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行动方案(沈政办发〔2025〕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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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

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不断健全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人民群众更高水平的住有所居。

2025-2027 年,全市计划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新增2 万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其中,用作公租房06 万套、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14 万套。收购一定数量的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和养老服务用房。2025 年,全市计划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新增07 万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二、重点工作

(一)切实增加公租房实物房源。

1.收购主体。由市政府统筹,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

2.房源条件。公租房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60 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可针对二孩及以上家庭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收购项目应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现房,或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 1年内能够具备交付条件的准现房。同时,收购项目应满足能够分割为独立园区的项目。

3.收购资金。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市本级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鼓励企业投资。

4.实施方式。由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规范操作,以合理价格公开公平进行收购。

5.保障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且收入困难家庭。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1.收购主体。市、区县(市)政府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

2.房源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对二孩及以上家庭和人才租用的项目,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房屋性质可为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收购项目应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现房,或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1 年内能够具备交付条件的准现房。

3.收购资金。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支持、鼓励企业投资。

4.实施方式。按照“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原则,由收购主体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收购存量商品房。

5.保障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满足新毕业大学生、进城农民工、引进人才等群体多层次住房保障需求。

(三)有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收购主体。市、区县(市)政府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2.房源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不超过120 平方米的户型为主。收购项目应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现房,或所在项目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封顶、1 年内能够具备交付条件的准现房。

3.收购资金。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

4.实施方式。按照以需定购原则,由收购主体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严格封闭管理。

5.保障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我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四)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

1.实施主体。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2.房源条件。城中村改造项目房源应为全市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手续齐备的项目。

3.改造资金。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积极申请城市更新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向政策性银行申请专项借款。

4.实施方式。鼓励区、县(市)政府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用房,结合实际增加房票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5.保障对象。面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五)加快补齐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1.实施主体。市、区县(市)政府选定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经营主体收购存量商品房建设养老公寓、养老社区。

2.房源条件。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空白点”需求,收购适合的商品房。

3.收购资金。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筹集,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

4.实施方式。按照实现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的总体要求,确保街道(乡镇)至少建设1 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半径辐射周边3-5 个社区(村),满足辖区内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机制

我市成立市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专班,负责全市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的重大决策、统筹安排、指挥调度等工作。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收购存量商品房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区、市级收购主体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

市委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为收购存量商品房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确保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等金融政策的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争取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区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建设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鼓励经营主体收购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存量商品房建设养老公寓、养老社区。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本级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租房项目的收购资金;配合市房产局、发展改革委做好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配合市房产局做好保障性住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和使用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人才安居保障的有关政策措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规划、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支持、配合收购存量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验收等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督市属国有企业的收购行为,确保收购过程公开、透明。

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协助解决收购存量商品房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房源收购、分配和管理工作有序推进;负责本地区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调查工作;落实市工作专班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四、保障措施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的重要性,统筹协调、纵深推进,全力推动收购存量商品房工作。以推进项目落地为目标导向,创新举措,攻坚克难,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坚持规范实施,做好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坚持以需定购,细致摸排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需求底数和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情况,合理确定房源。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保障对象、收购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意愿,自愿参加、自主决策,以合理价格公开公平收购,切实防范道德风险。迅速组织配租配售已收购的房源,确保可持续运营,避免闲置浪费。对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要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做好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宣传,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营造有利于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的舆论氛围,促进市场与保障的良性循环,推动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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