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文旅发〔2020〕1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25 1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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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0 年7 月28 日

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 2012 ﹞ 45 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20 ﹞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的原则,通过对项目评选采取专家评审、部门审核、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支出范围分为保护补助费和组织工作管理费。

保护补助费具体包括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保护基地补助费。

第五条 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建档、资料和实物的征集与保存、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公益展示推广、民俗活动以及补充购置非遗保护必需的设备器材发生的支出等。

(一)代表性项目补助费的重点方向

1.存续状态濒危,传承技艺技术有一定难度,急需对其进行抢救、整理和传承的项目,或在传承过程中可实施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的非遗项目。

2.融合文创产业、旅游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带动当地就业增收以及提升乡村文明的非遗项目。

3. 因特殊情况亟待扶持或可引导其加大传承传习的非遗项目。

(二)根据补助范围、重点补助方向,结合申报项目内容、单位实际、项目保护投入成本等相关因素,确定项目补助档次为一档、二档、三档,每档补助标准分别为8 万元、5 万元和3 万元。

(三)评选项目档次,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评审确定。

第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指用于补助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一)主要用于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艺补贴、开展学术研究、展示、交流以及购置传习活动必需的乐器、道具、工具、材料等支出。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有关规定和考核标准,每年对传承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传承人年度绩效考核计分结果,结合传承人传习授艺实绩、现场技能水平以及宣传推广效果等,评审出“ 优秀代表性传承人”、“ 合格代表性传承人”、“ 不合格” 三个等级。“ 优秀代表性传承人” 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 合格代表性传承人” 每人每年补助1000 元,“ 不合格代表性传承人” 无补助。

(三)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直接发放到代表性传承人个人账户。

第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以下简称保护基地)补助费,指用于补助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包括传承基地、活动基地和理论研究基地)开展传习活动支出。

(一)主要用于保护基地开展的非遗调查研究、编印传习培训资料、公益展演、展示交流、传习培训普及教育、宣传推广、实物资料修补、传承必需设备器材购置等支出。

(二)保护基地补助费实行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一档标准补助额度为8 万元。补助具有一定规模场馆、展示设备齐全、传承培训人数可观、公益宣传活跃、产业化发展程度较高、能够实施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的基地。

二档标准补助额度为5 万元。补助在上年度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传承发展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基地。

三档标准补助额度为3 万元。补助因特殊情况亟待扶持或需引导其加大创新发展的基地。

(三)保护基地补助评选档次,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根据各基地规模、活动计划预算申报情况、上年度开展活动情况和本办法规定评审确定。

第八条 组织管理经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交流学习、宣传推广、作品出版、培训辅导及考核普及、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市级名录评审立项、国家级和省级名录申报、展演展示、非遗进校园、非遗主题宣传活动以及组织民俗节庆活动等。

市文化和旅游局在组织专家进行各类项目等级评定前,应综合考虑当年各类项目申报情况、开展工作需要及资金安排可能等因素,确定划分各类型等级数量。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申报项目时需一并申报绩效目标,市文旅局负责申报整理项目绩效目标,各区市县文旅部门负责申报本地区项目绩效目标。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当年度工作绩效成果、下年度工作计划可行性、传承价值、创新发展、产品创作、文创产品开发能力、媒体宣传、公益活动频次、公众参与度和知晓率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各区市县(先导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于每年8 月30 日前,行文将推荐项目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直单位项目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向中央、省和市申请专项资金,且获得中央(省)资金支持,也通过了市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该项目支持金额以中央(省)下达支持金额和市批准支持金额较高者确定。即中央(省)支持金额较高时,市本级不予以支持;市支持金额较高时,除享受中央(省)支持金额外,市本级对市批准金额与中央(省)支持金额的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年度考核评审专家小组集中对各类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等级和档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 公示

第十五条 经确定安排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基地,其名单应通过主要媒体或市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书面意见。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对异议进行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认定异议成立的,将取消补助资格。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按“ 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市文旅局、各区市县文旅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并承担监督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区市县财政部门将市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应及时拨付,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区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遗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追踪问效。在政策实施期间,要定期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及时总结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实际效果,并将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编制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0 月1 日起施行。《大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文广发〔2018 ﹞ 14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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