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工信发〔2023〕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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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大连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省级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大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连工业遗产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工业遗产,是列入大连工业遗产保护目录或经申请认定的工业遗存,是指在大连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反映工业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传承城市工业记忆,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和社会等价值并经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认定的工业遗存。

大连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大连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不可移动的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大连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充分发挥市政府主导作用和市直各职能部门指导管理作用,积极发挥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保护监管作用,强化属地责任;全面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强化主体保护责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大连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大连工业遗产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大连工业遗产名录企业和单位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旅、国资、人防、城市管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在搬迁改造、土地收储、建筑改扩建、活化利用等相关处理时,涉及工业遗产(含未定级的工业遗存)应征求市工业遗产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供清单资料和方案等。

第七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工业遗产(含未定级的工业遗存)管理工作,做好工业遗产的普查、推荐申报及建立档案记录、确定保护范围等工作,并指导和支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对工业遗产承担日常管理等保护主体责任,可以向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工业遗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大连工业遗产或者提出相关保护建议。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大连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大连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方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申请大连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大连工业遗产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大连工业遗产,按照属地化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提交市工业遗产主管部门。市工业遗产主管部门根据推荐申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工业遗产,提交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专班审定后,列入大连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公布名单并授牌。

第十三条 经公布的大连工业遗产保护名录核心物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需要对保护名录调整的,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专班审定后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列入大连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业遗产、省级工业遗产以及申报工业遗产支持政策。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五条 大连工业遗产实施分级分类保护,按照优秀工业遗产、比较重要工业遗产、一般工业遗产进行分级分类。国家级、省级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公布为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工业遗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利用。

第十七条 统筹现有财政、土地、税收等相关政策,加大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对保护名录的工业遗产项目,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城市更新、片区开发等统筹实施。鼓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大连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在处理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事前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报告,并逐级报告。

第十九条 大连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工业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等,并建立工业遗产档案,收藏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等相关资料并存档,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大连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向当地工业遗产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对大连工业遗产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当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同意后,报请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专班审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大连工业遗产的修缮、改造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提前征求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的意见。修缮、改造时,市工业遗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给予指导。

第二十三条 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转让、抵押以及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以及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二十五条 大连工业遗产的活化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环境人文和谐共生;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确保外部修旧如旧、内部活化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主题公园、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功能 。

第二十七条 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工业旅游产品。

第二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大连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或展览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学术研究,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传媒手段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工业遗产主管部门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不定期组织开展大连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工业遗产的调查、评估、认定和保护活化利用方案等事项进行论证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应定期对本地区工业遗产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大连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工业遗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并报市工业遗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大连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大连工业遗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实名反映。对在捐赠、保护大连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连市工业遗产开展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工业遗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 年3 月6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件:1.大连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大连工业遗产申请书

大连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附件2

大连工业遗产申请书

遗产名称:

申请单位: ( 加盖公章 )

所属地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写 须 知

1.本申请书为申请单位(遗产所有权人)填写。

2.需用黑色笔书写或电子方式填写,确保字迹清楚。

3.申请单位应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4.“工业类别”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索引》填写代码,精确到中类(如: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业,则填写C301,涉及工业类别较多的,可逐项填写)。

5.申请声明末尾务请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7.所填事项中涉及授权、委托、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8.所有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申 请 声 明

1.本单位自愿向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大连工业遗产申请。

2.本单位自愿遵守大连市有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单位承诺妥善管理该工业遗产,定时监控保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加固和修复措施。

4.本单位自愿提供工业遗产监督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5.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材料均属实,并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遗产项目价值描述

(一)历史价值 (遗产项目的建成年代、发展历程;在大连工业发展进程或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与特定人物及事件关系等)

(二)科技价值 (遗产项目在当时社会生产条件下的行业影响力、技术水平等典型特征;推动技术变革、行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创新性及独特性;对当时形成崇尚科学技术的人文社会环境的贡献等)

(三)社会价值 (遗产项目当时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创新性;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所反映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对当时就业或社会福利的贡献和作用;社区或企业对其具有的社会认同和归属感)

(四)艺术价值 (遗产项目生产、生活设施与周边环境所构成的工业景观的体量、造型、材质、色彩等工业美学品质;规划、设计、工程对特定时期工业风貌的影响;对工业审美发展的贡献)

三、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

( 一)遗产项目保存现状 (历次维修、改造情况;核心物项的完整程度,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相关档案记录)

(二)遗产项目管理制度 (申报单位已制定的涉及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机制和措施、活化利用方案及项目等情况)

(三)保护利用工作成效 (相关保护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及效果、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四、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计划

申报大连工业遗产需编制保护利用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5 年内工业遗产项目保护利用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相关保障措施等。

五、附件图片

(一)核心物项

纸质版申报书应包含遗产项目核心物项的现状与历史对比照片,并附保存现状年代信息、物项历史名称和现状名称等说明。

(二)产权证明材料

纸质版申报书应包含能证明遗产所有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证明材料

纸质版申报书可包含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指与遗产项目相关的重要历史文献、书面材料;工业景观、产品、工具、文化活动以及保护利用活动场景,并附文字说明;能证明其价值的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明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电子版图片需统一编号,jpg 格式,像素不低于350dpi。

六、视频资料(光盘)

为了真实展现遗产项目的整体概况,视频资料应包含核心物项的保存现状、当前保护利用工作情况以及相关音视频资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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