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本 溪 市 公 安 局
文件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 溪 市 商 务 局
本交规发〔2025〕1 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落实国家2025 年老旧营运
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 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 号)等文件部署要求,加快推进2025 年我市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工作,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现将《本溪市落实国家2025 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商务局
2025 年 5 月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本溪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 年5 月12 日印发
本溪市落实国家2025 年老旧营运货车
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更好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 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落实国家2025 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科技发〔2025〕7 号),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营运货车是指在本溪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的,具有合法道路运输证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货车,具体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整体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审核全市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补贴申请材料,确定我市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二)市公安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并协助查询报废营运货车《出厂合格证》。
(三)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根据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出的资金申请,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四)市商务局配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第三章 补贴范围、实施时间和标准
第四条 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二)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五条 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报废车辆应当符合第四条中报废车辆要求;
(二)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三)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第六条 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第七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5 年1 月1 日起至2025 年12 月31 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
第八条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补贴标准和补贴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九条 货车更新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报
(一)拟申请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政策实施期限内完成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后及时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 年12月31 日。
1.《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现场填写)。
2.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附件3、附件4)、车主有效身份证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车主提供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卡(一类储蓄卡)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主提供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我市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注销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二)拟申请更新国六排放货车或新能源货车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除提供本条(一)规定全部六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三)拟申请仅新购车辆补贴资金的申请人,除提供本条(一)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供新购买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与复印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应于2025 年1 月1 日起至2025 年12 月31 日期间取得并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
1.车主报废更新或购买新车后,持《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材料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打印四份《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加盖审核专用章,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一份与其他申请材料存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专用档案备查,另两份报省市相关部门。申请人提交材料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工作人员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 年12月31 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2.市交通运输局为市公安局和市商务局工作人员审核《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经市公安局和市商务局审核合格后,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确认有效。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拨付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审核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经市交通运输局复审后,至少每月月底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资金申请,于5 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要做好资金监督管理,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核查,防止骗取套取国债资金等行为。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政策到期结束后,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补贴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如本实施细则与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细则冲突,以上级部门公布的细则为准。
附件:1.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2.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个人授权委托书
4.单位授权委托书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一)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1。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1.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2.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见表2。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 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三)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 万元/辆。
表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表2: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附件2
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个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
个人地址:受托人(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
兹授权 (受托人)依照《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之规定,代为办理车牌号为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车辆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申领之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与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任何问题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承担。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
单位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单位地址:受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兹授权(受托人)依照《本溪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之规定,代为办理车牌号为 ,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为 的车辆提前报废更新补贴申领之相关事宜,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代为提交申请材料、填写相关信息和办理相关手续。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