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大退役军人发〔2022〕6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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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退役军人发 〔 2022 〕 61 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慈善总会:

为规范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慈善总会联合制定《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大连市慈善总会

2022 年 10 月 1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论述,加强对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关爱帮扶工作,规范“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由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大连市慈善总会合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援助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以下简称“退役军人”),解决生活困难,提供关爱服务和扶智资助,设立在大连市慈善总会的专项公益基金。“基金”来源为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自愿用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向“基金”捐赠,众筹集成。

第二章 基金接收

第三条 社会定向捐赠。本“基金”接收社会各界定向捐赠,捐赠方有权在“基金”约定使用范围内决定捐赠数量、用途和方式。要按捐赠方意愿接收与使用定向捐赠款物,若捐赠方未明确表达意愿,应坚持依法依规、自愿诚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管理的原则,以退役军人困难救助、再就业帮扶和褒扬先进为目的。

第四条 发起公开募捐。市慈善总会将本“基金”经慈善中国备案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和总会官网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依法开展募捐。

第五条 本“基金”捐赠到账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捐赠方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市慈善总会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其签订《捐赠协议书》。

(二)负责向捐赠方颁发捐赠证书或纪念牌匾。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方,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

(三)根据年度捐赠实际情况,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适时联合举行捐赠仪式,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捐赠方的爱心善举。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总会联合成立“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由分管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市慈善总会有关同志组成,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基金”的整体统筹协调工作;

2 .确定“基金”的具体使用方向、项目申报程序、帮扶项目和对象的审定等;

3 .指导各区(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做好“基金”帮扶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4 .负责对正在实施项目的督查检查,对已实施项目的监督、总结、公示和向捐赠方的反馈工作;

5 .负责对“基金”相关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七条 市慈善总会对“基金”的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账管理。捐赠方向“基金”捐赠后,市慈善总会负责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八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款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未规定的,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慈善项目,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九条 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确定帮扶项目、对象和标准,扩大带动效应,提高使用效能,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让关爱在帮扶中体现。监督项目实施方和受助对象应珍惜慈善资助,合理使用捐赠资金。

(一)明确主体。 坚持分级统筹、属地负责。“基金”管理办公室承担市本级“基金”主体责任,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帮助作用。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承担本地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的主体责任,视情成立本地区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切实发挥组织领导、资金筹集、帮扶援助等职能作用。

(二)救急救难。 坚持常态化、动态性、随时性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搞大包大揽、普惠帮扶、平均分配,突出救急救难、雪中送炭功能,重点针对退役军人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制定“因人施策、因事帮扶”的个性化帮扶措施。合理引导受助对象心理预期,保障“基金”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帮扶叠加。 坚持依托普惠、体现优待,将公民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的困难分类给予帮扶援助。

(四)规范运作。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标准核定,确保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工作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确保全市各地区之间关爱帮扶标准大体平衡,避免相互攀比。

第十条 除捐赠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主要用于具有大连市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社会保障或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关爱帮扶项目,以及为募集资金、褒扬先进项目等开展的各项公益性活动。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帮扶退役军人

1 .应急帮扶。帮扶对象:因火灾、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或连续失业等特殊原因,对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后,生活仍有较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抚慰金。

2 .医疗帮扶。帮扶对象:因身患疾病,在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有关部门救助政策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个人年度自负费用在2 万元以上的,高出 2 万元以上部分按个人自负费用不高于 30%进行帮扶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为 3 万元。

3 .教育帮扶。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本科或以下全日制教育,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不含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00 元的资金资助。

(二)退役军人关爱帮扶项目

1 .就业创业帮扶。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 6 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的,或有创业需求“零就业家庭”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退役军人。帮扶方式:整合资源,利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企业或机构就业。提供创业培育、指导、孵化,以及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一定资金支持。培训效果经评估认定后,给予培训补助或就业创业扶持,当年内资助总额不超过 2 万元。

2 .褒奖激励。帮扶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科技创新、公民道德等方面做出牺牲奉献、贡献卓著堪称楷模的退役军人。帮扶方式:经评估审核,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资金褒扬激励,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特殊帮扶措施。

3 .其他帮扶。开展其他符合退役军人实际的帮扶援助项目。

(三)公益性活动

为加大“基金”的宣传力度,扩大募集渠道,激励更多的爱心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关心、关爱退役军人而开展的公益性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实施精准帮扶援助,帮扶援助对象每人每年原则上只能接受一次资助,同时满足上述多个情况的,可视情况选择最高帮扶标准,不重复享受。市“基金”、区(市、县)“基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帮扶援助专项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援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 2 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 1 年内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尚未解除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年度使用支出比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执行。实际支出按当年项目开展情况统计,并及时在市慈善总会官方网站、公众号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众号上公布,接受捐赠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本“基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户籍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见附件 1 ,以下简称《申请表》)、《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 2 ,以下简称《承诺书》),据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签字,同时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申请人就同一事由在首次申请之日起一年内重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基层退役军人服务站受理并初审。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表》《承诺书》经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注意保护受助对象的隐私,不得公开病情等敏感信息)。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核。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与相关单位比对核查申请人信息和已享受的救助政策,确保相关材料和情况真实有效。核实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申报材料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审定,并按“一人一档”“一次一案”的原则建档,确保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专人保管。

(四)市级审定。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区(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经“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审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实施。

(五)基金发放。 市慈善总会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的救助金额,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受助对象户籍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账户或直接汇入受助对象银行卡。区(市、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确认受助对象和救助资金,乡镇(街道)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负责将帮扶救助资金送达受助对象,并将发放回执逐级反馈“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其他帮扶项目和公益活动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基金”使用范围进行项目设计和公益性活动策划,必要时,应征询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以及相关业务处室需求,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和公益性活动方案,经“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审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由市慈善总会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本“基金”支持网络筹款项目的配捐资金,配捐应征得“基金”管理办公室意见后,按照市慈善总会网络筹款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执行,由市慈善总会项目部按照筹款项目执行计划提出意见,经“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签审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通过后由市慈善总会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反应快、机制活,服务方式多样化,资源调动能力强等优势,做到快发现、快救助、快见效。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模式,对遭遇急难的退役军人,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十八条 市慈善总会为关爱基金设专账管理,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所募善款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基金”所筹善款,统一汇入市慈善总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用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所有承接项目的单位和组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捐赠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真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第二十条 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透明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基金”募集和善款使用情况。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对资金使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确保阳光透明、公平公正,让全社会对退役军人的关爱传递无损耗、效益最大化、经得起检验。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应靠前服务、协调各方,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关爱帮扶范围,做到应帮尽帮、便捷高效,用最低的成本把好事办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金”事后评估工作机制。可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已执行的项目最终达到的效果、法律责任等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评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梳理疑难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后评估结果,应通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众号和市慈善总会网站、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建议,通过总结经验、完善提高,不断提升“基金”管理使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金”管理使用督查督办制度。“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基金”的募集、审批、发放、监督、公示等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督查,确保急难问题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四条 对在办理“基金”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及时,不按规定办理,玩忽职守、滥用资金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参照本办法,会同当地慈善总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区(市、县)两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分级筹募、独立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1 月10 日施行。

附件: 1 .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

2 .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承诺书附件1

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

附件 2

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承诺书

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

本人于 年 月入伍, 年 月退出现役, 现因 ,在落实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政策后,本人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特申请“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救助。本人承诺提交《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并接受各级组织对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本人确认知晓本次申请的“大连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属于公益基金性质,由大连市慈善总会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发放。

承诺人:

(签字并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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