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市国资委发〔2023〕3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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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市国资委发〔2023〕30 号

关于印发《辽阳市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 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

《辽阳市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国资委

2023 年 10 月 27 日(此件公开发布)

辽阳市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

财务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和解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 国资发评价〔2005〕67 号 ) 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各市属企业出资或管理的二级或二级以下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企业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需要进行处置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所进行的财务核销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减值准备、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六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市国资委负责企业重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核准工作,市属企业负责本级单位及下属企业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核准工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七条 谨慎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八条 客观性原则。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第九条 合规性原则。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分析损失形成原因,取得确凿证据。

第十条 及时性原则。已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当在取得确凿证据的年度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财务核销。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等。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当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技术鉴定和论证);企业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证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六)涉及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催收记录、企业与对方单位最近3 年无业务往来承诺等;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批准;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现金发生事实损失,取得下列证据后转入其他应收款按坏账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

(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五)其他足以证明现金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四条 除坏账准备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包括证券、期货、外汇)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至(五)款取得相应的证据;

(三)涉及政策性损失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决定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项金融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盘亏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对被盗的,应当取得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五)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六)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证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七)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八)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其他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是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得将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权限下放到所属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组织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内部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明确内部审批工作程序,划定内部核准权限和审批数额,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按照企业管理层级,逐级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企业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四)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逐项表决形成决议。同时应对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 ( 厂长 ) 办公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逐级报至市属企业;

(六)市属企业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审计,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处置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认定并形成专项报告;

(七)市属企业将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市属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正式批复申报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市属企业批准意见,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

1、企业对核销对应的单笔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折旧、摊销后的账面余额)或资金(含往来款)超过30 万元的属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需经市属企业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2、限额以下的资产损失,市属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自行核准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核准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资产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

(三)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鉴证报告;

(五)市属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纪要;

(六)市属企业监事会审核的书面意见;

(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申报表及审核汇总表;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国资委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企业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相关会议纪要、市属企业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鉴证报告;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减值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要求: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以相应资产账面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

(二)在报表附注中,应单独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和财务核销等管理情况。包括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年初、年末金额,以及本期因计提、转回、处置资产等导致资产减值准备增减变动的情况;

(三)企业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减值及重大变化事项,也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表审计中应当对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二)企业本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相关依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规范、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三)企业本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的标准和方法的重大变化,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审核与监督,其他内部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负责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工作。各企业对其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及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国资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负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企业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制度 , 统一企业内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核销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划分,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管控工作。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为重大财务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要对每笔损失分析成因,明确责任,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做好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台账登记管理、档案的归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原则上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地区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限5 年。

附件:1.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汇总表

2.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明细表3.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汇总表

4.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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