具体标准经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
(一)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县民政部门同年度低保标准为准)。
1 人户:(按 15 ㎡核定) ×8 元 ×1 月;
2 人(含)以上:(按 15 ㎡核定) × 人口数 ×7 元 ×1 月。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家庭收入标准:符合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高于县民政部门同年度低保标准)、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1 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 3 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1 人户:(按 15 ㎡核定) ×7 元 ×1 月;
2 人(含)以上:(按 15 ㎡核定) × 人口数 ×6 元 ×1 月。
第四章 租赁补贴面积
第八条 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我县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 60 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 “ 收支两条线 ” ,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根据轮候排序结果,与补贴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 12月 30 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由县住建局划拨到申请人账户,申请人获得的租赁补贴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递交收入情况材料和住房居住租赁情况材料,县保障办对其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整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收入情况、住房情况;
(二)不具备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条件;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每年 12 月底前进行复核 1 次),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按季度进行公示,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如遇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将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 2008 年 8 月 25 日起执行的《罗平县廉租房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