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住建规发〔2024〕7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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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住建规发〔2024〕7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年8 月2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城建档案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管理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

第五条 【档案管理机构】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及高新园区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接收、保护、利用等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人员队伍建设】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接受档案和建设工程等相关专业培训。

第七条 【档案管理要求】 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辽宁省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档案形成单位】 形成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工程各参与单位职责】 明确各方责任。按照“谁形成、谁负责,谁移交、谁负责”原则,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各自形成的工程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以及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应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工程各参与单位一般要求】 建设单位应将城建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工程竣工图编制单位,及时将变更洽商落图。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定期查验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归集情况。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性、齐全性和真实性,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及时整改。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交付工程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职责】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参建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收集与整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第三章 移交与接收

第十三条 【移交范围】 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移交档案要求】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城建档案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城建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二)城建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原件。特殊情况经市城建档案馆同意,可以移交副本或复制件,同时应注明原件存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城建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移交电子文件要求】 对于加盖电子签章、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归档要求的电子文件,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竣工图除外)。对于数字化扫描形成的电子文件,实行纸质、电子双套制移交。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原生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应一并移交。

第十六条 【移交档案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移交档案服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为建设单位的档案移交提供咨询和便利。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要求】 城市地下管线的普查和补测、补绘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程,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管理单位职责】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中的技术文件材料及时修改、补充,并每年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二十条 【改、扩建工程档案要求】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停、缓建工程档案保管】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其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条 【撤销单位档案处置】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三条 【专业部门档案的移交】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二十四条 【联合验收】 市城建档案馆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容缺”及“验收+承诺”】 符合“容缺受理”、“验收+承诺”条件的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档案接收】 市城建档案馆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标准接收城建档案后,应当出具接收证明,及时登记、编目所接收的城建档案,并确定保管期限。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制度建设】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审验、保管、保护和利用等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档案保护】 市城建档案馆发现城建档案保管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城建档案破损或者变质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库房和设施配置】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虫、防磁、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条 【档案保管】 城建档案的存储、处理、传递、利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密管理】 涉密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开放】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的目录,方便单位和个人利用。

第三十三条 【档案研究】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研究整理,充分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组织编辑出版城建档案材料,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提升城建档案开放水平和利用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档案复制件效力】 市城建档案馆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城建档案复制件盖有市城建档案馆印章,具有与城建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利用要求】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免费查询、合法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市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优先利用】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城建档案,并可以对城建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紧急利用】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利用城建档案的,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先予提供。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利用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利用手续。

第三十八条 【红色档案利用】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加强红色城建档案的保护利用,发掘城建档案的红色资源,建立红色城建档案专题目录和数据库,为本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提供服务。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利用红色城建档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职责】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大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力度,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管理系统。加快推进存量档案数字化,探索增量档案电子化,实现城建档案资源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综合高效协同应用,为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第四十条 【信息化建设安全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城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档案数据安全、长久可用。

第四十一条 【地下管线信息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收集地下管线普查、竣工测量、补测补绘等成果数据。市城建档案馆应将管线信息更新至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参照执行】 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参照执行】 乡村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 年9 月2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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