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沈阳市财政局
沈市监联〔2024〕10 号
关于印发《 沈阳市标准化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标准化战略实施和改革创新,现将《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 年10 月17 日
沈阳市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使用效能,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加快新一轮标准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沈阳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支持我市标准化创新发展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标准化项目建设前期投入及取得工作成果的事后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择优,规范管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地区项目的组织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标准化市场监督管理所项目、标准化决策理论研究项目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第九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
(一)主导、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 万元资金支持;主导、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25 万元资金支持。
(二)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 万元资金支持;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 万元资金支持。
(三)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 万元资金支持;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 万元资金支持。
(四)主导省(市)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 万元资金支持;主导省(市)地方标准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金支持。
(五)组织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的,给予不超过3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办事机构项目
(一)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资金支持。
(二)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总体组组长、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资金支持;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资金支持。
(三)承担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项目
获批成立(设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标准化试点项目
承担国家、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 万元、10 万元资金支持。
承担沈阳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评估验收结论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 万元、3 万元、1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
(一)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资金支持。
(二)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给予不超过30 万元资金支持。
(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奖(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 万元、10万元、5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项目
获得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 万元、5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辽宁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 万元,5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项目
获得5A 级、4A 级、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标准化市场监督管理所项目
我市获评五星、四星、三星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资金支持。通过复核的星级市场监督管理所,给予不超过5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标准化决策理论研究项目
经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通过验收的标准化理论、标准化政策、产业标准体系等标准化决策理论研究项目,根据审计报告以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90%给予资金支持,每项数额最高不超过25 万元。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对下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一)有利于推动沈阳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链发展、促进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提升行业领域国际影响力的标准制修订、标准化试点项目。
(二)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办事机构项目。
(三)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项目。
(四)标准化市场监督管理所项目。
(五)标准化决策理论研究项目。
(六)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标准化项目。
第二十条 设立每年不超过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预算额度3%的管理经费,用于与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政策及支持项目有关的宣传培训、专家评审(论证)、绩效评估、专项审计等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报认定要求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导标准制修订单位是指公认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其他视为参与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依据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标准实施效果等指标择优支持,年度资金支持数量分别不超过15 项。标准化决策理论研究项目年度资金支持数量不超过5 项。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资金支持对象为发布实施该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资金支持对象为获奖人现任职单位。
第二十五条 除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标准化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决策理论研究项目外,资金支持的标准化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已经完成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项目应满足实施1 年以上。符合以往年度申报范围没有申报的,原则上不予补报。
第二十六条 同一项目只能支持一次。多个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由各参与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单位进行项目申报。鼓励主导标准制修订单位与其他沈阳地区项目参与单位共享支持资金。
同一内容标准转化为上一级别标准的、同一单位获得更高级别标准创新型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定的、同一标准获评更高级别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按一次性不超过级间差额给予资金支持。
同一单位、社会组织年度累计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资金支持地方标准制修订、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数量不超过3 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已经获得本市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专项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具体以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资金支持项目,编制年度资金支持计划,并向社会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单位如存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对项目的资金支持,追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