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商发〔 2025 〕 4 号
关于印发《金普新区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达产复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为推动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工业项目用地约束,构建优良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新区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达产复核管理制度,金普新区商务局研究制定了《金普新区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达产复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金普新区商务局
2025 年 3 月 12 日
金普新区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达产复核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有关工作部署,规范新区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出让达产复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以 “ 标准地 ”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出让达产复核是指在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期限届满的下一完整会计年度,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商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及其他部门提出的其他指标是否符合《履约监管协议》约定进行核查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 开竣工时间。 以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为准。(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自然资源局)
2. 投产时间。 一般不得晚于项目整体竣工后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由企业向新区管委会或新区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晚于前述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整体竣工后一年。(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商务局)
3. 达产时间。 投产后实际实现的年产值不低于企业承诺年产值的,即为达产。根据建设规模不同,达产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类别 用地规模 达产期限
小于 5 万平方米(含) 竣工投产后 1 年内
工业项目
5-10 万平方米(含) 竣工投产后 2 年内
(含标准厂房)
10 万平方米以上 竣工投产后 3 年内(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商务局)
4. 容积率。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 <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72 号)和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的通知》(大自然资函〔 2023 〕 75 号)要求执行。(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自然资源局)
5.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根据新区自然资源局反馈的现行准入标准执行,即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 <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 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 〕 72 号)中的“第五、六等推荐值”标准。(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商务局)
6. 亩均税收指标。 《履约监管协议》项下的亩均税收统计口径为达产后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宗地上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及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进项税额。亩均税收指标为 25 万元 / 亩 / 年,大孤山化工园区、松木岛化工园区亩均税收指标不低于 30 万 / 亩 / 年。除化工园区外,按照新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片区设定区域修正系数(修正系数随新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片区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如下:
区域 修正系数 亩均税收(万元 / 亩 / 年)
Ⅰ 1.0 25
Ⅱ 0.9 22.5
Ⅲ 0.8 20
Ⅳ 0.7 17.5
Ⅴ 0.6 15
Ⅵ 0.5 12.5
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新区管委会或新区商务局承诺无需政府解决基础设施配套的,经新区产业项目选址审查及协调推进联席会审议后亩均税收指标可适当予以下浮,最低不低于 10万元 / 亩 / 年。(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商务局)
7.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根据《关于报送工业用地“标准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指标的函》(大金普科工函 [2024]111 号),确定指标。(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科工信局、发改局)
8. 排放标准。 执行相关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地方综合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达产复核责任部门: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四条 金普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商务局作为工业用地“标准地”达产复核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五条 根据 “ 谁主管、谁提出、谁监管、谁负责 ” 的原则,新区商务局会同新区发改局、科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及相关参与达产复核的职能部门,根据《履约监管协议》对项目开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放标准等进行联合复核。
第六条 参与达产复核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全力参与复核工作,并明确具体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达产复核基本工作流程
(1) 复核启动
(2) 指标核算
(3) 现场核查
(4) 形成复核意见
(5) 资料归档
第八条 达产复核应在《履约监管协议》约定达产期限届满时的下一完整会计年度内组织开展,由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各项指标数据及证明材料报送至新区商务局后,新区商务局函告复核参与部门启动达产复核工作。
第九条 新区发改局、科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等参与部门应及时核算各项指标数据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新区商务局。
各参与部门能够直接掌握的指标数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确需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列明清单,反馈至新区商务局。
新区商务局汇总证明材料清单,统一书面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应在接到材料清单的 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供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此项指标不达标。
第十条 对于确需实地检测的指标数据,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复核组,指定两人或多人持相关证件或单位介绍信,依法依约开展现场检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明查、暗查的方式。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核算指标数据,并及时反馈至新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 新区商务局应依据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指标数据核算结果及意见,起草达产复核结论,经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书面送达企业,并告知异议期限。
企业对 “ 标准地 ” 达产复核意见有异议的,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无意见。
新区商务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异议及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存在重大分歧的,也可以组织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陈述。企业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报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调整 “ 标准地 ” 达产复核结论。
企业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 “ 标准地 ” 达产复核意见作为达产复核结果予以采用。
第十二条 达产复核办结后,新区商务局应当对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抄送至各参与部门。
第十三条 若项目提前达产,企业可自行主动向新区商务局提请复核;若项目需延期达产,企业需向新区商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延期。延期的具体期限由新区商务局根据项目情况报请新区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复核整改
第十四条 达产复核后以下某项指标违约的,由达产复核部门即刻落实违约责任:
1. 开竣工时间。 由新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2. 投产时间。 由新区商务局根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3. 达产时间。 由新区商务局根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4. 容积率。 由新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5. 排放标准。 由新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进行责令停产整治、罚款等查处。
第十五条 达产复核后以下某项指标违约的,由达产复核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整改:
1.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给予最多不超过二年整改期,整改期届满后,由新区商务局再次进行复核。如仍未达标,由新区自然资源局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违约责任。
2. 亩均税收指标。 针对投资主体情况不同,由新区商务局按照以下处置原则执行:
( 1 )企业为在新区新注册的主体,或新区存量企业新注册的运营主体且财务单独核算的,给予不超过二年整改期。整改期届满后,再次达产复核时仍未达标的,由企业按照《履约监管协议》补缴差额部分,即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指标与达产后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整改期的年亩均税收平均值的差额。
( 2 )企业为新区存量企业且财务未按照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的,以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前三至五年(具体时间以企业申请为准)应纳税额的年平均值为基数,复核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及《履约监管协议》项下宗地内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进项税额与之增量部分与《履约监管协议》项下宗地面积的比值确定亩均税收额,未达到约定指标的,给予不超过二年整改期。整改期届满后,再次达产复核时仍未达标的,由企业按照《履约监管协议》补缴差额部分,即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指标与达产后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整改期的年亩均税收平均值的差额。
( 3 )企业为新区存量企业且原址搬迁的,给予不超过三年整改期。整改期届满后,再次达产复核时仍未达标的,由企业按照《履约监管协议》补缴差额部分,即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指标与达产后下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整改期的年亩均税收平均值的差额。
3.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由新区科工信局、发改局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通过责令停产整治等方式查处。
第五章 争议裁决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数据与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的数据存在出入,影响复核结果的,由新区商务局汇总后报金普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因履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六章 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作为《履约监管协议》达产复核依据,不影响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项目全生命周期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大连自贸片区(保税区)、普湾经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在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指标体系下,自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达产复核牵头部门,比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达产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