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营环发〔202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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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营商环境,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管理,助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 [2016]2 号)、

《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 2020 〕 31 号)、《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 [2016]2101 号)、《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285-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GB 3847-2018 )等文件有关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网,是指排放检验机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同时检验全过程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放检验机构。

第二章 联网运行

第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申请联网,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二)排放检验场所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场所在同一地点;

(三)符合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符合联网申请条件的排放检验机构,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详见附件 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 2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等相关证明材料(含检验机构联网承诺,包括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接受监督和责任倒查、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队机动车污染执法科按照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办理流程(详见附件 3 ), 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工作;资料审核不通过的, 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七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队机动车污染执法科对资料审核通过的,自受理次日开始计算, 7 个工作日内组织、指定相关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填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 4 );现场核查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联网调试。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联网的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审议,通过后予以联网。首次联网申请审核通过的排放检验机构,并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布,纳入日常监管。

第九条 正式运营的排放检验机构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主要人员(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检测条件(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及设备标定证书等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的,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检验机构信息变更申请,并填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详见附件 5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情况核查,通过后纳入日常监管。

第三章 记分实施周期及内容

第十条 记分制管理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评价标准,制定记分体系。在记分周期内实施“累计记分、按分整顿、按年统计、规范有序”的管理模式。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持续累计,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起,原记分清零(若记分周期结束前 20 日内已累计达到 12 分,暂停联网时间跨周期执行)。

第十一条 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 分、 6 分、 3 分。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12 分。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记 12 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开展机动车检验业务并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含自行断网或检验信息不进行上传);

2. 用其他车辆或气体代替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3. 利用计算机软件或安装检测作弊设备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4. 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如在环保定期检验过程中排放明显可见烟度且检验通过的等);

5. 检验机构未按要求配备、开启本地视频录像设备的;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未本地化保存的;监控视频缺失的;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少于 12 个月的;

6. 检验机构采用临时更换或加装尾气处理设施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

7. 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签发排放检验报告的;

8. 通过换档位、松油门等方式降低车速,进而减少柴油车辆排放污染物检测浓度,并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9. 使用的检测设备采样管路泄漏、弯折、堵塞、延长或者加装开关阀门等,或有明显影响检测数据或结果的行为等(如检测时将冷却风机朝向排气管路等)。

10. 汽油车检测线检测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时,未按规定使用 Y 型取样管双探头同时取样的;

11. 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如应采用工况法的车辆无正当理由变更为非工况法检验的、篡改车辆基本信息);

(二)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6 分。

12. 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等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

13.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调动摄像头位置或因视频监控摄像头位置不合理,无法清晰可见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机动车排气管过程的,经监管部门指出后,当天内未整改到位的;

14. 尾气排放检验过程数据存在异常,且检验机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5. 对投诉信息未及时反馈,或经查实投诉问题属实但未及时纠正的;

16. 柴油车采取加载减速烟度法或自由加速法测量烟度时,不测量发动机转速的;在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时,发动机未达到额定转速的。

17. 未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备周期检查(自检),或检查(自检)未通过但开展检验的;

(三)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记 3 分。

18. 对首检不合格但未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维护(维修)的车辆开展复检,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

19. 未按规范要求依据环保目录逐项核对环保随车清单及污染控制装置的;

20. 改变车辆检测方法未填写相关证明材料的;

21. 检测机构的烟度计取样管长度超过 3.5m ,分析仪取样管长度超过 7.5m 的;

22. 车辆检验过程中非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擅自进入检验车间的;

23. 在用计量器具不能提供检定、校准证书的;

24. 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标准物质进行周期校准的;

25. 取样管插入排气管少于 400mm 的;

26. 未按相关标准要求归档留存检验原始记录、报告或相关证明文件的;

27. 未按要求公示环保检验过程及结果的;

28. 未按规范要求填写检测设备自检、运行记录的;

29. 排放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陆使用营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电子监管系统的;

30. 车辆使用两种燃料但未按要求分别进行排放检验的;

31. 未向环保定期检验不合格车主提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的;

32. 复检车辆未上传符合相关规定维修凭证的;

33. 检验记录中检测人员签名和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统一管理,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统筹机动车排放机构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 “ 属地管理 ” 的原则,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线索移交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进行监管,予以记分制管理,并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自查,不断提升排放检验规范化水平。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排放检验行为和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与应用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线索移交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行为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记分确认单》(附件 6 以下简称《记分确认单》)予以记分管理。

由执法检查人员( 2 名及以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其中一次性记 6 分的,应报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时上报市级生态环境局执法队机动车污染执法科;一次性记 12 分的,应报检查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记分确认单》一式三份,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市生态环境局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分级管理:

(一)记 3 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到位;

(二)记分超过 6 分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到位,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主管部门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累计记分达到 6 分或 12 分时,触发对应记分及处理。

(三)记分累计达到 12 分的,从记分达到 12 分及以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向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达《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附件 7 ),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20 自然日,记分累计达到 24 分的,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30 自然日,依次累计直至本周期结束。上述处理结果,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抄送辖区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核查通过后恢复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第十五条 排放检验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问题确认单中陈述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检验机构表达异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检验机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取消记分;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原因和依据。

第十六条 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依法依规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检查发现环保设备软件不能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要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 :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记分确认单

2 :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

附件 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

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在营口 市 县(区)(地址 )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现向贵单位提出联网申请,并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现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全部准确、完整、合

法,并对其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我单位及工作人员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 。

三、我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联网并开展排放检验业务后,按照国家和本地区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对排放检验过程中发生的检验安全、车辆损坏等法律、安全、民事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四、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我地区现行规定的排放检验程序、范围、标准、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按时完成规定和临时性排放检验任务。

五、保证检验场地符合要求,确保检验设备准确有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资料档案等齐全、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 2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基本信息表

附件 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主管部门审核材料 申请材料不合格的, 一次性告知补齐。

现场核查

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联网

正式联网对外营业附件 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查表

附件 5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6

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记分确认单

附件7

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通知书(单位名称) :

根据《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营口环〔2025〕 号)有关规定,我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分别 次记分,本记分周期内已累计达12

分,以上事实有《营口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记分确认单》等资料为证。经研究,我局定于 年 月日零时起暂停你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暂停时间20 天,请你单位严格落实,并在此期间,做好停止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信息发布和公众解释工作。

如你单位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营口市营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 电 话: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X 分局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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