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发〔2024〕4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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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政办发〔 2024 〕 4 号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

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凤城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已经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凤城市七届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凤城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问题,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不断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5 〕13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 2015 〕 40 号)及《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丹政办发〔 2015 〕 7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凤城市户籍,建国后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已进入或曾在凤城市乡镇(街道)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 1 年(含 1年)以上;

2. 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材料;

3. 年满 60 周岁。

(二)乡村医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补助范围。

1. 已经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2.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已经去世的;

3.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4. 已享受各级政府或集体组织补助的;

5.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满 1 年每月 2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不满 l 年的按 l 年计算。

三、补助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方案下发起执行。

2024 年 1 月 1 日已超过 60 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老年乡村医生,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生活补助。

2024 年 1 月 l 日已超过 60 周岁且还在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应在办理完离岗手续后,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年满 60 周岁且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自达到 60 周岁的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

四、资格认定

各乡镇(街道)负责老年乡村医生身份、工作年限认证等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坚持物证为主、人证统一、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

(一)认证乡村医生身份。

1. 申请认证其老年乡村医生身份的人员,应提供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从业活动的物证材料,本人当场签订《申请人承诺书》(附件 2 )并按手印,由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查验核实并复印、照相存档,作为调查取证的主要依据。

2.2004 年 1 月 1 日前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能证明在本乡镇(街道)从事过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相关证件; 2004 年 1 月 1 日后离岗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且具有乡村医生实际工作经历。

3. 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要将物证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对于收到异议和举报的,要按规定的认证程序查实。

4. 享受补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因户口迁出(入)市或死亡等原因致使属地、名额变更的,实行名额增减审核上报管理。变更名单由各乡镇(街道)每年 3 月、 6 月、 9 月、 12 月的 25 日前审核并上报市卫健局,市卫健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审核确认,并及时对享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进行增减,同时做好变更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

(二)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按乡村医生 60 周岁前从事乡村医疗卫生工作年限确定(按月计算)。老年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也可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及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原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变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年限。注册信息缺失或注册信息与实际在岗年限不符的,以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的在岗工作年限为准。工作年限一经核定后不再调整。

(三)认证程序。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乡村医生证明等证件及其他物证资料向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附件 1 )。村医身份、工作年限无法认证的申请人,还须提供证明人名单,证明人一般不少于 3 人(含 3 人),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按规定程序取得证人证言,证明人须现场签订《村委会证明》《证明人证词》(附件 3 、附件 4 ),作为调查取证的必要依据。证明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乡镇(街道)卫生院从事防疫、乡村医生管理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管理人员);二是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含资历相符的原工作人员);三是本乡镇(街道)与被证明人同期从事乡医工作且原始物证材料齐全的原乡村医生;四是原籍为乡村医生执业地点且熟悉该乡村医生从业经历的国家公职人员。所有证明人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身份证明,不能与乡村医生有直系亲属关系。每类别证明人仅限一人,且证明人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

2. 初审。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对申请登记人提供的物证资料及证明证言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及补助年限,并由辖区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是否已享受财政补助和已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等情形进行审查,出具相关证明,形成初审结果。

3. 公示。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将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开始年月、工作年限、执业村卫生室名称等信息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第一次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一次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相应工作机构要将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核定的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天。

(四)审批及备案。

根据第二次公示审查结果,经乡镇(街道)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为审核发放工作的依据。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本辖区的补助信息统计汇总报至市卫健局,再由市卫健局汇总全市的补助信息后报送至市财政局,并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五)特殊情况办理。

现户籍所在地与原执业所在地不一致但符合认证条件的人员,向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属于市内跨乡镇(街道)的,由工作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协调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第一次、第二次公示工作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及工作所在乡镇(街道)共同完成,其申报材料由工作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上报。

五、资金筹措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由市财政局统一划转。

六、发放途径

市财政局通过乡镇(街道)向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是保持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稳定的重要措施,更是关系到广大老年乡村医生生活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口径、人员范围、补助标准和认证步骤等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无论是否纳入前期调查摸底范围,均应依法依规进行认证,做到应认尽认,没有遗漏。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要坚决取消申请人的认证资格,涉及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作。

本次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的认定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科学、严谨、务实的态度,全面准确核实补助人员数量和补助老年乡村医生个人信息工作,填写《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附件6 ),并及时报送市卫健局。确保在 2024 年 12 月前完成全市享受本次补助的老年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证工作,同时要正确宣传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相关政策。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存在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情况进行核实。市社保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城镇职工或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公安局要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刑事犯罪行为认证和老年乡村医生户籍迁移及死亡信息通报核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和保障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对不作为、乱作为和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实施过程中的信访维稳以及相关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移交等工作。政法、公安、信访和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关注、积极配合,共同推进生活补助发放工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搜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凤城市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三)做好政策衔接。

经各乡镇(街道)、市人社局审核确认,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在岗乡村医生享受各级政府或集体组织补助的,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其年满 60 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后,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待遇。

(四)严格乡村医生退出管理。

年满 60 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原则上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对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由所在村委会采取阶段返聘的形式缓解乡村医生人员不足问题;阶段返聘人员要具备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服从管理等条件,并需要通过乡镇(街道)备案,返聘乡村医生不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助。

(五)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市卫健局要统筹考虑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规划、村卫生室工作量等因素,探索建立乡村医生定向招聘制度,每年要根据乡村医生退出情况研究提出定向招聘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所在村委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下派到村卫生室工作;定向招聘时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八、附则

原《凤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城市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凤政办发〔 2019 〕 44 号)》于本方案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1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领登记表

2 .申请人承诺书

3 .村委会证明

4 .证明人证词

5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6 .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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