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社规( 2024 )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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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朝阳市公益性岗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朝阳和会保障局 朝阳方财局
2024 年 12 月 30
(此件公开专出)
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
稳定就业,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
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 ) 124 号)指导意见,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
位,具有 “ 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 ” 的性质。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
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
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和下达本地区公益
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安置人员数量应在
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公开招用,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大致分为社会公益类、社区公益类、单位公益类以及其他公益性岗位,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包括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交通协勤治安巡防、城市协管、市场协管、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等;
(二)社区公益类。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巡防、保洁、绿化、保安、养老托幼、助残及社会救助等;
(三)单位公益类。包括工勤服务、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或地域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报告需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岗位待遇、用工期限、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承诺书等。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年度岗位开发计划要求,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用人
第三章安置对象
第四章人员招用
2. 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识,选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填写考勤表,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申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 用工档案制度。为每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登记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表、劳动协议书、《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及奖惩材料等。
4. 持证上岗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上岗,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抽查以身份证为准。
5. 培训制度。要根据就业服务机构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开展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岗位技能培训、责任意识和安全作业教育,以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6. 日常和年度考核制度。要按照岗位类别分别制定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办法,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于次年 1 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7. 奖罚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勤罚懒,鼓励在岗人员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公益作用。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工亡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待遇。
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累计超过 36 个月的;
(十三)其它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第十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按照稳慎的要求,市县两级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岗位补贴不超过我市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则上各县(市)区应与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一致。
(二)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二十二条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保工伤保险,但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岗位补贴采取 “ 先发后补 ”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 “ 先缴后补 ” 的方式发放。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定期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定期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和补贴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补贴申请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低保享受记录、就业登记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年度对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信息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 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开发的,用以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劳动力,重点安置脱贫家庭中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劳动力。
第二十八条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服务、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护边等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岗位。
第二十九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 “ 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 ” 、 “ 谁开发、谁负责 ” 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开发数量。
第三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 “ 谁用人、谁管理 ” 的原则,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不允许安排一人多岗,他人代替岗位职责。第三十一条对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 参照当年省防止返贫监测标准( 2021 年人均年纯收入 6600 元为基数、 逐年增长 10% ),按照实际上岗月数折月计算发放岗位补贴。并参照 就业见习人员保险费标准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政策执 行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第八章监督管理
表,通过上岗现场核查、电话核实、以人对岗等形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抽查台帐。对出现人岗不符、人员不在岗等情况的,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予以辞退。
第三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考核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低保享受记录、就业登记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加强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要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 “ 吃空 ” 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条各乡镇(街道)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 直接管理责任。乡村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第九章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