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东政办发〔2025〕1 号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东区公共租 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 年1 月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分配工作,根据《鞍山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2〕7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1〕44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暂行)》(鞍保居办发〔2012〕31 号)《鞍山市市区廉租住房退出管理实施意见》(鞍保居办发〔2013〕4 号)《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试行)》(鞍住建发〔2020〕57 号)文件要求,结合《鞍山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鞍政办发〔2013〕14 号)、民政部门《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鞍民发〔2021〕13 号)《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鞍民发〔2020〕41 号)等相关文件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鞍山市住房保障工作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铁东区住房保障工作政策体系,在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分配实施过程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准入审核机制,健全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探索申请家庭提供身份证等简要证明材料,并对事实声明承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的申请方式,借鉴民政部门《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等文件,结合《鞍山市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行政机关以大数据为抓手,委托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依据大数据(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调查结果开展认证、审核、确认工作。把实事做好,好事做实,确保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总则
区住建局是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保障安置办(以下简称“区保障办”)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区住建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国资局、残联、各街道办事处、管房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三、保障对象及准入条件
(一)廉租住房准入条件
1.具有铁东区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2.享受民政部门认定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
3.家庭成员(含法定监护人)名下无房产。
4.家庭成员出售、转让私有住房产权或公房使用权超过5 年的。
5.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取暖费减免认证的。
6.家庭成员中因离异失去住房的,除符合相关条件外,还需要离异满5 年,方可申请分配廉租住房。
7.申请分配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下同)。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孤儿相关证件原件(社区认定)及提供复印件、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无房产、婚姻、车辆、营业执照等,下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结[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等,下同)、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军烈属证、残疾人证、工伤证、老年证、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相关手续等)。
(二)公租住房准入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3 年以内,下同)、政府引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区新就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政府引进人才。
(2)申请人户口非本市的在鞍山市区内名下无房产,且在本区居住;申请人户口为本市的,申请家庭在鞍山市区内名下无房产,且在本区居住。
(3)在我区就业,须签订1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不能同时兼得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的住房及补贴政策。
(4)由申请人向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居住证明。除上述材料外,政府引进人才需提供我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人才证明和享受住房及补贴政策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历证明和享受住房及补贴政策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本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本区城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
(3)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
(4)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由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就业及收入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区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成员在鞍山市区内名下无房产,且在本区居住。
(3)申请人在本区连续缴纳1 年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4)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中等偏下标准。
(5)由申请家庭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居住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尚未回迁的动迁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腾退原有住房的。
(2)超过协议过渡期一年以上未回迁的。
(3)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以及周转安置、过渡期补偿等政策。
(4)申请家庭除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退的住房以外,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含15 平方米)。
(5)由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家庭需提供承租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就业及收入证明、拆迁协议、代建费收据、超期1 年以上未回迁且未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及周转安置、过渡期补偿等政策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准入条件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未选择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可以申请租赁补贴。除了对应提供廉租房、公租房相应申请材料以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不动产登记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补充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保障对象家庭成员有工商登记或机动车登记的(确属本人残疾助力车除外),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2.机动车登记认定参照《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鞍民发〔2024〕41 号)“第二十六条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执行。
3.在核算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788 号令,第四条“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及核准
(一)申请家庭的义务
如实声明文件规定的政策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家庭情况调查;履行法律规定的赡(抚)养人、监护人义务;配合提交住房保障审核相关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定
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申请时,社区居委会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时,社区居委会对需审核的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进行认定,并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待核查名单、待核查人身份证复印件逐级提交核对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信息核对报告中发现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认定,核对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受理时间从申请家庭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5 个工作日内(不含核对报告核查时间),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受理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 人,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申请家庭对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复查申请并于3 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以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为最终结果。
