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本自然规发〔2024〕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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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溪 市 自 然 资 源 局

本 溪 市 数 据 局

文件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自然规发〔2024〕2 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

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省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将《本溪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数据局本溪市财政局

2024 年7 月5 日

本溪市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采购和生产,依据《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辽宁省遥感影像数据共享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省、市级财政资金采购、生产、加工处理、分发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第三条 全市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目录包括统筹目录和资源目录。列入统筹目录的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资源目录纳入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遥感影像统筹获取、处理和提供工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资源的数据共享工作,指导遥感影像统筹的信息化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管。

第五条 遥感影像数据共享对象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

第二章 数据获取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遥感影像需求计划。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形成遥感影像统筹目录,于每年5 月底前,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本溪市遥感影像数据需求计划。未列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目录内的影像数据需求,由各数据需求部门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全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国防建设、应急保障建设等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优先安排采购和生产。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时,依法征用省内商业遥感影像资源。

第八条 覆盖全市的通用性强、使用频次高、共性需求大的遥感影像实行统一获取和处理。优于(含)0.5 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行年度更新,优于(含)1 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至少季度更新,优于(含)2 米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行月度更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内影像进行统一获取,加强遥感影像数据产品的加工和处理,促进遥感影像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 成果汇交

第十条 国家、省有关部门下发的本溪市区域的遥感影像数据,除有特殊约定外,使用单位应当自数据接收完成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数据。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汇交遥感影像数据的有关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向其提供遥感影像数据,直至其按照规定完成遥感影像数据汇交为止。

第十二条 遥感影像数据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章 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发布遥感影像资源目录,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使用。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数据需求,建立遥感影像数据的快速分发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中心建设,形成协同高效的卫星应用技术体系,对遥感影像成果应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十六条 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提供、使用和保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非涉密数据线上共享,涉密遥感影像数据的提供使用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履行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的遥感影像数据,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转借及用于商业用途。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出版、传播、登载和展示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审核。

第五章 数据使用

第十九条 共享使用的遥感影像数据产品主要包括:

(一)经过系统辐射校正和系统几何校正的卫星遥感影像初级产品;

(二)利用测绘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数字正射影(DOM)产品;

(三)其他由省、市级财政资金获取和处理的遥感影像数据。

(四)省、市级财政资金获取和处理的航空摄影数据。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遥感影像数据产品目录,及时在本溪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更新。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申领遥感影像数据,做好数据保管,及时向使用方提供遥感影像数据,并对提供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使用方使用遥感影像数据的,按如下流程申领遥感影像数据:

(一)使用方根据需要,通过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已有数据资源情况;

(二)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遥感影像数据申请(样式见附件1),填写《遥感影像数据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可一次性填报多个项目或任务的数据申请;根据已有数据资源,填写《遥感影像数据订单》(样式见附件3);提交《遥感影像数据使用保密协议》(样式件附件4)。

(三)本溪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根据《遥感影像数据申请表》《遥感影像数据订单》,通知使用方领取数据。使用方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数据,并签署《遥感影像数据移交单》(样式见附件5)。

第二十三条 使用方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保管和使用遥感影像数据:

(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二)严格按照申请的使用目的使用所领取的遥感影像数据;

(三)使用方应当对领取的遥感影像数据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溯源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遥感影像数据的申请、提供、使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1.遥感影像数据申请

2.遥感影像数据申请表

3.遥感影像数据订单

4.遥感影像数据使用保密协议

5.遥感影像数据移交单附件1

关于***(明确地域范围)遥感影像

数据的申请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我单位现申请(需明确范围、精度、成像时间、数据类型等)遥感影像数据,用于(需明确工作用途及使用目的)工作,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遥感影像数据使用保密协议》,特此申请。单位******(盖公章)

年 月 日附件2

遥感影像数据申请表

附件3

遥感影像数据订单

附件4

遥感影像数据使用保密协议

编号:

为加强遥感影像数据管理,确保涉密遥感影像数据的安全保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述“提供方”为本溪市自然资源局;“使用方”为×××××;“提供的数据”指利用省、市级财政资金获取和加工处理得到的各类遥感影像数据。

二、使用方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提供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使用方为所提供数据的使用者和安全管理者。使用方不得将所提供的数据用于数据申请使用目的以外的项目或任务,不得转让或者转借提供方提供的数据。使用方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提供的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

四、使用方委托第三方应用提供的数据,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管理,负责在项目完成后及时销毁或督促销毁相应涉密遥感影像数据。第三方为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个人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必须按照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规定,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使用方对所提供的数据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使用方应严格管理秘密载体,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密数据、涉密载体严禁连入互联网。

六、使用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涉密数据进行保密检查工作。

七、由于使用方原因,发生失泄密事件(案件),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由使用方承担法律责任。

八、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解决。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提供方、使用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5

遥感影像数据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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