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大连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财政局
2 0 2 3 年 6 月 2 3 日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大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由大连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大连市旅游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 突出重点、扶优做强原则。对符合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要创新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 注重实效、事后奖励原则。对已经完成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成效在事后给予支持。
— 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原则。根据年度发展重点和资金总额对支持项目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整。
—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对邮轮旅游、“ 海上游大连”、引客入连、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方式予以支持,最终补贴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可能有所调减。当全部项目补贴类拟支持额度之和不大于当年项目补贴类额度时,按照补贴类项目拟支持额度进行支持;当全部项目补贴类拟支持额度之和大于当年项目补贴类额度时,采用等比例缩减的方式确定各项目最终支持额度。
(一)项目补助。 对邮轮旅游、“ 海上游大连” 、引客入连等方面重点项目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项目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单个项目的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 0 % ,项目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 年)的,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含3 年),每个项目贴息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 0 0 万元。
(三)以奖代补。 对促进我市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项目给予奖补。
第六条 关于邮轮旅游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邮轮母港基地补助 。以大连作为邮轮母港基地,常年定期发送以大连为始发港的邮轮航次,并在大连建设办公、物流配送、物资仓储、人才培训等配套设施的邮轮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
(二)访问港客源补助。 对来连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年度入境或入港的邮轮游客人数,给予不高于2 0 0 元/ 人补助。
(三)始发港客源补助。 对招徕游客由大连乘坐邮轮离港的邮轮公司或旅游企业,一年内累计游客0 . 2 至4 万人的,给予不高于2 0 0 元/ 人补助;4 万人(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3 0 0 元/ 人补助。
(四)首航和首访补助。 对首次以大连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运营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首次引进国际邮轮载客来连访问的邮轮公司、旅行社或船代等企业,均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 0 万元补助。
第七条 关于“ 海上游大连” 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游船公司运营补助。 对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注册成立,且开展游船(1 0 0 客位以上)运营5 0 个航次以上的海上游大连游船公司,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 0 0 万元补助。
(二)平台、码头建设升级补助。 对组织建设“ 海上游大连” 全市性游船运营管理服务平台即通过该平台可实现“ 服务、运营、票务、调度、营销、安全” 等六方面统一运营管理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1 0 %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 0万元;对本市新增或现有“ 海上游大连” 旅游码头等进行建设或升级改造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 0 % 给予一次性补助。以上项目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 0 0 万元。
(三)购船贷款贴息。 对购买1 0 0 客位以上游船开展“ 海上游大连” 航线运营的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关于引客入连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抵连包机补助。 对组织入连旅游包机的旅游社,在大连住一晚及以上,游览2 个以上收费A 级景区的,对组织入境旅游包机来连的旅行社,每航班给予不高于5 万元补助;对组织国内旅游包机来连的旅行社,每航班给予不高于3万元补助。
(二)抵连专列补助。 对组织入连旅游专列的旅行社,在大连住一晚及以上,游览2 个以上收费A 级景区的,每专列游客数在3 0 0 — 5 0 0 人的给予不高于3 万元补助;每专列游客数在5 0 0 人(含)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 万元补助。
(三)会议会奖旅游补助。 对组织或承办5 0 0人以上大型会议的在连注册机构或企业,累计住宿1 0 0 0 间夜,补助不高于2 0 0 元/ 人。
(四)发放旅游惠民消费券。 在国家A 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博物馆、剧场、书店等文旅场所使用,拉动内循环,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
第九条 对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项目给予奖补。
(一)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对符合大连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所属领域内具有导向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在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 给予项目公司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品牌建设奖补。 对获评国家级品牌的单位(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 0 0 万元奖补。对获评省级品牌的单位(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 0 万元奖补。
(三)品牌晋级奖补。 对晋级国家5 A 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 0 0 万元奖补;对晋级4 A 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 0 万元奖补。对获评国家甲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 0 万元的奖补;对获评国家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 0 万元的奖补;对获评国家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 0 万元的奖补。
(四)数字文旅奖补。 对促进旅游与文化、现代科学技术相互融合,促进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应用消费的体验项目,投资额1 0 0 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已完成实际投资额的5 % 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 0 万元 ; 对获评国家级智慧旅游景区的一次给予5 0 万元奖补;对获评省级智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2 0 万元奖补。