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社区居委会留存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全部申请材料已经退回的交接手续,下同)。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审批表”,并将认定意见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认定材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及调查结果对申请资格完成审核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社区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区保障办。
(四)区保障办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材料后,依据报送的审核结果召集评审小组进行提出确认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资格,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说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材料交接手续。符合条件的,通过区政府网站等形式公示7 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诉。
(五)受理材料的时间界定
申请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申请材料的时间界定以每月15 日为界限,每月15 日之前(含15 日)的按照整月计算,15日之后的按照次月计算。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分配
(一)分配方式
1.廉租住房分配方式
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进行评分轮候,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分数相同的家庭摇号排序。确定选房顺序后,由区保障办统一组织选房工作。
2.公租住房分配方式
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轮候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后,由区保障办统一组织选房工作。
3.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分配方式
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后,由申请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申请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发放补贴。
(二)分配原则
1.公共租赁住房。
(1)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低保待遇变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应当向申请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报,根据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等决定,并将结果报区保障办。
(2)经审核合格并已确定房源的申请人,须与管房单位签订“鞍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 年。不同意当次分配结果或自选房当日起5 个工作日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取消本年度配租资格。申请家庭需重新提出申请后,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确定轮候顺序。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12 月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低保待遇变更等变动情况。
(4)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亡故或外迁的,其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符合条件的可重新办理承租手续。
(5)申请家庭的房源选择在自愿前提下进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不允许私自调换、转租、转借等,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房屋的,需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现居住承租房屋后,重新向申请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受理程序重新参加轮候。
2.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1)在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实物配租的情况下,选择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家庭,轮候期间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租房协议等补贴发放相关手续)。经申请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逐级核实,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满5年的,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会议研判后报区保障办备案,可以适当延长;在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实物配租的情况下,选择公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并享受实物配租或公租住房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方式,不能同时兼得。选择实物配租的正常参加轮候(轮候期间不发放公租住房租赁补贴),或选择公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出申请,并提供租房协议等补贴发放相关手续),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5 年(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 年)。
(2)已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保障家庭,自补贴发放之日起,1 年后方可申请保障方式变更,并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合格后实行实物配租轮候程序。
(3)申请人自接到社区居委会签订租赁补贴协议通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未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补贴协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轮补贴待遇资格。
(4)享受补贴的保障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区申请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优先保障。
当准予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多于房源及补贴能力时,其他申请家庭由区保障办通过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排序顺序。具体保障顺序如下:
(1)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精准保障: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住房困难家庭。
(3)其他保障:上述规定群体以外的申请家庭。
六、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的适用对象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退出承租住房。
(1)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回迁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2)私自转借、转租、转让、调换住房的;
(3)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或改变住房结构的;
(4)故意破坏或损毁房屋设施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7)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8)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9)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低保待遇变更等状况的;
(10)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的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市场价格标准补交租金,5 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保障。
2.管房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管房单位负责收回住房、补齐租金。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 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或收回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退出的适用对象
1.违反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有关规定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退回骗取的租赁补贴,家庭成员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保障。
(三)公廉转办的适用对象
对取消低保(含特困等享受廉租房待遇的申请家庭)待遇但仍符合公租房条件或申请公租房后变更为低保的,申请家庭符合本条公廉转办规定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通知其办理公廉转办相关手续,至不符合公租(廉租)房待遇之日起算,通知管房单位调整相应租金标准。符合办理条件的报区保障办。拒不配合的按照退出程序办理。
七、档案管理
区保障办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工作,各级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分级负责各自辖区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家庭建档,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
八、监督与管理
(一)我区各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含管房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市民代表等,及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工作。对违法违纪行为,积极配合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共租赁住房与最低生活保障同属政策性部门,同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在调查方式上同样运用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因此,参照市民政局、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鞍民发〔2021〕13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工作经办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依法依规免于或减轻问责:
1.在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试先行或因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2.坚持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
3.其他主观上没有谋取私立,由于推动工作发展的无意过失。
九、附则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自文件执行之日起,原铁东区区级印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相关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件与上级有关文件及政策调整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我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有关规定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工作流程》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标准》
3.《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标准》
4.《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5.《廉租住房分配标准》附件1
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厘清工作程序,简化文件规定,将原《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工作流程(试行)》(鞍东住建发〔2024〕52号)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保留、修改,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申请、审核及公示
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受理程序,按照《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申请时,需加强对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审核;在提请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需加强对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人是否齐全、授权时间是否影响核查与管理工作的检查。在受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时需加强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的调查认定。
二、评审小组分工
根据《铁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铁东区保障性住房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通知》(鞍东政办发〔2023〕20 号)文件,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替补,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为做好住房保障分配工作,评审小组由区住建局、民政局、卫健局、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鼓励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有关单位及人员参与对分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评审小组相关人员除做好申请家庭的评审、评分及摇号、分配、监督工作外,主要职责如下: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评审相关事宜;区民政局负责纳入住房保障政策范围内的低保户、特困等身份认定工作;区卫健局负责协调各级医院、门诊等对特殊病种进行取证、认定、重大疾病外调等工作;区残联负责残疾人身份及等级认定工作。
三、选房现场工作分工
(一)区保障办:负责现场统筹协调、摄像记录、开具安置单等工作;
(二)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在每次房源分配涉及到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联系申请家庭并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三)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居民代表等:负责现场选房的监督工作。
(四)管房单位:负责现场房源讲解、签定租赁合同、房费收缴、钥匙发放等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的管理
(一)区保障办做好有关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管理的协调工作,畅通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
(二)台账管理
1.现居住房源台账。
以建筑户数为单位,每户对应建立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有关信息、违规行为记录等有关内容。信息要随申请家庭的变动情况实时更新。区保障办将根据实际需要对台账登记事项进行调整。各社区居委会负责以申请家庭为单位记录、核实、调整有关信息并上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区保障办。台账发生变化时属地社区居委会及时更新并逐级上报。
2.退出房源台账。
建立方式同现居住房源台账。当申请家庭出现违规行为时,属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实时记录违规时间、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同步保存证据资料。当现居住房源实际退出后,实时将有关信息从现居住房源台账转入退出房源台账。属地社区居委会在每次新受理登记时,在现居住房源台账、退房台账及补贴台账中查询申请时户籍地址、违规清退等相关信息记录。申请户籍地址重复的,核实是否涉嫌待遇重复领取等问题。
3.补贴台账。
建立方式参照现居住和退出房源台账的管理模式,属地社区居委会每次新受理登记时,在现居住房源台账、退出房源台账及补贴台账中查询相关信息记录,重点关注是否曾有过违规被登记记录、涉嫌重复领取住房或补贴待遇等问题。
4.户籍变更移交。
区内申请地户籍发生变更的,由申请地社区居委会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由申请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转入地街道办事处,由转入地街道办事处将转入信息同步上报区保障办并告知转入地社区居委会接收。以上涉及的有关单位在台账内同步调整户籍变更记录。
5.房源管理台账。
管房单位以建筑户数为单位,自行建立申请家庭承租人员管理台账,至少包含每个申请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历次违约情况、被投诉或发现涉嫌违规居住情况、退出情况等信息,同步保存证据资料。每月主动与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台账变化情况,核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费收缴、经费支出、房源使用及收回等有关情况。
(三)档案管理
区保障办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工作,各级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分级负责各自辖区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家庭建档,纸质档案应当同步建立电子档案。由各社区居委会完成基础档案的建立工作,街道办事处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汇总后向区保障办报备。
(四)房源管理
1.管房单位。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由管房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管房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保障房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维修维护、房费收缴、房屋收回及验收等工作。做好与燃气、自来水、电力、供暖等有关公共事业管理单位的对接工作。
(2)管房单位与承租家庭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住房情况、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使用要求、维修责任、收回住房方式、违约责任、解决途径等内容。
(3)合同期满,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管房单位告知承租人到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说明并通知管房单位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退出程序执行。
(4)对违反有关规定、合同约定的,管房单位负责督促其整改,拒不配合的,管房单位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对于租赁合同未尽事宜,管房单位可依法与承租家庭协商签定补充管理协议。鼓励有条件的管房单位视情况运用科技化管理手段辅助房源管理。
(6)畅通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
(五)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核查
1.各社区居委会参照申请家庭每年12 月应主动向社区居委会报备有关变动情况的要求,于每年12 月底前对有关申请家庭进行年度核查,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属地街道办事处(核查受理依据资料同步留档备查)。
2.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年度核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年度核查结果统一汇总后报区保障办。