(五)乡村旅游奖补。 对促进旅游与文化、农业深度融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露营基地和旅游民宿等新业态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 %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 0 万元奖补。对被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乡镇、村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 0 万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对被评为全省乡村旅游重点乡镇、村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 0万基础设施建设奖补。
(六)特色旅游节庆活动奖补。 对区市县(先导区)及社会组织、企业举办的特色旅游节庆活动,视活动规模、人数、投入以及影响力等综合因素,经专家组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第一档3 0 万元(每年度3 家单位)、第二档8 万元(每年度1 0 家单位)、第三档2 万元(每年度1 0 家单位)执行。
(七)城市旅游服务中心奖补。 对达到《城市旅游服务中心规范》(L B / T 0 6 0 - 2 0 1 7 )(以下简称“ 《规范》” )规定的综合站功能、服务内容的城市旅游服务中心,按照每年每个中心2 0万标准给予奖补;对达到《规范》规定的专业站功能、服务内容的城市旅游服务中心,按照每年每个中心5 万标准给予奖补;对达到《规范》规定的服务点功能、服务内容的城市旅游服务中心,按照每年每个中心2 万标准给予奖补。补助城市旅游服务中心运营主体,支持公益性服务。
(八)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奖补。 对市县两级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 文化驿站”“ 城市书房”、演艺新空间等新文化空间开展的公共文化服务,按照服务内容、规模、影响力等每家给予不高于1 0 万元的奖补,用于补助新文化空间主办和承办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
(九)旅游厕所建设奖补。 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每个厕位给予0 . 7 万元建设奖补,补助旅游厕所所属单位建设费用和日常管理使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条件。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专项资金规模,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申报专项资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截至申报日前两年内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未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四)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重复申报;以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
(五)项目申报主体、项目实施主体、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保持一致。同一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内只允许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不同部门重复获得项目补助、贷款贴息,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注册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市直单位项目直接向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申报单位财务履约能力的证明附件(含自筹资金出资证明或银行贷款协议/ 合同等);
(四)如申报涉及特色旅游商品研发项目,需提供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或授权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如申报涉及基本建设程序,需提供项目的核准(备案)等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入境旅游项目需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游客名单(附带护照信息)、接待合同(确认单)、酒店确认单和车辆确认单等单据;
(七)实际费用支出原始凭证,申请贴息项目需提供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
(八)承诺书。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直单位申报项目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 . 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2 . 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 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审核。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报送至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统一进行审核,出具项目审核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审定制度。专项资金实行“ 专家评审+ 部门会审” 的评审制度。
(一)专家评审。 专项资金评审时组建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标准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核专项报告进行评分,评分为百分制。
(二)部门会审。 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席评审小组, 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审评分,评分为百分制。
( 三) 确定申报项目评审得分 。 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项目最终得分 = 专家组评分× 4 0 % +部门会审评分× 6 0 % , 最终得分在 8 0 分以上的, 纳入到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向中央、省和市申请专项资金,通过市级专项资金评审的,且获得中央(省)资金支持的,该项目支持金额以中央(省)下达支持金额和市批准支持金额较高者确定。即中央(省)支持金额较高时,市本级不再给予补助;市级支持金额较高时,除享受中央(省)支持金额外,市本级对与中央(省)支持金额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对拟列为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向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反映。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七条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申报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纳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纳入预算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定后,将资金分配情况于当年9 月2 0 日前报大连市财政局,按程序申请拨款。
第十九条 大连市财政局根据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拨款申请,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和监督。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在政策实施期间,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定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总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并将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项目单位能否获得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遵循“ 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停止拨付并追缴已拨付资金,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并计入社会诚信档案,专项资金使用单位5 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 0 2 3 年7 月2 3 日起执行 ,有效期为5 年。申报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方式、标准和程序进行申报。原《大连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文旅发〔2 0 2 1 〕5 3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