3.区保障办将对街道办事处的年度核查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六)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随机抽查
1.社区居委会每月对所管理的档案及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进行抽查,每月抽查数量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每年实现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抽查全覆盖。
2.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各社区居委会的档案及人员信息变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度所属各社区居委会至少全覆盖抽查1次,抽查数量可由街道办事处视工作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3.区保障办将随机对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信息对比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可在授权委托期限内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申请。对于核对报告之外以及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如低保待遇变更等情况加强信息对比频次,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住房保障待遇。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补贴退出程序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
管房单位排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合同约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排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做好证据资料留存的同时,将情况上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根据上报单位报告的实际情况酌情做出退出住房等综合判断。委托属地街道办事处向违规承租家庭下达通知。
(二)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追缴
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排查发现违反政策规定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在做好证据资料留存的同时,将情况上报区保障办。区保障办根据上报单位报告的实际情况酌情做出追缴补贴等综合判断。委托属地街道办事处向违规承租家庭下达通知。
(三)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将历次违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及违规领取租赁补贴等不良信用情况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及时间等内容做好记录(同步保存证据资料)。经采取多种方式且多次工作仍拒不配合的,汇总上报至区保障办。区保障办将情况上报市住建局进行研判。
附件2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标准
本文中的家庭成员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18 周岁以上的重病、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等)。
(四)其他同一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五)符合上述情况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二、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戒毒期为3 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六)非同一户口,成年(18 周岁以上),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非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七)其他同一户口但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附件3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标准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铁东惠民佳园,根据《关于确定惠民佳园等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63 号),租金标准为2.5 元/月/平。
(二)铁东惠众佳园,根据《关于确定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发改发〔2016〕349 号),租金标准为4.5 元/月/平。
(三)铁西日新小区,根据《关于明确日新等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发改发〔2018〕39 号),租金标准为3元/月/平。
(四)铁西建新和新新小区,根据《关于确定各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发改发〔2016〕349 号),租金标准为3元/月/平。
(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需缴纳的其它费用,由管房单位负责最终解释。
(六)廉租房调整为公租房后,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廉租房租金标准,除铁东区惠众佳园小区由于租金差距较大,调整后的第一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80%执行,第二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外,其他小区调整后直接由廉租房租金标准调整为公租房租金标准。
二、承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关于确定廉租住房和集体宿舍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价发〔2012〕45 号),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平均1.20元。
三、集体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关于确定廉租住房和集体宿舍公租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鞍价发〔2012〕45 号),集体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每张床位每月不超过150 元,下浮不限。
具体承租价格由管房单位结合市场价格、供需关系、维修维护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设定及调整后的定价结果报区保障办备案。
附件4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我区补贴标准按照《铁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分配实施方案》(鞍东政办发〔2023〕18 号)文件,每月5 元/平方米。
二、计算公示为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保障月份。
三、1 至2 人家庭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45 平米,3 人及以上家庭补贴面积不超过60 平米。超出面积部分租金由租赁补贴家庭自行承担。
四、根据保障对象种类不同分别发放相应比例的租赁补贴: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比例为100%;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比例为70%。其中,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授予荣誉功勋人员、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生育家庭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比例为80%。
(三)首次就业人员、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鞍创业大学毕业生,发放比例为60%。
附件5
廉租住房分配标准
一、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照分数高低轮候,按轮候顺序分配廉租住房。分数相同的申请家庭,在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对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人采取电脑随机排序,按排序结果顺序(其家庭成员中有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或瘫痪的,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优先安排低楼层住房)轮候。
二、廉租住房评分方法
(一)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基础分为20 分。
(二)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未婚子女年龄满15 周岁的,每超一岁加一分(至20 周岁止)。
(三)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患有门诊特殊病种(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肝脏移植、肾脏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医院(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出具患病证明,每人加15 分。
(四)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中的残疾人员按残疾等级加分(以残疾证为准)。残疾等级一级加15 分;残疾等级二级加12 分;残疾等级三级加7 分;残疾等级四级加5 分。
(五)低保家庭成员中能提供伤残证明的按伤残等级加分。伤残等级一级、二级的加15 分;伤残等级三级、四级的加12 分;伤残等级五级、六级的加7 分;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的加5 分。
(六)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年满70 周岁的老人,每人加5 分。
(七)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为烈属的,每户加15分。
(八)符合申请分配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成员有现役军人的,每户加5 分。
(九)因病致残的不累计计分,其他符合多个评分条件的,可累计记分。同时具备残疾证和伤残证明的,取二者中高分值计分。确定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同意当次廉租住房分配结果的,不再享有本年度实物配租资格。由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后,重新轮候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